建构新闻道德规范的逻辑环节与内在要求
2010-02-11杨保军
杨保军
建构新闻道德规范的逻辑环节与内在要求
杨保军
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有一定的环节和具体的程序,需要掌握每个环节的内在要求。大的环节主要包括:前提环节:准确把握优良道德规范成立的根据,诸如新闻道德规范成立的客观根据、职业主体的职业价值诉求以及新闻活动的环境条件;核心环节:按照一定原则建构道德规范,重点是处理好新闻规律与规范的关系问题、既有习惯规则与规范的关系问题和主体需要的合理性问题;延展环节:主要是根据新的条件和认识修正、调整、更新规范。
新闻道德规范;建构;逻辑环节
针对某个领域、某种职业、某类行为制定一些规则、规范,形式上是非常简单的,但要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良性的规范,制定出优良的道德规范以及“符合道德”的法律规范就不那么容易了,也不是随意而为的事情。①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1735—1826)在1815年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说“:人类的命运如果有所改变的话,哲学家、理论家、立法家、政治家、道德家都将发现制定新闻管理条例是他们必须解决的最困难、最危险、最重要的事情。”转引自克老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这就是说,人可以为自己立法,但人不能随意为自己立法;一定的职业共同体可以为自己制定职业道德规范,但不能随意制定职业道德规范。要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规范,需要把握一定的前提条件,遵循一定的建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新闻道德规范的制定同样需要遵循这些基本的要求。
怎样才能建构、制定出高质量的、良性的新闻道德规范?对此,我国新闻学界已有不少讨论,侧重点多集中在几个问题领域:一是应该建构什么样的规范内容②形成的普遍看法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针对一般的新闻职业行为;二是根据不同媒介形态以及具体工作岗位形成相应的规范。代表性的著作可参阅陈汝东:《传播伦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邓明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蓝鸿文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黄瑚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二是新闻道德规范到底应该反映和体现什么样的新闻理念或新闻精神③这方面的论著比较多,讨论也比较深入,并形成了越来越明晰的看法,这就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应该体现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或新闻职业理念,但对中国语境下的职业理念、专业精神的理解有所不同。可参阅陈卫星:《新闻伦理的可能性》,载《中国图书评论》,2009(7);吴飞:《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建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6);吴飞:《新闻专业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杨保军:《新闻精神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载《新闻学研究》(台北),2002(71);谢静:《20世纪初美国的媒介批评与新闻专业主义确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2)。;三是对我国现有新闻道德规范内容、特别是针对一般道德规范内容的反思与批判①形成的普遍看法是:我国现有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过于宏大、抽象、缺乏职业针对性,这一基本看法是比较准确的。可参阅周俊:《试析我国现行新闻职业规范——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载《国际新闻界》,2008(8);赵心树、阴卫芝:《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载《新闻记者》,2006(8);罗彬:《试析新闻道德规范中的三个道德难题》,载《国际新闻界》,2009(6);陆晔、俞卫东:《2002年上海新闻从业人员调查报告(5)——新闻教育与新闻专业化》,载《新闻记者》,2003(5);苏钥机:《新闻道德和什么因素相关?》,载《国际新闻界》,2008(8)。;四是针对职业新闻活动中的失范现象、道德困境现象的讨论②这方面发表的论文不少,但就事论事的比较多,缺乏深度的学理分析。。就总的情况来看,在新闻道德研究中,关于新闻制度伦理的研究、关于新闻道德根据的研究、关于新闻道德品性的深度研究、关于新闻道德规范建构的具体原则、环节、程序、方法的讨论还比较少,这自然不利于有效的新闻道德规范的实际形成,也使新闻道德理论研究很难形成对新闻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就建构良性新闻道德规范需要的逻辑环节③之所以说是逻辑环节,是因为在实际的规范建构中涉及的环节有时是交叉融合的,我们分析的只是一般意义的逻辑构成。与内在要求做出初步的分析,以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前提环节:准确把握道德规范成立的根据
所谓道德规范,就是能够准确反映规范对象本性的规范,正确体现主体合理需要的规范,符合规范对象所在客观环境的规范,只有把这几方面有机统一起来的规范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才是既可能符合现实要求又可能反映主体道德理想追求的规范。首先要准确把握能使如此规范成立的诸多根据,只有把握了这样的根据,才能为优良规范的建构奠定基础。
(一)准确认识新闻道德规范成立的客观根据
新闻职业工作者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似乎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是一个社会成员,是一个公民”,所以“我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我是一个职业新闻工作者”,所以“我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担当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意味着主体必须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某种职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新闻职业,就必须承担作为一个新闻职业工作者的职责,就得遵守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问题是:怎样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优良的、得到职业工作者内心认可的道德规范,如此规范的根据在哪里?
对新闻活动实际状况的准确认识,构成了新闻活动应该是什么、应该追求什么的基础,特别是构成了设想新闻活动能够如何、能够成为什么的前提条件。道德规范就是在主体行为能够成为什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应该成为什么的行为约束、引导准则。因此,准确认识职业新闻活动的现实状况,是制定优良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建构良性新闻道德规范是以对新闻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的准确认识为前提的,即首先要依赖于新闻道德根据论的发现,认识规范得以建立的事实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从根本上解决新闻道德规范内容的合理性问题。任何规范总是针对的现实情况制定的,如果缺乏对相关事实状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制定出的规范便是悬空的、脱离实际的。
要对新闻活动、特别是职业新闻活动做出比较准确的认识,主要解决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1)在一般层面上认识职业新闻活动的特征。新闻活动有其自身的内在特点和规律。对此,马克思有着明确的表达,他说:“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必须不从外部为它规定任何使命,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通常为人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所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摆脱的。”[1](P397)新闻活动本身是怎样的,即人类是如何进行或展开新闻活动的,这样的行为事实是制定新闻道德规范的出发点和客观基础。(2)认识具体环境中职业新闻活动的特性。对这两个层面的准确认识,意味着制定出的道德规范既符合新闻职业的普遍内在要求,同时又能够体现具体环境中的特殊要求。但这两种要求之间常常是有矛盾的,因此,如何把握两者之间能够达到的统一程度,是规范制定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可见,依据具体新闻道德规范涉及的不同层次和范围,关于客观根据的认识也包括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范围。如果要建构、制定全球性的、国际化的普遍的新闻道德规范,就需要对全球新闻传播业、新闻职业的总体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把握。如果要为一定国家、一定社会范围内的职业行为主体制定新闻道德规范,就要认识清楚一定国家、一定社会范围内新闻传播业以及新闻职业发展的整体状况。只有把握了一定社会环境中特定性质、特定功能的新闻传播业,才能解决制定良性新闻道德规范的根据问题。如果要为特定新闻媒介形态中的新闻行为制定道德规范,就必须充分认识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和相应的工作特征。如果新闻媒介组织要为本组织的新闻工作者制定新闻道德规范,充分认识本组织的个性特点就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要为某一类特定的工作人员制定规范,就需要特别关注他们工作的特征。当然,无论是什么层次、什么范围的新闻道德规范,其基本精神应该是一致的。
尽管人们对新闻活动、新闻现象的认识,包括对新闻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现象的认识,是建构新闻道德规范的认识论基础或前提条件,但这样的认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为不管哪个层面、哪个范围的客观新闻活动都在不断的变动之中。伴随新闻活动的历史演变过程,通过新闻道德理论的探索、新闻实践的检验和证实,人们能够逐步形成不断完善的新闻观念、新闻道德观念。这些不断更新的认识观念是不断更新新闻道德规范的认识论基础。
(二)准确认识职业主体的职业价值诉求
新闻道德的终极意义不在新闻道德自身,而在于社会整体的利益;新闻道德的目的,就是以“道德的方式生产新闻”和“生产出道德的新闻”,为社会的良性运行服务。新闻道德是新闻传播业健康发展的手段和健康状态的精神标志,也是新闻职业主体正当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基本手段。要制定新闻道德规范,必须首先认识新闻道德的目的,而新闻道德的目的其实就是主体自己的目的,主体是按照自己的需要、欲望、目的等去制定道德规范的。新闻道德规范并不直接就是新闻活动的规律或新闻活动的客观规则,而是把规则与一定主体结合起来的产物。也就是说,新闻道德规范并不是从新闻活动的客观事实直接推导出来的,而是经过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这个中介推导出来的。因此,认识主体的价值诉求同样是建构优良道德规范的前提性要求。
道德规范本身就是价值原则,是对相关道德价值观念的规则化,反映了规范主体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为了以合理的手段实现合理的目标,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这是制定任何规范的基本逻辑。因此,准确把握主体自身的职业需要和追求,乃是制定合理新闻道德规范的重要价值论前提或者说是主体根据。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反映和体现新闻职业主体的价值诉求。延伸一步,所谓职业道德规范要反映和体现职业主体的价值诉求,实质上就是“应该”反映和体现职业主体所代表的,更准确地讲是所服务的社会公众的价值诉求;社会公众的价值诉求“应该”是职业主体的行为动机和基本目标。简言之,在价值论视野中,道德规范的实质就是要反映和体现主体的合理需要,它是制定行为规范的主体根据;只有在一定社会环境条件下,准确把握了主体合理的需要,才有可能制定出优良的道德规范。
新闻道德规范本质上是新闻职业共同体共同意志、共同利益的反映和体现,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职业道德规范反映和体现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意志。“意志是规则的精神内核,规则是意志的实现,没有共同意志,也就没有整体的规则”,“没有代表共同体所有成员利益与存在的共同意志,也就没有规则可言。”[2](P331)也就是说,在一定共同体制定、遵守的道德规范中,或隐含或明示着共同体的利益追求和价值理想。职业共同体的利益追求和价值理想应该与社会公众对新闻活动的价值期望相一致,但这只是理想,在现实中并不总是如此。因此,在职业道德规范建构过程中,在价值论意义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通过职业新闻活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满足什么样的需要。核心问题则是:职业新闻活动从谁的利益出发,实现谁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利益追求将决定新闻道德规范的根本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不同的利益追求不仅会影响道德规范的实质内容,也会影响道德规范的表达方式。在现实中,人们看到的一些所谓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新闻伦理守则,之所以连形式(更不要说内容)上都不像职业道德规范,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这些规范中的一些条款(甚至是整个规范的基本精神)反映的、体现的不是职业共同体或者职业共同体应该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取向,而是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实际控制新闻媒体、控制职业主体的“控制主体”的利益取向。当“控制主体”的利益取向与新闻职业主体应该具有的利益取向不一致时,最终形成的职业道德规范必然是“并不职业”的规范。事实上,在道德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对主体根据的把握,因为这不是一个纯粹认识论的问题,而是充满了价值论、利益论的纠缠。
进一步说,职业主体的新闻价值诉求,并不纯粹是职业主体自己的价值诉求,也是他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价值诉求。由于职业新闻活动的利益主体实际上并不是单一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常常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都想通过新闻手段、新闻职业群体谋求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都想把自己的诉求反映在、体现在约束、引导职业主体新闻行为的规范之中。这种现象在新闻职业独立性、自主性比较弱、专业化程度比较低的社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在一般意义上说,越是缺乏独立性、自主性的新闻业、新闻职业,越是难以建构起、制定出真正符合职业新闻活动内在价值追求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准确认识新闻活动的环境条件
当我们把职业新闻活动看做一个动态系统时,它总有自身的活动环境。人们只有在一定的环境中才能具体把握一定的新闻活动性质和特征。因此,要建构良性的职业新闻道德规范,还需要准确把握一定新闻活动的环境状况。这里有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1)新闻职业群体能够制定出优良道德规范的客观环境要求;(2)从认识论角度看,要制定出合理的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就必须准确认识一定新闻业、新闻活动所处的客观环境。我们主要从认识论角度加以阐释,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制定优良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具有的客观环境条件。
对于确定的新闻职业活动来说,它主要处于三重环境之中:一是整体的新闻业内部环境;二是新闻业所处的社会环境;三是越来越重要的国际环境,特别是由各种因素塑造而成的影响一定社会新闻业、新闻观念的国际环境。这些环境存在既在客观上制约着一定社会中针对一定的新闻活动能够制定出什么样的新闻道德规范,同时也对规范的制定主体提出了要求,要想制定出优良的新闻道德规范,就必须认识和把握这些不同的环境存在。不管是低于环境要求还是高于环境要求的道德规范,原则上都不是合理的道德规范。优良的规范并不简单地等于理想化规范,而是符合一定社会中新闻活动的实际状况并能使新闻活动不断走向优良的规范。
作为和社会有着广泛联系的职业新闻活动,与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有着深刻的关系,这些力量不可能轻易让新闻传播活动以职业新闻主体的意愿独立运行。因此,从客观存在的方面看,一定社会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能否建构优良的新闻制度,乃是该社会中新闻职业主体能否建构优良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前提条件。能否建构起符合新闻活动本性、新闻传播规律的新闻制度体系,是新闻活动在整体上能否保证道德性的重要前提。在不合理或缺乏足够道德性的新闻制度下,尽管仍然会有具体道德性的新闻活动的存在和展开,但那必定是例外而非常态。即使有一个道德的新闻制度,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的新闻媒体都是道德的媒体,所有的职业新闻工作者都是道德的新闻人,而只能说,新闻活动的道德性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更易于走上道德的轨道。怎样的新闻制度才是合理的、道德的,是我们必须在制度伦理层面关注的问题。在认识论视野中,要建构良性新闻道德规范,就应充分认识新闻业、新闻职业所处特定社会环境的特征。任何脱离一定社会传统,一定社会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特征的职业道德规范,很难成为有效的规范,那种以普世名义建构的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说那种仅仅反映职业新闻活动普遍价值的道德规范,尽管是美好的,但往往也是空洞的。这意味着,职业道德规范的优良与否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人们只能根据一定社会中新闻活动实际达到的职业水平、专业程度去建构职业道德规范。如果一定社会中新闻活动的职业水平不高、专业程度不强,或者说新闻工作整体上还处于宣传工作为主的时代,或者是处于由宣传为主向新闻为主的转型过渡时期,那么,新闻道德规范的建构就要注意考虑这样的实际状况,道德规范只能在这样的基础上去引导新闻活动向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核心环节:按照一定原则建构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人作为主体为自己的行为建构的准则。新闻道德规范是主体为自己的新闻行为建构的准则。人们制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良好的手段追求良好的目标。如果规范本身是不良的、不道德的,在它规范下的行为就必然是不良的。因此,怎样建构优良的道德规范才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建构的“核心环节”,也可以说是相对“前提环节”的“中间环节”。
(一)核心环节的几个关键问题
核心环节或中间环节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前提环节的基础上,即在发现和认识新闻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客体尺度)、对新闻活动的需要和目的(主体尺度)进行反思、把握了一定规范得以生成和将要实施的环境状况(环境尺度,既有主体尺度又有客体尺度)之后,进入道德规范的具体建构制定阶段。本环节最后的结果形式就是形成道德规范的文本。规范文本的成型,标志着规范建构核心环节的完成。一个或一种道德规范的(文本)内容,实质上是对规范得以形成的诸多根据的反映,因而能否形成优良的道德规范,关键要看规范建构主体能否正确把握不同的规范根据及其相互关系,这不仅仅是个认识论的问题,必然要关涉到诸多的价值问题、利益问题。在道德规范建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规律与规范的关系问题。人的新闻活动是客观的,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则(规律),人的新闻活动必定是人的活动,是可以按照人的需要、目的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进行选择的。因此,规范并不会直接就是规律,而是对规律的适应与改造,是对规律的目的化。当代德国著名伦理学者P.科斯洛夫斯基说:“经济不仅仅受经济规律的控制,而且也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的意愿和选择里总是有一个由期望、标准、观点以及道德想象所组成的合唱在起作用。”[3](P3)这实质上是说,人们的经济活动是按照两种尺度——作为规律的客体尺度和作为意愿的主体尺度进行的,这样的逻辑对于人类的新闻活动同样适用。在规律与规范之间,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规范直接看来是主观的,可以按照主体的需求建构,但是,如果规范与规律背离,主体必然会受到惩罚。因此,规范必须以规律为前提,尊重规律的内在要求。
(2)既有习惯规则与规范问题。人类活动的很多规则是在自然而然的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不是主体自觉建构的产物。而且,这种在长期实际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习惯、规则,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根深蒂固的规范约束作用。因此,当人们要为某一领域或者某种活动行为自觉建构、制定道德规范时,必然要面对如何处理习惯规则和新定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人类的新闻活动来说,不管是什么社会范围内的新闻活动,都在其历史性的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活动的习惯和规则,它们同样是一些客观性的存在,是自觉建构新闻道德规范之前的客观存在,是积淀了新闻文化价值的存在。在习惯规则与规范之间,需要发现习惯规则、尊重习惯规则、化用习惯规则。有位法学家说:“法律乃是被发现的而不是人为制定的东西……人之行为的原则或社会行动的原则乃是透过人的经验而被发现的,并且是经由司法经验或法学研究而逐渐发展成并被表达为法律律令的。”[4](P81)这里尽管谈论的是法律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习惯规则与人为规范之间关系的一个方面。而且,习惯规则并不都是合理的、优良的,并不都是符合新的环境和新的时代要求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原封不动地纳入当下的道德规范之中,而应有所鉴别,有所扬弃。
(3)主体需要的合理性问题,这是道德规范建构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道德规范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反映、体现规范主体的价值追求、道德意愿,实质上就是要反映和体现规范主体的道德需要。从原则上说,只有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等是合理的、正当的,与其符合的规范才会是良好的规范。但是,要准确认识和把握规范主体需要的合理性、目的的正当性,等等,都具有很大的难度。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能否制定出相对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关键在于能否比较准确地把握主体需要的合理性问题。
(二)规范建构的原则与程序
规范其实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自为自觉的建构。规范的建构有自身的逻辑过程和必要环节。建构优良的道德规范,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建构原则和合理的规范建构程序。
关于道德规范的主要建构原则,诸如理性协商原则、现实与理想相结合的原则、抽象与操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的规范建构程序原则等,它们对是否能够形成优良道德规范至关重要,需要专门讨论。①关于这些原则的具体讨论,参见杨保军:《建构良性新闻道德规范的理性协商原则》,载《现代视听》,2009(8);《再议建构新闻道德规范的原则》,载《现代视听》,2009(12)。
关于规范的建构程序,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二是微观层面。建构程序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建构道德规范的技术问题,但它实际上直接关系到道德规范建构的质量问题、优良的程度问题。尽管有了程序并不能完全保证优良的规范产生,但是,没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不可能形成优良的道德规范。
宏观层面的建构程序,就是建构良性新闻道德规范的逻辑环节问题,这一程序包括“前提环节、核心环节和延展环节”,它揭示了任何新闻道德规范的自觉建构过程,都需要实施“首先把握规范根据、再建构规范本身、然后修改更新”的基本逻辑。
微观层面的建构程序,主要是指“核心环节”内部的程序或环节构成问题,也就是说,这一环节本身有诸多环节,包括:(1)对规范根据进一步考察、认识、分析和选择;(2)规范文本(草案)的起草;(3)规范草案意见的广泛征询与讨论;(4)规范出台前的进一步修改。关于这些环节的具体内容,同样需要专门的阐释。
三、延展环节:与时俱进更新规范
约束和引导人们行为的规范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并在变动之中延伸自身的生命和活力,延伸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因而,没有一劳永逸的优良职业道德规范,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必然是与时俱进的、不断得到修正和更新的。我们把既成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过程设想为规范建构的延展环节。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道德规范关涉到的各种规范根据在不断变化更新。道德根据是客观存在,它们在新闻活动自身的不断演变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历史变化。根据有了变化,道德规范就必然需要发生变化。“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发展变化,每一个不同的时代,在道德上必然有不同的要求,必然形成自己的主流道德。”[5]根据有了变化,以根据为转移的道德规范就需要和应该修正和更新。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的新闻业,它的发展变化速度越来越快,媒介形态越来越多,整合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根据整个新闻业的更新发展不断丰富、不断更新。
其次,整个社会和相关道德主体的道德认识水平会不断提高。在普遍意义上说,人类是不断进化、不断进步的社会动物,其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人类的道德不断进化。一般来说,伴随道德认知水平的提高,实际的道德水平也会提高。②但在道德知识与道德行为之间有时没有这样的必然关系。“道德的变化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它与知识和文明也存在某些不相一致的地方,知识和文明的进步并不必然地随时随地地导致道德的进步。一味地说知识进步必然导致道德进步是不正确的。‘我们在历史上显然看到,无论是在知识上有伟大的成就之个人,还是在知识上有伟大成就之时代,都并不是同时在于道德上有伟大的优越处;而且我们还显然看见,知识上与物质上的文明往往都是和很邪恶的人心同时存在的。在某几方面上,知识的进步状况实在并不是有利于道德的进步。’”参见王泽应:《论道德生活史研究的独特视阈及原则要求》,载《伦理学研究》,2008(6)。这在原则上意味着,人类会在各个领域、包括职业领域拥有越来越正确的道德观念、越来越多的道德知识、越来越优良的道德规范。对每个具体的社会来说也应该是这样。当人们的一般社会行为、职业行为不再需要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时,也就意味着人类或者某个人真正进入道德的境界和自由的境界了。对整个人类的一般社会行为或某一整体职业行为来说,这样的境界恐怕多少有些乌托邦的色彩。
总之,任何行为规范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规范,其适用性和有效性总是有限的。规范必须随着规范对象的变迁而变迁,必须随着规范制定者不断深化的认知而变迁。哈耶克说:“任何业已确立的行为规则系统都是以我们只是部分知道的经验为基础的,而且也是以一种我们只是部分理解的方式服务于一种行动秩序的。”[6](P33)我国专门研究规则伦理的一位学者指出:“在规则变迁中,人们往往有一个良好的愿望,就是希望一次性、一劳永逸地构建起一个完善的规则框架。但从规则变迁的现实与历史看,规则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其重要深层原因正在于,和人的有限主体性、世界的变化性密切相关的规则实践的世俗性、有限性。规则是主体间性关系、主客体关系的凝结、反思、稳定化。但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主客体关系、主体间关系又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就使任何具体的规则作为稳定行为方式与行为期待的重要工具,始终表现出相对于变迁语境而言的相对‘无能性’。”[7](P248)这样的“无能性”,在客观上要求主体必须根据最新情况不断调整、修正、变革旧的规则、规范,以适应新的需求。因此,道德规范建构中的延展环节就是必要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7]陈忠:《规则论——研究视阈与核心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P.科斯洛夫斯基:《资本主义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4]庞德:《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泽应:《论道德生活史研究的独特视阈及原则要求》,载《伦理学研究》,2008(6)。
[6]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The Logic Links and Inner Requirements of Constructing Codes of Journalism Ethics
YANG Bao-jun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Code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are not arbitrarily set.There are certain links and specific procedures in ethics construction.It is necessary to master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The main links include:the prerequisite link as to grasp the basis of good ethical codes accurately,such as objective basis,requirements of 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 values and social environment of journalistic activities;the core link as to establish the codes of ethics according to certain principles,at same time to sett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ws laws and codes,some journalistic habit rules and codes,legitimateness of the subject needs;and the extended link:mainly according to new social conditions and new cognition to modify,adjust and update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the codes.
journalism ethics;construction;logical links
杨保军: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林 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新时期新闻观念变革与新闻业发展关系研究”(2009JJD86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