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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工作的浅谈

2010-02-10杨更善

中国动物检疫 2010年11期
关键词:调运雏鸡检疫

杨更善

(青海省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青海 民和 810800)

近年来,动物各种疫病发生频繁,尤其是猪蓝耳病等时有发生,民和县位于青海省的东大门,每年由省外调入我县的仔猪、雏鸡约有20.7万头(只)。据报道,我省自1998年至2007年共发生各类动物疫病136次,其中由省外调运动物引发疫情134次。为了加强我县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从根本上降低疫病发生率,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精神,我县今年对从省外调入的仔猪、雏鸡进行了专项整治活动。

1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到位

成立了以我县畜牧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为主的联合检查小组,建立了以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毗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站)、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区域内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之间的联防机制,并在109国道、高速公路入口(马平高速公路)处,以及其他一些毗邻县、区及乡镇交界处共设立了23个报检点,实行上下联动、相互沟通、集中整治的行动方案。

2 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2.1 对全县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及畜禽流动频繁的重要地段进行实地检查,凡上市或运输的仔猪、雏鸡除了查检疫证明、免疫标识、来源地及健康状况等以外还要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对农户私自买卖仔猪、雏鸡的也进行了逐户调查、摸底和整顿;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畜禽出入申报记录、隔离场所、消毒设施及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验收。

2.2 加强申报管理,按动物调运程序调入。凡调入我县的仔猪、雏鸡按《青海省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程序》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审批,调运前由县联合检查小组派遣检疫人员事先对来源地进行疫情调查,畜禽调入后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调运经纪人的监督下,共同监管动物的落脚点和日常状况,经疫病抽样检测,和隔离观察14天(种用、乳用45天)后未出现异常现象时再进行混群饲养或上市。

2.3 在109国道、马平高速公路入口处、及川官公路线设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动物经纪人的调运备案信息及时从网上传输给区域内的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接到信息后密切注意调入动物的全程监管情况,调入的动物到达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后,要做好详细的查验证物、登记造册工作,合格的消毒盖章后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便做好对调入动物的隔离观察、疫病监测等工作;查验不合格的,挡回原产地并告知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4 严格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条件 具有完整的畜禽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消毒设施、畜禽隔离场、饲养员健康状况及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等的要求,对全县的养殖小区、养殖场(厂)、养殖专业户、动物经纪人等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防疫条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达不到条件的就地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重新发证,验收不合格的一并注销。

2.5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有奖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无证而贩运仔猪、雏鸡的行为或贩运仔猪、雏鸡无申报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信息及时核查,及时处理。根据贩运仔猪、雏鸡常进出地点的特点、线索等信息,我们采取了公路巡回检查、蹲点查堵、流动检查和上下联动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有力地打击了部分非法贩运仔猪、雏鸡者的嚣张气焰,使我县仔猪、雏鸡贩运市场秩序逐步得到了理顺。

2.6 对未附检疫证明而私自出售或运输仔猪、雏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之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附有检疫证明但引进后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而直接出售或饲养的,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8条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 利用春、夏两季防疫工作、科技下乡活动和法制宣传月活动,采用广播、有线电视、展览图片、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养殖户和动物经纪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青海省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程序》等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报检意识。大力发展养殖积极分子,对思想先进,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养殖基础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查后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推荐,并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3 存在的问题

3.1 通过这次对仔猪、雏鸡的专项整治工作发现,未经事先申报而私自调进仔猪、雏鸡的较多,而且这些私自调进仔猪、雏鸡的大多数是农户,在监督检查时他们也提供了动物检疫证明及免疫卡,但是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无法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3.2 仔猪、雏鸡调入后未经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未满就直接进行混群饲养或上市的现象较多。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从外调入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必须隔离观察14天(种用、乳用动物45天)才可混群饲养或上市。刚调入的动物由于受异地气候、环境、饲养管理、应激反应等的影响,以及疫病潜伏期状态等因素,发生各类疫病的可能性较大。为此对调入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是降低疫病发生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3.3 养殖场消毒不严,隔离场及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疫病防控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畜禽疫病发生时,要及时做好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蔓延。通过这次对仔猪、雏鸡的专项整治发现,许多养殖场、规模养殖户等没有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消毒药品单一,饲养场环境卫生条件差,防御疫病发生的应急力薄弱。

3.4 宣传力度不够,近年来,虽然我们在畜禽养殖技术和疫病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通过这次对仔猪、雏鸡的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广大群众特别是养殖户和动物贩运户,对调运动物需要提前申报和调入后主动报检的意识缺乏,尤其是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

4 对策和建议

4.1 为了从源头上切断疫病的传播、蔓延或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对未经事先申报而私自调入用于饲养(非种用、乳用)动物者的法律法规及动物调入后未经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未满就直接混群饲养或上市行为的法律法规。

4.2 充分发挥网络、传真等信息化传输工具在运输环节中的作用,随时掌握调运动物在路途中的异常变化情况。利用网络、传真等信息化的传输工具进行异地调运动物,不仅给动物调运的经纪人提供了方便,同时也遏制了一些不法商贩在运输环节中的投机取巧、偷梁换柱等现象。另一方面对我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来说,实行网络全程监管、全面防控,从运输环节中切断疫源,也是我们加强疫病防控的一个重要措施。

4.3 加大对调入后仔猪、雏鸡的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调入后仔猪、雏鸡的疫情动态,提早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4.4 结合实际,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是我们当前所要做的重要工作,让广大养殖户、贩运户在懂法、守法的前提下合法经营,发展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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