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植保植检建设无检疫对象水稻制种基地
2010-02-09刘付仁
刘付仁
(绥宁县植保植检站,湖南 绥宁 422600)
加强植保植检建设无检疫对象水稻制种基地
刘付仁
(绥宁县植保植检站,湖南 绥宁 422600)
我国是世界稻谷生产第一大国,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尤其是近年来,种子市场开放,进入我县制种的种子公司急剧增加,品种也越来越多,因而危险性病虫传播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如何有效预防水稻病虫害伴随种子的传播蔓延,确保用种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加强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1 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现实依据
绥宁县制种历史已达30多年,几十年的发展,锻炼和培养了大批技术骨干。由于每亩杂交水稻制种比种植中稻增收2 000元以上,群众制种热情高涨。为发展好这一全县农民长期增产增收的致富产业,历届县委、县政府都坚持把杂交水稻制种作为农业 “第一工程”来抓,注重品牌效应,严把质量、技术、管理关。至2009年,全县杂交水稻制种总面积发展到10.5万亩。据不完全统计,我县现有杂交水稻制种面积和总产量均占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制种面积、年总产量、平均亩产量、向国家提供的稻种总量均居全国之首。2009年8月12日,袁隆平院士亲笔题名我县为“中华杂交水稻制种第一县。”
2009年,在我县从事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种子公司有隆平种业、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生产的组合总共有56个。为了把我县杂交水稻制种产业做大做强,绥宁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绥政发[2009]6号文件《关于加强杂交水稻制种管理的意见》,意见中有三条:一是严把准入关,加强种子公司管理;二是严把制种关,加强生产与收购的全程监督与管理;三是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多年来,绥宁县内生产的杂交水稻种子商品价值高,质量好,畅销全国各个地方,有些组合已出口国外。因此,对这些商品种子的检疫安全性不可忽视。杂交水稻种子属全国实施检疫的农业植物产品,其检疫对象包括水稻稻水象甲、水稻白叶枯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如何确保县内每年以2 500万千克的杂交水稻种子无检疫性病虫害,确保国家植物安全、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现实要求必须加强无植物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同时,加强无检疫对象制种基地建设,有效预防危险病虫的传播,形成绥宁县内种子的无检疫对象概念,有助于提升种子的竞争力,有助于产业的蓬勃发展。
2 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的法律依据
2.1 种子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要求从事种子育、繁、推、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规定。《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2.2 种子法规的相关规定
1983年1月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种子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该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第四条要求,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在种子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生产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3 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
3.1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搞好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重要性
杂交水稻种子不仅要求其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必须达到GB4404.1—1996的规定要求,而且还有另一重要指标,就是不得携带检疫性水稻病虫。《种子法》已明确规定,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为劣种子。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化,近年来因病虫害造成农业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不断增加。因此,要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帮助种子企业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使种子企业充分认识到,种子检疫工作是水稻种子生产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应当积极配合植保植检部门开展检疫工作,主动加强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搞好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不仅能为市场提供优质水稻种子,提高企业信誉,而且还能立足全局,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危险病虫的传播。
3.2 从产地检疫入手,研究制定和实施《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规程》
搞好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关键在于严把产地检疫关,从产地检疫入手,研究制定《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规程》,有计划、有步骤、周密细致地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规程内容包括亲本种子管理、划分制种区域、田间检验检疫、关键时期的药剂防治、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等。
3.2.1 亲本种子管理。制种企业在调运亲本种子前到县植保植检站开出亲本调运检疫要求书,然后调运亲本,上报亲本来源情况和调运检疫书。在亲本下水前必须经过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检查,并按照《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要求,严格种子消毒,由县植保植检站统一购进强氯精消毒处理。
3.2.2 划分制种区域。为确保各准入种子公司有序竞争,便于制种隔离,一个村只能接受一个种子公司。制种区域的田块必须从未发生或连续3年未发生检疫对象,有一定隔离保护条件,灌溉水源无检疫对象污染。同时,种子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植保植检站开展产地检疫。
3.2.3 田间检验检疫。根据各制种单位的检疫申请书,组织植物检疫员3~5人、制种技术员10人,对各制种单位的秧田在四叶期全面普查一二次,本田分别在水稻分蘖期至拔节期、孕穗至抽穗期、齐穗后到成熟期,结合种子田间检验,逐村逐户逐块进行普查。一旦发现可疑叶片,立即采回作细菌溢浓和保湿实验进一步鉴定。经普查确未发现水稻检疫对象后,将田间检查结果填入“水稻种子田间检疫记录”、“水稻种子产地检疫登记卡”、“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各制种单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购无检疫对象种子。收种结束后,县植保植检站将“种子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检疫登记卡”、“产地检疫合格证”等资料整理成册,按年度建立田间检疫档案。
3.2.4 抓住关键时期进行药剂预防。近三年,我县5-6月份制种亲本苗在分蘖盛期遭遇较大自然灾害,制种区被水淹,亲本苗伤痕累累,极易感染细菌性病害,针对这一情况,我站在积极主动配合各制种单位开展生产自救并加强田间肥水管理的同时,及时组织人员供应叶青双,保证对全县所有制种田亩用叶青双100克兑水50千克预防一次;其次,分别抓住杂交水稻制种孕穗末期和赶完花粉后,亩用叶青双100克或施稻灵25毫升兑水50千克连续预防两次,有效地控制了检疫对象的发生。
3.2.5 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根据田间检疫检验记载表,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并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产地检疫费。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生产的合格水稻种子调运时,种子生产企业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植保植检站换签“调运检疫合格证”,并不再收费。未能取得 “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水稻种子不能进入种子市场,植保植检部门将不予办理“调运检疫合格证”。
3.3 无检疫对象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保证措施
3.3.1 加强植保植检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植保植检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植物检疫工作具有法规性和技术性,要使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确保无检疫对象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植检队伍。植保植检从业人员一方面要具备政治素质,即对工作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即掌握与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先进的技术,有坚实的业务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3.2 加强执法检查,打击检疫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横向执法检查。由农业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种子管理站联合组织检查,在水稻种子销售旺季,深入县城批发部、销售点、乡镇种子批零商店,重点检查种子标签上是否标注有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以及编号的真实性。标签上没有检疫证明编号或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虚假的,视同劣种子,依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二是纵向执法检查。由全省植物检疫系统组成检查团,以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为检查对象,通过查阅植物检疫证书档案,分品种、分批次核实植物检疫手续办理情况。对于无证调运、货证不符、少开多调、先调后补等各种违法现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加强执法检查,打击检疫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仅切断疑带病虫种子的流通链,净化水稻种子市场,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种子企业加强无检疫对象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的自觉性。
1005-2690(2010)01-0020-02
S 435.11;S 41-31
C
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