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谈谈种子纠纷案件的调解与处理

2010-02-09闫树合鲍永丰刘维利

种子科技 2010年1期
关键词:经营者经销商田间

闫树合 ,鲍永丰,刘维利,傅 玉

(1.锦州市太和区种子管理站,辽宁 锦州 121000;2.锦州市果树农场 )

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我市传统的露地栽培面积逐渐压缩,设施农业栽培方兴未艾,种植面积逐年上升,生产用种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设施农业反季节生产中种子纠纷有所增加。设施农业以种植瓜果类和根茎叶类蔬菜为主,其特点是生产用种量不大,但所产商品时效性强,价值高,农户损失较大,社会反响强烈。如何客观公正地调解与处理纠纷,既是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稳定的关键所在。

1 种子纠纷的种类和部分典型案件

1.1 达不到国家规范化标准引发的纠纷

一种是因种子质量引起。目前,我国种子质量指标必须标注的主要是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种子质量纠纷主要是纯度、净度、发芽率等达不到国家规范化的最低标注标准。2006年春季,我市果树农场刘屯村农民温室内种植樱桃萝卜纠纷案,主要原因是北京某公司生产的樱桃萝卜品种纯度差,杂株率高,樱桃萝卜变粗、变长、杂色,虽然产量没受影响,但商品性差,影响了商品售价,导致群体性投诉案件。

另一种是种子标签、标志、名称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主要反映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审定品种名称与包装品种名称不符,在原审定品种名称前加新、超等文字。

1.2 非种子质量原因引发的纠纷

第一种是因自然灾害引起,包括冻害、冷害、干旱、洪涝等。

第二种是种植户人为因素引起,包括栽培管理措施不当、良种良法不配套等。

第三种是品种宣传不实,特征特性介绍模糊夸大,农民种植后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感到上当受骗引发纠纷。2007年春季,轰动我市的温室黄瓜种子纠纷案,由于冬末春初遇见罕见风雪天气,连日阴雨寡照,导致温室内温度过低,黄瓜叶片大量变黄、花期异常、果实畸形、商品性下降而减产减收,几百户农民找经销商索赔。经销商认为是自然灾害引起,不是种子质量问题。群众联名投诉到种子管理机构、市长热线、广播电台、消费者协会等,经田间鉴定也认为温度过低是主要原因。群众不服,后诉至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调节,因黄瓜种子包装袋上品种说明一项有 “极耐低温”字样,属误导性宣传,经销商被判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种是品种存在缺陷引发。某些品种存在缺陷,种子经销商因没有把品种在栽培上的特殊要求和不同特征特性、抗病虫能力等介绍清楚,种植后因品种本身适应性差造成减产减收。2009年秋季,我区女儿河乡部分农民种植某公司生产的午阳4号玉米减产,经我站会同投诉人、经销商进行田间勘验,田间所见在正常株距和正常管理情况下雌穗不能正常结实、畸形、空秆、多体分化、穗位超高的“问题株”达27%~48%不等。经协商调节,种植户得到了损失补偿,但已收获回家的农户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只好按平均标准补偿。

2 如何调节与处理种子纠纷

出现种子纠纷后,作为种子经营者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积极态度妥善解决。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危害、栽培方法不当等造成减产的纠纷要耐心解释,不厌其烦。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要及时协商,经协商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受理机关依法鉴定。种子管理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2.1 弄清原因,保全证据

受理案件机关在接到农户投诉后要认真了解案情,明确办案思路。对投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和案件发生地同期的不良气候、栽培方法、措施等相关情况要全面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查找引发纠纷的原因。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品种名称、来源、数量、购种价格、售种人基本情况,购种时的发票和包装物品。

2.2 现场取证,确定责任

种子管理机构调查人员会同经销商和投诉人赴田间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发生纠纷的原因、灾害面积、产量损失等。经勘查确定纠纷责任,是种子经营的问题,经销商要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可;如果是非种子质量问题,要向农户现场讲明,其责任由农户自负或申请政府救济。种子管理机构在调查纠纷案件结束后要制作田间调查报告书,一时难以认定的要保留现场,必要时拍照。调查核实责任、面积、产量损失情况调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请到场人员对调查的相关材料签字认可。

2.3 公正处理,合理赔付

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田间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地确定责任和损失额度,积极促成经销商与农户间达成协商理赔协议,及时兑付农户损失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实际工作中,由于温室生产的特殊性,保护地栽培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参照当地同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

3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1 改变行政观念,加强服务水平

执法部门和种子经营者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只有把管理体现在服务之中,帮助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才能真正管好种子市场。

3.2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健全种子质量投诉、举报网络,依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制定种子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和种子纠纷处理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置,把矛盾纠纷和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处置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3.3 提高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农民)的水平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纠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瓜、菜种子纠纷较多,主要原因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不需要审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种子经销商乱调种子、乱改名称,没有经过规范试验、示范就直接销售,群众不掌握种子的特征特性、适应能力和栽培要点,导致纠纷增多。种子管理机构在加强对经销商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种子使用者(农民)的水平,坚决抵制购买散装种子。一旦用种出现问题,应在典型性状表现期内适时咨询或申请田间鉴定,同时还要如实反映问题,不夸大事实,避免激化矛盾,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受损失的用种户首先要找直接销售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购种处)赔偿损失。直接责任人(经销商)不得推诿拖延,按责任及时赔付,“先赔偿再追偿”履行法律义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文规定他们是直接责任人。再者,农民朋友投诉后也不要放任不管,要想法设法生产自救,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猜你喜欢

经营者经销商田间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春日田间
田间地头“惠”果农
《经营者》征稿启事
“码”上办理“田间一件事”
田间地头有了“新绿”
走访逾100家经销商门店,深入一线了解汉川养殖户经销商的真实需求
经销商名录
经销商名录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