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难在哪里
2010-02-03刘正妙
刘正妙
公民参与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来,能有效推进广大领导干部科学政绩观的树立,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地方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然而,从我国现行公民参与的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意识、渠道、方式方法、类型、效果的现实来看,与新形势下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现实考量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主性参与少,政府动员参与多
由于受我国千百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小农意识和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制约,加之公民参与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的手段、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对公民参与的要求增高,参与风险存在,参与效果不直接彰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自主性还很缺乏,公民自觉性参与程度不高。
二、团体参与少,个人参与多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团体或利益集团在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评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时甚至是举足轻重的。而从我国推行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以来,很少出现公民组织性的团体参与,大多数公民参与都是无组织的单个公民参与。缺乏组织依托的公民个体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一般“自立性差,难以进行利益聚合形成公民参与合力”,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影响和效用很有限。
三、全过程参与少,部分环节参与多
据搜集到的公民参与事例来看,大部分公民都只是在地方政府对领导干部政绩已经作出评定和划分等级后才参与评价。这就是说,公民不仅不能实现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全过程的参与,而且,对其考评核心环节的参与都很少,很难取得公民参与政绩考评的预期效果。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参与有时甚至会挫伤公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健康发展。
四、 农村地区公民参与少,城镇公民参与较多
由于农村地区公民受教育程度、经济地位、对领导干部政绩的了解等与城镇居民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农村公民不能像城镇居民那样较为广泛并有一定深度地参与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去。缺乏客观参与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很难形成较高的参与政绩考评的思想意识,意识的落后反过来又制约着农村公民的参与行为。
五、直接参与少,间接参与多
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应该是公民直接参与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评价和等级划分中去。而我国公民参与的政绩考评,基本上都是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大概的粗略的轮廓式的评价,还只是间接型的参与,这就使得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价值大打折扣。
六、程序参与少,随意参与多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只有在制度框架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地进行,才能免受其他个人、组织、机构甚至是政府的干涉,从而为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平等性、完整性、有效性提供保障,促进公民参与目的的实现。但在实践中,目前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的公民参与,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参与,基本都是公民随意的参与。这样不仅使公民参与的作用打了折扣,而且会影响考评的效用,甚至有损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形象。相对应的,随意性的参与,同时也会造成有些公民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不负责任的行为。
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不足的原因
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的现实考量,可以发现公民参与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规不完善
虽然宪法和法律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的公民参与权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法规还很不完善。一是没有关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的专门法规;二是相关的法规还有待于完善;三是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机制的构成主线不突出;四是公民参与考评各环节的配套法规不完善。这使得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很难落实。
二、内容狭窄
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多是对领导比较抽象的评价,这种评价都是公民相对于领导干部的某一方面提出来的。由于没有合理完整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指标体系,公民参与的内容就显得比较随意和粗放,往往显得狭隘,不全面。应该是利用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各阶段都有公民参与的声音。
三、缺乏对公民参与的有效约束
诺斯认为,“若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中,也不可能有文明的存在。”因此,为防止公民的越权行为侵害全体公民的利益,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来约束公民参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行为。但在我国,有些公民参与政绩考评不是基于公民的政治责任感,而是为了影响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活动以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或是带着利益实现受挫的不满情绪来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在这种非理性化参与动机的支配下,在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公民就会以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形式参与政绩考评,造成不利的后果。
推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的对策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管理创新、民主化浪潮、信息技术发展为推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带来诸多机遇。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创新公民参与考评的机制,保障参与的效果。
一、提供观念引导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的社会利益意识觉醒和社会利益个体化取向更加明朗,政府有关部门要有意识地提供观念引导,通过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影响政府行为,维护和争取公众的利益。只有公民参与考评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和理性,才能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机制良好运行提供主体保障。
二、提供制度保障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过程中,主体权益的保护、参与考评的具体内容、公民获取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信息的途径、公民参与的渠道等,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会导致公民参与考评的权益无法保障,经济、政治愿望无法落实。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真正为公民参与考评的地位与途径提供制度保障,为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以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改进公民参与条件,畅通公民参与渠道。
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离不开对领导干部政绩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信息客观、全面、公正、便捷、迅速地传递给公民成为可能。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可以使公民获得领导干部政绩信息的渠道、方式方法更加多样化,切实提高公民参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效率,有利于公民准确、有效地收集信息并作出评价。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将使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并进一步扩大参与政绩考评的主体范围。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