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若干问题
2010-02-03杨亚佳
杨亚佳
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并不是在某一主体主导下建立的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是根植于能够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支持的生活世界和法治理念体系。这种背景共识不仅是世界性的,更不可避免地带有本土性。这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模式在普适性法治价值序列组合上的特殊性,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审时度势的策略选择,也包括了在我国特定国情下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上诸要素的系统性结合,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
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国情条件
国情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及历史传统和文化样式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国情条件,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历史传统问题。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两千多年的社会是一个“超稳定结构”——自然经济、皇权政治和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奉行“德主刑辅”的政治文化。由此产生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传统——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上,淡漠个人权利,崇尚政治权威;在治国理政指导思想上,轻视法律规范,相信道德力量;在对法律功能的认识上,对秩序的追求超过对正义的渴望;在法制发展样式上,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二是当代中国的国情问题。当代中国的国情,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概括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由这一基本国情所决定,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着眼于三个重点:一是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中国的法治建设要以保证人民民主,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质正义为归宿。二是初级阶段的主要标志就是经济的相对落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步伐与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既不自甘落后,也不能急于求成,而要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三是面对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发展应当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执政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治建设要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平台,创造公平稳定的发展环境,保护合法利益。
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内在要素
根据对历史与现实国情的分析和对世界法治发展的借鉴,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模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价值取向。所谓价值取向就是主体(人民)以什么样的需求为理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和秩序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毫无疑问也应该是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问题,党中央曾多次予以昭示。党中央在2006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就明确将“公平正义”确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在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追求人类理想的现代法治道路,没有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和效率这些基本的价值与特征,就缺乏伦理上的吸引力,就不成其为现代法治道路。不过由我国现阶段“发展”这一历史主题所决定,在法治的价值选择上,呈现出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先后序列,即在明确法治未来目标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同时,更强调现阶段的法治的效率与秩序价值。
运行特征。实现和追求理想,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路径,有学者将我国法治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路径,概括为政府主导式(也称权威推进式)。与西方自然演进式法治发展不同,政府主导式是指在法治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政府(或政党)主动规划法治发展,推进法治进程,提升法治水平 。这种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准确。第一,我国法治建设的确是在法治的条件(如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政府(或执政党)推动起来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法治建设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来自市场的动力。第二,法治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进行了细致的规划和建构,但是,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人民的参与热情在提高,重大的立法与执法活动是在公民大规模的参与下完成的。因此,很难说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政府(政党)推动式”。笔者倾向于把我国法治发展运行特征概括为“党领导下的政府(政党)与公民互动式”。党的十五大报告说中国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段话准确概括了这种互动关系。
策略选择。策略问题是指采取何种方式、选择什么时机和角度去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这也是中国法治发展模式的组成部分。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历程,其策略选择大致有四:
第一,渐进发展。基于对基本国情的判断,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会一蹴而就,更不会搞什么“休克疗法“,而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法治发展的必要条件积累成熟的过程,也是党和人民不断反思、修正,使法治建设减少失误,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过程。
第二,从易到难。我国的法治道路采取了先进行外围部分建设,然后创造制度条件,培育法治文化,逐步深入到法治的核心部分,以使法治建设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是对法治建设速度与质量的要求,过与不及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第四,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是一种体现特定价值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规则制定,更需要文化的养成。
完善中国法治发展模式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法治建设道路的基本特征和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证,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而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当代民众希望凝聚,祈盼团结的心理反映,也是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治保障。
二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同于专制工具意义上的“法制”建设,而是为了“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既是坚持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必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人为本位进行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制度设计,根除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树立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理念,以人类公正和善的伦理精神构筑我国的法治体系。
三是正确处理好继承、借鉴和创新的关系。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坚持了正确的原则:批判传统,但取其精华;学习西方,但不照搬照抄,正确处理了继承、借鉴和创新的关系。
作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