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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鉴定治理理念

2010-01-16徐景和

中国司法鉴定 2010年6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公共利益

□徐景和,法学博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司法鉴定事业改革事关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形象。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必须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治理理念创新。因为理念是事物发展的灵魂,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总结中外司法鉴定发展规律,应当践行以下现代司法鉴定治理理念。

1.践行人本治理的理念

人本治理理念要求司法鉴定制度要把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生命线。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坚持人本治理理念,首先,必须处理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能够忠实地维护体现社会正义的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司法鉴定监管者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公共利益,坚持不懈地做公众利益的守护神。其次,必须处理好质量提升与产业促进的关系。产业发育水平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但是,质量提升与产业促进两者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价值定位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个政府部门如果同时承担质量提升与产业促进的双重职责,那么,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政府的天平在现实利益的羁绊下往往会发生倾斜。因此,在目前行业管理缺位的情况下,鉴定的部门更要把监管定位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与水平。

2.践行全程治理的理念

全程治理理念要求将司法鉴定委托到鉴定意见采信的全过程完整纳入司法鉴定监管体系中,努力构建天衣无缝的保障体系。实践证明,任何环节存在缺陷,都可能导致司法鉴定保障体系的失效或崩溃。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将全程治理的理念深深地嵌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坚持全程治理理念,首先,必须处理好部门分工与社会协作的关系。分工是为了提高专业化效能,协作是为了提高全局化水平。在整个司法鉴定工作中,既有行政权管理的领域,也有司法权管理的领域,两者之间应当有机结合,密切协作,共同担当起维护司法公正的历史使命。其次,必须处理好单独负责与共同保障的关系。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联接的部门,管理司法鉴定是各国司法行政的原发性职能,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满腔热忱地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司法鉴定的管理范围,提高司法鉴定治理水平。

3.践行风险治理的理念

风险治理理念要求以风险评估结论为基础,对司法鉴定进行系统科学的治理。当代社会,随着“时空压缩”和“时空延伸”现象的加剧,各项活动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有技术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的,还有执业道德方面的,必须通过强化管理来预防和减少风险隐患。坚持风险治理,首先,必须处理好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的关系。司法鉴定管理理论的核心就是解决司法鉴定风险。而解决司法鉴定风险,需要从技术、行政和社会的角度展开。风险评估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认识司法鉴定风险,而风险管理主要是从行政的角度来解决司法鉴定风险。风险交流主要是从社会的角度应对司法鉴定风险。坚持风险治理理念,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鉴定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其次,必须处理好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的关系。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又是有轻有重、有缓有急。坚持风险治理,就是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治理,提高治理水平。

4.践行社会治理的理念

社会治理理念要求组织和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司法鉴定治理。在司法鉴定保障中,必须坚持大社会治理观,正确处理好鉴定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诉讼当事人等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维护司法鉴定公正与效率。坚持社会治理,必须正确处理政府治理与机构治理、社会治理的关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监管部门是公共利益的忠实代表,维护的是整个社会利益和社会一般公正,政府治理往往被认为是最权威、最坚决、最公正的治理。而鉴定机构是组织鉴定人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司法鉴定的单位,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鉴定活动,对社会和当事人负责。在司法鉴定治理体系中,机构的治理往往被认为是最直接、最根本、最经济的治理。此外,公众、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治理不可忽视。其治理往往被认为是最广泛、最彻底、最及时的治理。强化司法鉴定治理,必须坚持政府、机构和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5.践行效能治理的理念

效能治理理念要求司法鉴定治理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以实现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鉴定治理必须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治理必须走科学的发展道路,减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促进良性发展,实现司法公正和经济效益的共同提升。影响司法鉴定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如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也有中观层面的问题,如司法鉴定监管方式,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如司法鉴定监管行为。不同的路径或者方案选择,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能。坚持效能治理,必须处理好统一治理与分散治理的关系。因宪政体制、法律文化等不同,各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同,实践证明,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可以避免多头监管或者重复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6.践行依法治理的理念

依法治理理念要求将司法鉴定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长治久安。坚持依法治理,首先,必须处理好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十多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治建设,司法鉴定的主要方面已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与新形势、新期待、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要按照理念先进、价值和谐、体系完整、制度完备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加快构建司法鉴定良好法治秩序。与此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制度,保证司法鉴定各方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其次,必须正确处理保障自由与强化自律的关系。人类自由的法律界定就是权利,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要充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律制度下所享有的广泛自由,但同时也要强化司法鉴定机构所承担的严格责任。当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行业自律,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能够崇尚法治精神,敬畏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为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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