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多项保障措施
2010-01-16许惠英
■ 本刊记者 许惠英
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多项保障措施
■ 本刊记者 许惠英
一、美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模式
1.科技园区模式
随着高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美国工商界和政府部门以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为依托,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实验室设在研究型大学周围,利用大学的科技资源与人才优势创建高科技园区。美国的科技园区兴建有三种:
一是由大学组建,在一些大学周围形成了高新技术密集区,被人们称为“研究园区”或“工业园区”,统称“科技工业园区”。如于1951年兴建的“斯坦福研究园”主要的研究与开发领域涉及电子、航空与宇航、制药和化学等高新技术部门。斯坦福研究园的建立得益于特曼教授的倡议。他说服校方将校园中尚未开发的土地租给工业公司,以便在为大学增加经费收入的同时,将科研力量雄厚的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促使最新科技成果产业化。至此,以斯坦福研究园为依托发展起来的硅谷,作为第一个科技工业园区,成为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科技工业园区发展的典范。
二是由企业组建,如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技术园区。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70年代初,沿波士顿128号公路两侧新建了上千家研究和开发机构,这就是著名的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技术工业园区。麻省理工学院(MIT)作为128号公路创造发明的摇篮,通过产学研合作,对128号公路高技术园区的建设起到了发明创造的摇篮作用。
三是由州政府主持组建的北卡三角研究园。北卡罗来纳大学和杜克大学于60年代共同组建了“三角研究园”。 研究园建立的主旨是在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联系,使技术转让、技术交流顺畅,加快大学高技术成果向产品转化过程。北卡三角研究园吸引了一批像I B M、爱立信、杜邦这样的大公司和美国环境与健康研究所等国家级的研究所,从而带动了附近地区的经济发展。
科技园为研发、生产和经营的单位给予了扶持性优惠政策,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使“科技成果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低成本化。
2.企业孵化器模式
企业孵化器是指一种为新产品和小企业诞生与成长提供帮助的产学研合作的组织模式。它孵化的对象是具有商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孵化出来的是新产品和小企业。科技工业园区的主要功能是在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及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沟通的渠道,尽管它也吸引了大量的新建小企业,但却不是专门为这些小企业服务的。企业孵化器的创办弥补了这个缺陷,它致力于培养创新型、技术密集型的新建小企业,通过提供整套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咨询服务,使小企业失败率降到最低限度,并通过经营小企业的实践锻炼和企业孵化器的辅导,造就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家。例如,企业孵化器诞生地——纽约州特洛伊城,曾经是美国第一批工业城市之一,随着传统工业的衰退,城市经济发展急剧下降,为振兴经济,上世纪70年代初,政府通过位于该城的伦塞勒综合工学院,建立了高新技术区来振兴该城的经济,推行了一项“培育箱计划”,扶植了一批基础力量薄弱的小型高新技术公司,并取得了很大成功。此后企业孵化器便在美国兴起,企业孵化器诞生前的20年中,美国年平均新增加企业9000家,在企业孵化器诞生之后的5年中,年平均新增7.4万家企业。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地区经济和国家经济中起到了振兴的作用。
美国企业孵化器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由地方政府或非盈利组织主办。这类孵化器的主要目的是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本地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扩大税收来源,数量约占孵化器总数的51%。二是由大学和研究机构主办。这类孵化器是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增强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中的竞争力、迅速推广科研成果和激发地区的研发活动而创建的,约占孵化器总数的18%,多以大学为主。三是由私营企业主办。这类孵化器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种子基金投资公司主办,也有大企业和房地产经营者合办的,约占孵化器总数的22%。四是由公私合营的孵化器。由政府、非盈利机构和私人合股兴办,约占孵化器总数的9%。主办这类孵化器既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也能得到私营部门的专业知识与经费资助。
3.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
大学和研究机构作为技术拥有者,可通过向企业发放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来实现产学研合作。
美国专利的种类可分为3大类: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17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4年,而植物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有效期为17年。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专利法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变革。美国1980年公布的《专利商标法修订案》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专利权问题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大学和小企业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发明创造,原先归政府所有,修正案将其改为归合同承包企业或津贴接受人所有;二是大学、非赢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进行政府资助研究项目的过程产生的发明创造,有选择和保留发明的权利;三是在处理专利权的问题上,修正案对合同项目和津贴项目一视同仁。这对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密切产学研的合作,实现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
技术转让是产学研合作知识得以流动的另一个重要渠道。重要的技术转让主要是在高校与企业之间、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提高科研成果的转让比例,加快大学、国家实验室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向企业界转移,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网络,将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开发的有工业应用远景的技术成果并入这个网络,并通过这个服务网络将研究成果迅速地向企业界转让。通过技术转让的模式来进行产学研合作,已成为美国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主要手段之一,为此美国许多高等院校也纷纷成立了诸如大学专利公司之类专门推销科研成果的综合服务机构,以帮助大学教师、科研人员确定在商业方面可能有利的研究项目,承担各种专利任务,同时负责把技术发明转让给企业。由于美国私营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联邦政府各实验室向他们进行技术转让时所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式: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人员交流、发放许可证、使用联邦实验室的设备、协作、研究与开发联合体、共同承担或转承包、新技术展示与演示。
4. 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
所谓高技术企业,就是生产高技术产品的产业部门。高技术企业常常是从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剥离出来的。剥离是知识从实验室向市场流动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高技术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有四种类型:一是风险创业型,就是科研成果的发明者借助风险投资创办高技术企业,开发生产高技术产品。二是产学研合作型,就是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由大学、科研机构提供高技术成果,企业提供生产条件,共同组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高技术联合体,其组成方式可以企业为主,亦可以大学、科研机构为主。三是技术植入型,就是大学、科研机构将技术发明直接转让给企业,企业有偿引入高技术成果。四是外力嫁接型,就是通过引进高技术和资金与企业的传统生产相结合,运用嫁接形式发展高技术企业,使输入的高技术更先进,风险投资能力更强。
5.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
高等院校是美国从事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在这些大学里,科研设备先进,人才丰富,既承担培养高级人才的责任,又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承担重要的科研任务。大学的科研机构除院系的研究实验室和独立研究单位外,在产学研合作方面起作用的主要是企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政府在大学内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IUCRC)。美国的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虽附属于大学,但与企业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根据企业的要求开展课题研究。
合作研究中心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单一的、有限的伙伴关系,即一个大学与几个企业联合形成的中心,这种形式目前占55%-60%;二是多个学校与多个企业进行的合作形式,这种形式目前占20%-30%;三是分布式的计划书式的方式,即IUCRC广泛与企业和大学以签定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形式目前约占10%。不过,从美国最近的情形看,现在第二种形式的比例正在不断扩大,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大学和工业的交互作用,进一步强化大学和工业的密切联系。
二、制定政策、设立专项和投入资金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保障
1.建立政策法规确保产学研合作发展
美国在产学研合作立法上做得相当完备,建立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各个环节的进行。如,《斯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拜-杜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即《拜杜法案》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美国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1995)、《技术转移商业化法》(2000)等,形成了对产学研合作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保护体系。
通过立法,美国确立了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产学研合作的职责和利益。《斯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是美国第一部直接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明确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能,使技术转移成为国家实验室的重要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国家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著名的《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发展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保护产学研合作权益的法律。在该法案出台之前,美国没有统一的技术转移政策,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产权定位不明晰,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大学和研究机构获得归政府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程序非常复杂,严重影响了大学和研究机构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阻碍了研究成果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流动。《拜杜法案》明确了大学、非盈利研究机构和中小企业拥有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允许大学、政府经营和拥有的国家实验室向企业转移研究成果。在这一系列的有效政策和法律的保护下,产学研合作为美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出色的贡献。
2.政府出资设立各项计划推动产学研合作
美国政府出资设立各项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学、研发机构搭建合作平台。如《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先进技术计划(ATP)和《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等。SBIR计划是美国政府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支持小企业参与联邦研究计划和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地满足了小企业对研发和成果转化资金的需求,并吸引了社会资金加入到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推广。STTR计划是美国政府为促进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向小企业转移技术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在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ATP计划鼓励国家实验室与私营领域的合作,促进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MEP计划通过联邦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建立区域性的制造技术中心,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商业帮助,为中小企业和大学、研发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进制造技术的扩散。MEP计划吸引大量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广泛参与,仅芝加哥南部地区就有3万多家制造企业加入到该计划。这些计划,从不同的程度和以不同的方式促进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3.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快产学研合作
绝大多数产学研合作比较成功的高校都从美国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了大量研究经费,特别是从美国国防部和国家健康协会获得的资金占高校科研经费的大部分。国家科学基金也通过其项目给予了他们大量的经费支持。美国政府还要求11个联邦政府部门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项目,5个部门参与中小企业技术转移(STTR)项目,参与方式为每年从其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持上述两个项目。由于产学研合作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面向企业需求的、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自愿行为,因此,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学研合作往往要求企业分担部分研究费用,分担比例一般不低于50%,但也有例外。美国先进技术计划的联合申请项目中,经费总金额不受限制,企业支付间接费用,国家资助直接费用,资助比例不超过50%。
政府建立有效的贷款机制,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风险资金。美国联邦政府195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或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效促进产学研的顺利进行。191-2000年,SBA帮助近435000家中小企业获得超过946万美元的贷款。1958年,政府设立了隶属SBA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对私营的和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并帮助提供资金。1958-2000年,SBA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项目已投入了300多亿美元。近几年,美国的研发经费约占GNP的2.6%,2000年已超过2500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达到了3125亿美元,占GDP的2.68%。奥巴马执政后,政府加大了研发投入,以确保美国在未来创新中引领世界。政府公布了美国历史上增长最多的研发投资。《复苏法》提供的研发资助为183亿美元,连同其他研发资助,创下了美国历史上增长最多的年度研发资助。主要科学机构的研发预算翻一番,强调研发投资要占到GDP的3%。这使美国研发投资占GDP的比例超过太空竞赛时曾创下的历史最高水平。
4.政府为产学研提供全方位服务
美国拥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无论需要哪方面的帮助,都可以通过相应的中介机构来获得。为了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美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这三种机构在职能上有所不同。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也为中小企业服务,是推广应用政府资助的制造技术;美国主要大学都分别建立了适合各自情况的综合中间窗口机构——法律契约事务服务机构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如SB 与高校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同时建立了中小企业培训网,免费进行网上教育和培训,或直接进行电子咨询,或获得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
政府建立互联网,为科研工作者通过网络与潜在的投资者、合作者、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科研工作者联系和接触。美国各高校建立了类似的服务机构,为科研工作者与风险资本、法律公司及企业进行互动,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奥巴马执政后更是加强这一方面的服务,2009年4月,奥巴马总统首次设立了美国政府首席技术官一职。设立首席技术官职位是要对技术应用进行监管,以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创造就业岗位和促进经济增长。
(编辑参考文献:刘力“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成功经验”,教育发展研究2006年第4期;龚振湘“美国产学研合作成功经验及启示”,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9年7月第4期)
编者按:
美国开展产学研合作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他们探索出了多种产学研合作的模式,有科技工业园区模式、企业孵化器模式、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工业一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等模式。为了保障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美国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设立专项计划,投入大量资金,产学研合作成果累累,由此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