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将全面展开
2010-01-15施京京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将全面展开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近日,记者从国家认监委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资质认定工作取得成绩
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据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的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资质认定制度和机制不断完善,资质认定管理领域迅速拓展,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不断提升,资质认定的影响不断扩大,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作用日益显现。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据了解,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而下一阶段,将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从四个方面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包括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重点领域、新领域的研究拓展。
近六千家食品检验机构接受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全面实施资质认定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接下来的认定工作就将针对这些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开展。
根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管理规定严格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同时,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在申请资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对于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相关链接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1.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2.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3.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4.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5.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6.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7.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设施和环境要求:
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2.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3.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4.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6.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