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看《反垄断法》之实施
2009-12-31刘云梦
摘要:自2008年8月1日至今,《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暴露了一些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反垄断法》提出了要求,文章仅借“民间反垄断第一案”来论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和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经济宪法;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0-0092-02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作用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民间反垄断第一案”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弱者对抗占垄断地位的强者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网通首次成为《反垄断法》矛头直指的对象。
1.北京律师李方平在今年8月1日即《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利用其垄断地位对用户实行差别对待,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要求确认北京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同时索赔1元。经过1个多月的“审查”后,朝阳区法院已于9月18日正式受理了此案,该案成为国内首例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诉讼案,被称作“中国民间反垄断第一案”。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98年6月以来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而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也找不到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为其担保,所以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其格式合同第二条规定选择“预付费业务”,而一般北京户籍市民则是办理“后付费业务”。在李方平看来,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却导致他在北京网通推出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倍受不公平待遇。
2.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出的“亲情1+”业务为例,其中有许多优惠套餐和可选包,特别是其中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但据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
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但预付费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据李方平介绍,类似这种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在北京网通比比皆是,他在起诉书中即列举了8项之多。他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3.对此,北京网通解释说:“预付费电话是一项新业务,与普通电话业务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受目前平台设备能力的限制,才先选择了非北京籍用户试行。因为外地人相对而言流动性强,欠费追缴难度大,所以要求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实属无奈之举,而并非故意歧视外地人。北京网通确认了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确实在享受优惠待遇方面有所差别,但是并非外地人就不能办理后付费业务,只是需要一位有北京户口的人做担保。
这已经不是李方平与中国网通的第一次“交手”了,2007年5月,作为中国网通用户的李方平就曾经起诉北京网通利用其垄断地位,收取了过高的上网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其调低上网费标准,但是因为当时《反垄断法》没有出台,所以没有法律依据,该案最终被判败诉。该案被《检察日报》列为“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案之首。
不过李方平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本案的前景较乐观,他对胜诉很有信心。
目前该案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三、由案件引发的思考
我认为,北京网通针对没有北京市身份证的人开通先付费业务可能有欠费风险的担心,完全可以用很多方法例如缴纳保证金等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但是把户籍所在地作为判断公民资信程度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体现出一种对外地人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中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在我国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管制性产业垄断问题。石油、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行业和一些基础设施企业,以政府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成为了一种特殊的行业垄断。
北京某报曾进行过一次采访,受访的十几位北京市民,当被问及他们心中的垄断行业时,绝大多数都选择了铁路、电信或者是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竞争不够,霸王条款也多出自于这些行业,但是由于它们与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大家对此无可奈何。
所以说,这些行业垄断问题仅靠《反垄断法》是不能得到根本解决的,它需要《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甚至有专家指出,还要看我国体制(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和程度。
2.另外,由于还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和专业执法人才的缺乏,《反垄断法》在目前执行实施的难度是十分巨大的,反垄断诉讼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就该案来说,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如果法院裁定网通公司违反《反垄断法》,那么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可能会面临“没有任何先例”的问题,法院将会作出何种处理,我们不得而知。就美国的经验而言,1984年美国电信运营商AT&T被裁定存在垄断后,被美国司法部门拆分为一个新AT&T公司(专营长途业务)和7个本地电话公司。那么对中国而言,是否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呢?
还有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界定,是否只要是消费者都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以及在“垄断行为”认定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是尚待明确的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反垄断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相关企业和行业会产生巨大影响,有些案件还可能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四、结语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然是我国法制化的巨大进步,相信在经过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之后,《反垄断法》一定会真正发挥它预期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
[4]民间“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N].中国青年报,2008-09-20.
[5]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3.
[6]王晓晔.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论文天下论文网.
[7]推行反垄断任重道远[J].IT时代周刊,2008,(17).
[8]黄勇.评论:不应放弃对反垄断法的期待[N].人民日报,2008-09-10.
作者简介:刘云梦(1984-),女,辽宁辽阳人,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