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2-30蓝文兴胡余平
蓝文兴 胡余平
摘要:文章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指出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最后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制;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2003年4月之后,这5个司的金融监管移交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过,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对货币市场、反洗钱、征信体系等方面的金融监管职能。我国金融监管走过了由过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到逐步转化为现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分天下” 的格局。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形成,也就是说,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表1) 。
2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两大问题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相对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则显得相对滞后,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2.1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
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忽视监管工作的内部协调,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从而导致监管重点分散、监管效率不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银监会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2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3.1优化金融监管结构设置。
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它们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包括:明确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加强它们之间的定期会晤、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业务交叉领域建立主监管制度等。
3.2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1997年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监管局(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实行统一金融监管。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也可以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起制度性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3.3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并存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时就会出现困难,使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陷入无从入手境地 。面对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金融新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从业资格,培养职业荣誉感;加大对网络监管技术研究资金的投入;强化对监管从业人员的培训,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大量引进既懂计算机又熟悉金融监管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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