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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康德“永久和平”思想

2009-12-30苗忠颖张云贵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7期

姜 淼 苗忠颖 张云贵

[摘 要] 永久和平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康德从个人到国家,从国内到国外,在自然权利观和契约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世界公民观点,根据大自然的合目的性规律,各个国家将组建和平联盟,最终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尽管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还存在些许不足,但他所确立的原则与构想对当今时代仍具有积极的启示。

[关键词] 康德哲学;和平联盟;永久和平

永久和平思想作为康德哲学中的组成部分,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说,康德的哲学体系是围绕着永久和平这一思想展开的。众所周知,康德曾经指出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我能够认识什么?二是我应该做什么?三是我可以期望什么?他以认识论回答第一个问题,以伦理学回答第二个问题,以宗教神学回答第三个问题。到了晚年,康德总结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思考人如何能够生活地更好。即人们应该彼此和平、自由、平等地生活在一起。如何实现这种和平状态呢?那就是人应该从自然的战争状态过渡到法制的公民社会中,从而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在康德那里,凡是写到人类社会的地方,他都在思考如何消除战争,和平问题第一次被提升为哲学问题。永久和平思想也就成为贯穿整个康德哲学及其发展历程的重要的主题。

康德是个和平思想家,但不是第一个。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试图回答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防止作为人类灾难的战争,因而,对和平问题的思考是一个由古至今从未中断过的古老话题。在古希腊思想中,人们就把已经失去的人类“黄金时代”称为和平时代;新柏林图主义把和平看成是内心的平和、宁静;中世纪,基督教把人与人之间建立和平状态的实现直接推到来世,由上帝去实现。在这之前人们对和平的认识还仅仅局限在部分地区之间的冲突上,没有普世性的和平思想。

到了近代,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欧洲人民在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所带来的长期分裂、动乱之后,人们对和平的渴望更加热烈。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到格劳修斯的《论战争》;从爱拉斯谟对《和平的控诉》到圣皮埃尔永久和平方案的试行,和平思想成为人们持续关注的话题。康德也深受当时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影响,从客观条件看,康德所生活的18世纪是极为不平静的一个世纪,从17世纪开始的欧洲各国断断续续的战争到18世纪演变成三场几乎波及整个欧洲的大战争,康德所属的普鲁士就多次卷入战争,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康德感同身受,在其著作中也多次提到这些战争及其惨痛后果。从理论方面来看,作为法国大革命理论基础的启蒙运动对康德的影响更大。康德以极大的热情接受了启蒙运动对人的理性的弘扬,对人的权利和人的自主性的提升。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法国的圣皮埃尔神甫提出欧洲永恒和平的方案,其要点是各国应该凭借理性的力量,特别是各个国王、君主们的善良心地友好地对待彼此。并且在欧洲建立一个统一的邦联政府,各参与国一起遵守邦联政府的统一法律,这样,就可以实现永恒的普遍和平。卢梭在其启发下,提出虽然实现永久和平的想法和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美好的,但圣皮埃尔所提出的方案仅凭国王、君主的同情与怜悯是不可能实现的。任何一项所谓的国际性联盟,都不过是因为其能够满足参与国君主们的某些利益而已。为此,卢梭从人性的自私自利出发,相信国王、君主们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着想,处于利害关系考虑,可能彼此结成各种联盟,才有普遍和平的可能。康德十分重视两人的思想,他在两者的比较分析中提出自己的和平方案。康德以人的理性为基石,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出发,为人类永久和平筹划出一个由国家内部的共和制到国家外部的和平联盟最终达到世界公民体制的整体图式。

最能体现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是他在1795年发表的《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规划》,全文结构方式别具一格,共分五部分:引言、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系论和附录。

康德在该书中,以具有讽刺性的漫画开头,在荷兰一座旅馆的招牌上画有一片坟场,上面写着永久和平这样的字样。显然,它的内涵是丰富的,一方面人类似乎只能通过彼此的相互残杀、同归于尽而走向永久和平,另一方面,人类只有通过哲学家的理论设计而实现和平。康德通过这幅漫画警告人类要注意战争的可怕后果,而要想避免战争,只有通过第二种选择才能达到。显然康德对于人性的恶有着足够的认识,对于实现永久和平道路的艰难性有着充分估计,故他首先提出六条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其一、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有导致未来战争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其二、国家无论大小都不能因为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其三、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其四、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其五、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其六、国家间进行战争的时候,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信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如暗杀、投毒、教唆叛国投敌等。康德认为上述法则中,第一、六条款是要求国家之间必须讲究信任,这两条条款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剩下四条中,第二、五条款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第三、四条款要求消除战争的工具和资金来源。这些各款就执行而论,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权限上较为宽松,而且还包括容许推延它们的实施,而又不至忽略了目的。注意,这里暗含着康德关于国家形成的基本观点。康德认为,在人的天性中恶是与生俱来的,人类最初处于野蛮状态时,恶的天性促使人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彼此发生冲突,进行各种战争,战争的结果是人类生活中处处受到各种威胁。为了保证人类自身的生存,人们达成共识,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大家都要遵守,这样,人们就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文明的法制状态——即法制社会(也叫公民社会)。人类之所以能够达成共识,原因在于人本身所具有的理性使然。人本身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使人有恶的冲动,理性属性却告诉人类应该保持节制,应该遵守法律制度,因为这些制度都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需要而制定的,它们源自人本身的终极追求——道德的至善。

那么人们彼此达成共识所进入的法制社会是什么样的呢?康德在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中一一说明。永久和平正式条款包括三部分:一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二是在共和制基础上发展出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三是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康德认为最好的国家体制是共和制,在他看来,“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地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1]康德所强调的“共和制乃是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2]在共和制度下,人民以代议制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就是专制的和暴力的。康德倾向于君主政体下的共和制,因为“国家权力的人员(统治者的人数)越少,他们的代表性也就相反地越大,国家体制也就越发符合共和主义的可能性并且可望通过逐步改革而终于提高到那种地步。”相反,康德反对那种所有人一起握有统治权力的民主体制,“民主政体在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上就必然是一种专制主义,因为它奠定了一种行政权力,其中所有的人可以对于一个人并且甚而是反对一个人而做出决定,因而也就是对已不成其为所有的人而做出决定。这是公意与其自身以及与自由的矛盾。”[3]康德之所以强调共和制,原因在于共和制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所有人都服从法律的原则之上,它是永久和平得以实现的保障。在共和体制下,国家公民拥有主权,它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做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4]公民们对于战争要有自己充分的考虑: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中付出战争费用,得自己承受战争所带来的悲惨后果,经过深思熟虑,公民对战争极为慎重,决定战争的可能性较小。而在非共和体制下,国家领袖具有统治权,战争的决定竟然是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为,战争的后果一点不会影响领袖们的筵席、狩猎、离宫别馆等日常生活,他们完全不顾及国民们所承受的战争后果有多严重。相比较而言,共和体制下战争爆发的可能性比非共和体制下要小得多。

接下来,在第二项正式条款中,康德引入了“自然状态”思想。人们虽然基于自身生存需要结合成大大小小的国家,但并非从此就可以无忧无虑地幸福生活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同自然状态中的个人间关系类似,这样,人爱争斗的禀性促使各国彼此敌对,斗争不断,最终,人的理性驱使人类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坚持不懈的戒备走出没有法制的野蛮状态,各国一起建立一个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以确保每个国家的权利,这就是和平联盟的产生。在这个联盟中,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和权利,这种安全和权利不是依靠自身势力的强大,而是依靠联盟的势力和根据公共意志形成的法律所做出的决断。康德特别强调和平联盟与和平条约之间的不同,前者可以保证永远结束战争,而后者仅仅结束一场战争。因为,和平联盟是每个国家的共和政体在国际关系上的自然延伸。这样,康德就从国家内部的共和制过渡到国家间的联盟。问题是,在和平联盟制度下生活的各国人民之间应该如何相处呢?康德在第三项正式条款里提出世界公民权利问题,主张不同国度的人们彼此友好,维护访问权利。“这种权利是属于人人都有的,即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且本来就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在地球上的一块地方生存。”最后,“既然大地上各个民族之间(或广或狭)普遍占上风的共同性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地球上的一个地方侵犯权利就会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觉到;所以,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诞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是为公开的一般人类权利、并且也是为永久和平而对国家权利与国际权利的不成文法典所作的一项必要的补充。唯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5]这里,康德坚持了自然权利基础上的世界公民权利观念,并把它提高到维护世界和平的高度。共和政体,自由国家的联盟,世界公民权利的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为永久和平的一项必要的补充。

永久和平是否有保障呢?康德在系论里肯定地回答了该问题,正是大自然本身的合目的性,它通过人类的不和乃至违反人类的意志而使和平状态得以呈现出来。大自然的安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性的:允许大地上每一个地方都可以照顾人类的生活;通过战争驱使人类到各个地方居住;通过战争迫使人类进入或多或少的法律关系。第二阶段大自然促使人类渐趋和平:战争的爆发促使同一民族的人们结成国家,以便作为一个强权能武装起来进行对抗。而最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是共和制。同时,各个国家彼此之间交往,虽然时刻伴随着战争的威胁,但是随着文化的增长和人类逐步接近于更大的原则一致性,却也会引向一种对和平的谅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在人类自利心理基础之上的商业精神支配着每个民族国家,在所有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势力中,金钱势力是最可靠的势力,于是各个国家就被迫推动那珍贵的和平。大自然就以这种方式通过人类倾向的机制本身而保证了永久和平。最后,康德在附录中探讨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在他看来,政治与道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冲突,但是它们在原则上是可以统一的。永久和平的实现必须依靠这两者的一致性。

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从个人到国家,从国内到国外,在自然权利观和契约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世界公民观点,根据自然合目的性,国家之间将参与和平联盟,最终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它体现了康德反对专制、主张共和、渴望消除人类战争的政治主张,尽管其永久和平思想中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世界国家之间的和平联盟是否能够实现?即使成立了和平联盟,如何能够确保参与国不分大小都能平等相处等等,康德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解答。然而,康德所建立的永久和平的政治构想对今天的我们仍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

首先,康德有关永久和平方案的设计对于许多当代国际政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积极的参考。当今时代,伴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各个国家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所涉及的国际矛盾与冲突也更加复杂。各国如何在繁复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之下能相互尊重、和谐相处,是值得人类深思的。目前欧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亚洲经贸合作组织、非洲同盟等部分国际组织的成立不仅仅是基于对各国在局部地区关于自身安全、法治方面的平衡,同时更是对康德国家之间“和平联盟”理论的有力实践。而今这些组织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世界正“进入了一个以法律、规则、跨国谈判与合作进行自我约束的世界,它正在进入一个和平的、相对繁荣的历史天堂,实现着康德所描绘的‘永久和平。”[6]

其次,康德在永久和平的描述中,重新界定了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康德一方面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确定了人的活动在创立永久和平和自由的社会方面所起的作用,肯定了人的活动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对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保持清醒的认识,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合目的的与合规律的,因而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就是大自然的一个隐秘计划的实施过程,正是大自然意图最终决定人类的自由行为的历史结果。这样,康德早在启蒙运动初期就对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做出了辩证的判断,这些思想为后人全面、客观的分析人本身提供了有益借鉴。

总体而言,作为近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康德以自己特有的思考方式,表达了对追求永久和平的一种精致美好的理念,体现出人类理想高于现实,理性逻辑先于真实生活,总体的人类大于个别的人这样一种哲学精神。正如有人所言,康德的贡献不在于切实地解决了和平与自由的关系,而在于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问题的方法是独特的。

[参考文献]

[1][2][3][4][5]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P105、108、108、107、118.

[6] 罗伯特•卡根.天堂与实力——新世界秩序下的美国和欧洲[M].肖蓉等译.新华出版社,2004:2.

[作者简介]

姜 淼(1978-)女,吉林通化人,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黑龙江大学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苗忠颖(196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张云贵(197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