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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09-12-29

创新时代 2009年11期
关键词:计酬著作权人广播电台

非 言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具体做法和计算依据,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著作权法》这一规定的具体阐述。本《办法》的制定思路是怎样的?未在《办法》规定范畴之内的音乐作品的将如何保证著作权?会对播、著双方产生何种影响?本刊将进行详细解读。

总体思路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和广电总局的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付酬水平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是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之间、不同地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间在播放录音制品时间、广告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付酬标准要具体清晰,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要实行必要的减免。

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协商解决付酬问题留下充分的余地。

付酬依据

《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

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

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

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国际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方式和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选择哪种方式计酬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我国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计酬方式,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考虑到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按广告收入一定比例计酬的计酬方式和付酬标准,确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

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以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标准分别为0.5%、0.6%、0.7%、0.8%。《办法》还规定,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付酬标准作相应提高。

二是如果按播放时间计酬,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公众质询

依法支付报酬,对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件好事儿。但公众针对《办法》也提出了如下疑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以外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如何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如果使用了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的作品,如何支付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和广电总局的负责人给出的答案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办法》不仅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适用于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能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为保障这部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转付报酬的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显然这个说法并不能真正地给公众释疑。付酬不是一句空话,能否顺利落实、怎样具体落实?公众心里依然没底。尽管《办法》的初衷和措辞,付酬对象都是指向“著作权人”。但按照《办法》“电台、电视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该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的说法,著作权人恐怕不能对顺利拿到这笔钱报太大希望。

举个例子,根据资料,从2007年起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商场背景音乐版权费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两年多下来已进账8000万元,但其中至少有2400万元作为“管理费”被音集协扣了下来,而许多歌手反映自个儿从未收到过任何版权费。

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中国没有几个歌手在靠发唱片(也就是卖录音制品)赚钱。在唱片越来越卖不动的今天,歌手赚钱靠的是跑商演、开演唱会、拍电影电视剧、接广告代言,名气越大,来钱越容易。“名气赚钱”靠的未必是作品,而是混个脸熟--这个靠的是宣传。所以在绝大多数时候,是歌手(尤其是初出茅庐的歌手)和歌手背后的唱片公司、经纪公司上赶着请电台、电视台帮忙,播自己的作品,尤其是在热门节目、黄金时间,不但不要钱,而且愿意倒贴钱。这恐怕要算是这项政策最为失落的地方了。有人质疑,“电台、电视台多半不差钱,更不会给不起这一分钟的0.3元、1.5元,只是,著作权人本身也许压根儿就不想收这钱、也收不到这钱,收费本身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厢情愿,而这钱由‘组织收了,又能不能到著作权人手里边?”

著作权人“压根儿就不想收这钱”的说法可能有失偏颇,但却道出了著作权人维权的尴尬境地。没有谁不想让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所得天经地义,但这些“天赋人权”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本《办法》的出台既是我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个进步,也是一个新的开端,公众期待本《办法》能不断完善,真正的成为著作权人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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