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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建设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探索过程

2009-12-29谢蒲定

人大研究 2009年5期

  地方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发挥好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非常重要的。自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恢复及创建到逐渐发展完善,始终在摸索、实践、总结、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实际上就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持续的设定、治理技术的应用来使文字表述的制度成为现实运行的制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目标,达到良好治理的目的。”[1]地方人大制度建设和创新,正是通过一些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把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出来,从而使文本中的权力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地方人大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创新,创造了很多有意义的制度和技术、方法。梳理和总结30年来地方人大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历史过程及其丰富实践,特别是对一些较典型的“制度创新”及其成败得失做些探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可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1.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民主法治、人大制度和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现行法制赋予地方人大诸多重大职能,但实现地方人大的法定职能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工作重心的转移,民主法制建设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一些重要改革。最重要的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并扩大了选民和代表的提名权,普遍实行差额选举等。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重大措施,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将起重要作用[2]。1979年下半年,在全国66个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进行了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县级人大常委会就在当年直接选举试点中正式产生。1980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起来。至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