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模式探析
2009-12-28韩迎春
韩迎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规范向行为实践的转化。然而目前高校中对“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由于受传统和条件的限制,主要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实践环节往往流于形式。因此,要实现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加强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目前,高校德育课教学的重要性得到了一致广泛的认可,但相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这样的公共德育课而言,各大高校在教学中更重视各种专业课的实践性教学,而对于“基础”课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没有在实际的工作中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的缺乏,也就无法调动学生参与该课程实践教学的主观能动性。
(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属于新兴的课程要求,目前在教学上各大高校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实行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性教学的盲目性,使教学上出现敷衍了事、走过场的行为。虽然各高校基本上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来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列出各种实践形式,但在落实时往往只是简单的走完程序,或者草草了之,最终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三)实践性教学活动内容缺乏创新和深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理论性教学内容丰富,层次体系分明,但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往往缺乏对内容的深度挖掘,实践性教学的内容仍显得单一。教学安排上没有进行细致地统筹规划,加上受到课时和场地的限制,许多社会实践活动只是安排简单参观,没有进行深入地教育和引导。
(四)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管理体制对于高等学校的整体教学起着非常重要的维护作用。而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来说,其管理体制也亟待加强。首先,教学管理上没有制定统一的实践性教学组织系统,在统一领导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没有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执行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等等。其次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因此各部门及其具体人员的分工与责任不明,导致具体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等环节上操作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教学过程的监督力度也有待加强。
(五)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实践性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的运行。就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而言,由于学校对于实践教学工作没有形成有效的评价及激励机制,导致部分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和动力不足。此外,实践性教学所涉及的经费及基地保障也是重要的建设环节,这就涉及到基地建设和经费投入的问题。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体现有其特殊的滞后性和隐匿性,导致学校在这两方面的投入上标准不一,许多高校没有建立德育教育基地,这直接导致了教学效果不佳。加上教育经费的不足,本来可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实践活动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二、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效果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塑造人的良好品行,而良好品行的形成与发展是知、情、信、行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反复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1]此外,“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目标出发,当代知识观认为,高等教育必须重视学生的直接性和体验性知识,认为在高等教育教学中,个人的直接经验与书本知识具有平等地位。这里所说的直接性、体验性就是实践。”[2]因此,课程教学既要坚持理论灌输,又要以知行统一为出发点和归宿,绝不能人为地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割裂开来,这就要求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实践教学理念,加强对“基础”课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二)调动学生参与“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首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对自身进行较为准确的定位,树立起与学生平等的教学观念,有效拉近与学生的距离,增进彼此之间的真诚互信与了解。在教学中,教师通过自身的以身作则和为人师表,力求言传身教和身体力行,切实在各方面给学生做出很好的表率,通过建立这种互利互信的师生关系,实践中就能极大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使得教学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其次是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与法律教学实践活动。我们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活动形式。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可以进一步地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
(三)构建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欲使实践教学的目的得以实现,必须选择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也就是课堂实践、校内实践与社会实践三个运作层次的有机组合。
1.课堂实践。课堂教学是理论灌输的主要渠道,但是在教学中也应当强调实践教学,以使外在灌输与内在接受达到统一。课堂实践的具体方式要根据教学内容适当选择,如在讲授“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时,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学,组织学生拍个小“话剧”,把生活中的情景再现,再让学生讨论或辩论。如果这些内容由教师单纯讲授,势必导致学生反感,影响教学效果。
2.校内实践。道德与法律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的现实生活世界主要是校园生活。“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只有贴近大学校园生活,引领大学校园生活,才有其意义和价值。为此,“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必须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校内实践主要包括社团活动和校内调研活动两种。社团活动主要是通过开展社团校园文化活动来进行实践。校内调研活动则应从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设计调查的主题,指导学生进行校内调查研究,使他们在实践中感悟生活,引发思考。
3.社会实践。实践教学在层次上必须从课堂、校园延伸到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搭建知行统一的桥梁。社会实践是实践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具体的形式主要有:“以参观考察为主要形式的感受型实践活动;以社会调查和暑期社会实践为主的践行型实践活动;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为主的行为体验性实践活动。”[3]如我们近年来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到铁人纪念馆参观、到法院旁听开庭、到敬老院进行服务、到社会上进行法律宣传、暑期进行社会调查等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四)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
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关键是要产生实际效果,即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正确观念的基础上确立坚定的信仰,并将内心的信念外化为实际的行动,并且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内在品质。实践教学能否取得实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而非一门课程、一位教师所能完成。因此,应当从学校整体出发,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
1.制定统一的实践教学规划与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体制。把“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纳入教育教学的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学时安排等问题。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教务处、社科部、学工部、科研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践教学的领导、实施和协调工作,形成学校的各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确保“基础”课实践教学能够有效开展。
2.实行合理的激励与评价机制。实践教学开展的效果需要适当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不当容易挫伤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也难以彰显课程教学目的。因此,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应贯彻“知行统一”原则,坚持理论考核与行为评价相统一,以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道德水平与守法水平,激励学生更加自觉地进行自我修养,具体可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将学生日常行为表现情况纳入成绩体系。如因良好的表现而受到学校或社会表扬或表彰的,或因不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其他部门处理的,必须在成绩中得到反映。
第二,把同学和实践单位的评价作为成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于任课教师来说,与学生的日常接触并不很多,其对学生成绩的评定并不全面,因此,在评定成绩时可以参考同学或实践单位的评价。
第三,提高实践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现在的学生成绩评定标准中,一般来说总成绩中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实践成绩在内只占30%,这一比例对于本课程来说不尽合理。因此,必须提高实践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这一比例以50%为宜。
3.建立立体化的实践活动体系。有效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离不开必要的制度、队伍、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在具体组织教学时也需要建立立体化的实践活动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实践教学多层次并行。课堂实践及校内调研主要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涉及面较广的校内实践由实践教学领导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予以配合;周期较短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授课课时内由任课教师组织完成,周期较长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寒暑假期间由实践教学领导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配合完成。
第二,实践活动时间长、短并行。实践教学活动实施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利用课堂教学时间、课余时间、休息日或寒暑假具体安排,实行长、短并行。
第三,实践活动地点远、近结合。在本地开展实践活动较为便利和经济,因此要充分利用本地的德育资源开展实践活动;如果本地缺乏德育资源,可以面向其他地区开展实践活动。
第四,实践活动方式集中与分散结合。课堂实践、某些校内实践和参观考察、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主要在教师组织下集中进行;校内调研、社会调查等主要在教师指导下分散进行。
参考文献:
[1]王静.浅谈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教学[J].科教文汇,2007(10):25-26.
[2]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34.
[3]陈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08(9):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