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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展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途径和措施

2009-12-28张新军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9期

张新军

摘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就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的条件下,使失业者通过各种途径重新获得就业的机会,解决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体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9-0116-02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效的失业保险,如何发挥最佳效益,实现再就业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努力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方法与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含义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通过支付失业保险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的条件下,再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体系促使失业者重新就业。失业保险是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就业是指利用和创造各种因素促使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重新就业。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开展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现实意义

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目标。提供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最直接的、基本的目标,而促进就业则是间接的,也是更高层次的根本目标。同时,保障生活目标又是促进就业目标的基础和手段。在失业者重新就业前,劳动收入中断,失业保险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护了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使其有精力和体力去进一步寻找职业,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适应劳动力市场新的需要,从而为重新就业创造了条件。显然只有就业促进,而无生活保障是不行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种过渡措施,不可能无限期地发放,劳动者生活保障最终需要由就业来解决。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劳动力结构不合理,部分弱势群体就业困难,再加上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外向型经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大量产业工人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加,这些都需要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来解决。因此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现行政策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途径和措施

就目前状况而言,促进就业资金主要是依靠财政的投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发挥,目前阶段还是应当更多地立足于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上。

(一)鼓励企业职工稳定就业

如上所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做为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以用于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具体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对企业主辅分离富余人员安置过程中的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对近几年无裁员或裁员少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转岗和在职培训补贴等。今年以来,为了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我们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进行补贴;三是通过认真核算,从失业基金结余中拿出部分基金用于对困难企业发放岗位补贴。通过对参保企业发放培训补贴资金,不仅减轻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方面的压力,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作用,也间接减轻了参保单位的缴费压力,提高了其缴费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其他的参保单位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

下一步,将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把鼓励企业稳定就业等失业调控工作做为常态工作来抓,通过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进行详细排查,把符合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所有单位纳入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与以上单位加强联系,实时了解单位的用人状况,对于开展主辅分流、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采取提前介入、及时宣传政策、主动提供劳动保障服务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资金补贴,在不断扩大基金补贴支出数量的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

(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加强失业保险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通过职业介绍补贴,提高空岗与求职者的成功匹配率。首先,借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络延伸功能,做好空岗信息和求职者情况的统计分析,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以及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统计分析,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通过职业介绍补贴方式,提供各项免费服务,使更多失业人员成为失业保险双重功效的受益者。其次,要求失业人员要定期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对于不能按规定参加以上再就业服务的人员,可考虑暂停发放其失业保险金,从而激发失业人员的求职积极性,真正地用就业来解决失业。目前,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使部分失业人员安于现状,主观上丧失再就业积极性,“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的现象在我市还大量存在,用工短缺、招工难也成为制约不少用工企业发展的瓶颈。我们适当增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失业者的依赖心理及“养懒汉”现象,促使其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2.加强失业保险与培训机构联合,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首先,按照用工单位的急需工种,对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空岗信息和用工要求进行培训,对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求职者、技能结构单一的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通过短期培训,使其尽快掌握空岗技能,用失业保险贴补培训的方式来填补人力资源市场的用工缺口,使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其次,开展多种实用技术培训,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技术支撑。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工种的实用性上下工夫,在市场上寻找就业生长点和就业缝隙,按照失业人员的就业意向,采取一对一式的培训,使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也能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并能很快再就业。同时,培训机构还应做好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人员技能后续培训,确保再就业的稳定性。最后,做好各类人才的培训储备。培训机构要细化培训内容,适当延长培训期,采取多种培训方式,给失业人员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其掌握多种技能,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更大范围内的选择;同时,要寻求与再就业更有效结合的培训机制,激发失业人员的培训积极性,为未来用工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3.加强失业保险与用工单位联合,通过优惠政策实施,鼓励用工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首先,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减少裁员。如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失业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服务型行业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免税定额,社保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对正常履行缴费义务,并吸纳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以上的,可代为其进行上岗培训或拨付相应岗前培训补贴。其次,鼓励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如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前就业,按一定比例并结合剩余期限支付一定额度的再就业补助金,促进其稳定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如“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等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可将求职补贴一次性发给个人,对其中从事灵活就业,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可补足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结合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作用,及时准确了解失业人员求职就业的状况,并积极探索对失业人员的一对一就业指导服务,将失业人员群体职业指导与一对一职业指导跟踪服务相结合,兼顾失业群体普遍情况和个体特殊情况,促进就业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5.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发展方向,必将是构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平台,根据各自特点,既保持相对独立性,更要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实现扩大就业和失业调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