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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等

2009-12-28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09年10期
关键词:健康权肇事性功能

李 欣

离婚协议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是否违法

两年前,我与前夫张华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房产归女方,存款和轿车归男方;3.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房产归男方所有。2009年,我准备再婚。张华提出,如果我再婚,按照协议,房产应归他所有。我认为这样不公平,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分析与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以女方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知,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你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以你是否再婚作为你获取房产的条件,实际上限制了你合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是对你的婚姻自由的干涉。因此,“不得再婚”这项附加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你们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属于无效约定。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虽然协议第三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因车祸导致性功能丧失,受害方配偶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今年6月,我丈夫被违章驾驶的货车撞伤,造成多处伤残,并丧失性功能。我才34岁,事故发生至今,我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我认为肇事车辆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丈夫身体上的伤残,同时也侵犯了我的性权利。请问我能否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对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与解答]

精神损害赔偿,是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求伤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精神损害可以是生理上的损害,也可以是心理或者精神利益上的损害。本案中,如果你要提起诉讼,可以基于心理和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而要求赔偿。

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你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进行正常的性行为是你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生命健康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你丈夫性功能丧失,导致你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造成你的生命健康权缺损,也使你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痛苦。因此,你可以以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身份,向肇事司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至于你所遭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为性权利为抽象概念,其损害后果无具体量化标准,在损害判定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性行为权利对于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你丈夫的性功能完全丧失,你因此受到的权利损害,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综上,你请求肇事司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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