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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监督好“红头文件”等(8则)

2009-12-27

浙江人大 2009年8期
关键词:红头文件选民人大常委会

人大应监督好“红头文件”

在我国每年产生的数以万件的“红头文件”中,违反法律、有悖政策、显失公平的“问题文件”为数不少。如何有效防止出现问题“红头文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大胆担责。

备案审查并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监督法对此又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对“红头文件”进行的审查,实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对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监督来说,具有层次高、效力大的特点。

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违法的“红头文件”,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便审查或监督效果不佳,一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后,结果往往就大不一样。但在一些地方,对此项工作或不作为,或弱作为,致使一些不法、不当的“红头文件”危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监督好“红头文件”,造福于民。

来源:《人大研究》作者:李光伟

对代表建议答复均应公开

以“法无硬性规定”和“有些答复应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实在不堪辩驳。根据我国宪法,人大是所有公权力部门名义上的权力来源。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均需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代表向这些公权力机关提出建议,作为执行者和被监督者必须予以回复。若真属无法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国家秘密,答复机关也应列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说明不能答复的理由。在答复中列出确属国家秘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是一种答复。这种答复,同样可以公开。现实中,多数公众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知之不详,若能在答复中了解、学习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法制宣传。动辄以“保密”为名,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政务信息,这才是当下最应警翰的行政违法行为。也理应成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作者:王琳来源:《法制日报》

删除“违法”二字为国家赔偿松绑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了“违法”二字,为国家赔偿制度松了绑。

原来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这意味着,一旦宣判赔偿,国家机关就要同时背上“违法”的名头。政府部门常常会因为碍于“违法”二字而不愿进行赔偿。而那些需要理赔的民众,却不得不面对“申赔门槛高、赔偿范围窄”的国家赔偿现状。删除“违法”二字也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却给民众造成必须赔付的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兴伟来源:《华商晨报》

代表联系选民日常态化好

每当各级人代会陆续召开之时,各级人大代表也往往开始了代表联系选民日活动。如果代表联系选民日,能够制度化、常态化,更是益处多多。

首先是便捷性。百姓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把日常的所想、所愿,困难和问题当面讲出来,直接反映给代表。代表则通过这便捷的平台,听到了选民日常的心里话。其次,直接性。代表联系日,是选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最直接的具体体现。选民有权向自己选出的代表随时反映心声,也有权知晓所选代表为选民平时争取利益做了什么。第三,真实性。常规的代表履职方式,大多是集中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报告等,这些方式很难直接听到普通百姓的真实心声。代表联系日,选民把自己的问题当面反映出来,代表了解到了真情。第四,互动性。现实中,代表选出后,平时选民有“事”也找不着代表;人代会期间,选民也不知道代表的表现,以致选民对代表漠不关心。而代表联系日作为选民当家作主的一个载体,能使人大代表置身于选民的监督之中常态化,促进代表对选民负责,认真履职,切实为人民当家作主。

作者:曹兆军来源:作者赐稿

代表委员应当由谁来“评价”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出台的一项评价机制,该市25个市直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劳模等特殊人群进行评价,评议结果成为推荐代表、委员、劳模等的重要依据。

如此“创新”却有违基本的民主政治常识。根据我国宪政制度设计,代表、委员拥有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政治权力,政府则承担接受监督的政治义务。而由地方政府部门评价、制约本地代表、委员,显然颠倒了权力制约的正当次序,其逻辑显然错误。

从新乡开展评价活动的实践效果看,的确淘汰了一些参政素质不合格,甚至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家代表、委员。但人们更应追问的是,这些“问题”企业家当初究竟是如何当上代表、委员的?

包括企业家代表、委员在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然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但监督的主体不应是政府部门,而应是普通公民。公示代表、委员的履职情况,并接受公众评议,都是民众监督代表、委员的有效途径,而且,这种评价、监督和制约并不能选择性地局限于企业家代表、委员,而应针对所有代表民众参政议政的群体,并形成常态性、制度化的机制。

来源:《新京报》

跟踪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跟踪监督是这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如何增强实效性,一直是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人大监督,就其本意而言,是为了监督“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能解决多少实际问题,是衡量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最近一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强跟踪监督,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实践证明,跟踪监督通过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实现了人大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它使人大监督工作完成了一次重要的跨越;它对于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汪铁民来源:《人民日报》

“审查”和“审议”不能混用

从一些新闻报道获悉,各地召开人代会时,普遍使用“审议”一词。查阅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笔者认为,使用“审查”更为准确,“审查”和“审议”不能混用。

首先,“审查”和“审议”在词义上有明显区别。“审查”和“审议”都有审核的意思,但“审查”重在“查”,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指出和纠正;而“审议”重在“议”,就是讨论、议论、分析、说明,在力度上显然要小得多。

其次,用“审查”而不能用“审议”是法律所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法律明确规定是“审查”。

其三,“审议”和“审查”体现出的职权性质不同。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各报告单位是以报告工作的形式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代表通过审查报告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而“审议”一词主要用于表述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等,发表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这既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共同点,又表明两者在层次、范围、权力地位上的差异。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作者:庞清涛

拓宽人大民意表达渠道

江苏扬州市六属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133名人大代表以“百名代表参与常委会”为载体,围绕常委会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议题,通过代表小组活动、民情绿色通道等6种途径,提出327条意见、建议。

完善以人大代表为主渠道的民意收集、整合机制是拓宽人大民意表达渠道的关键。扬州市人大以“‘百名代表参与常委会意见和建议汇总”的形式,将人大代表收集、整合的民意传递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开设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相互联系的通道,实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民意表达的有效对接,从而使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有了更加广泛的民意支持。

作者:吉卫国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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