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能否提出审议意见?
2009-12-27
目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为使时间有限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适量减少,或临时需要。不仅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还提出审议意见。有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职权是程序性而不是实体性的,不能提出审议意见。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马凌燕
提出审议意见是顺应人大工作发展需要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是顺应人大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是时间上比较高效。一般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而主任会议则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有时还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目前,一些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往往经不起时间的折腾,由主任会议听取并提出审议意见,势所必然。实际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也在尽量依法简化办事程序,目的是最大化地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是突出专题性,针对性更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报告或听取视察、检查情况汇报,一般是一次会议一个专题,而且事前有关专委或工委均作了专题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都有明确的针对性。报告工作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又列席会议,面对面交换、交办意见和建议,符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是实践中已见成效。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在探索加强主任会议意见、建议跟踪督办的方式。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就开始实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建议书制度,所指意见建议不只是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就某项工作需办理反馈的意见、建议,也包括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截至目前,已发送工作建议书近20份,尽管这些工作建议书不能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有一定的监督效力,推进了相应的工作。
当然,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有关法律,使主任会议的工作更加合法化、程序化,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人大工作的需要。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夏立彬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审议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和议事规则规定,我认为,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审议意见。
主任会议既是一种会议,也是一个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从其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和工作实践中看,实际起了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不就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再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吗?而且,这样的规定不只是“把关”,也会有主任会议成员的个人意见。审议意见本来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意见的高度归纳概括。主任会议成员本身是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听取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将他们的发言归纳整理,作为审议意见提出,也是顺理成章的。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程天航
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是客观需求
这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大工作的不断推进,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数量确实多,对于周期固定、时间有限的常委会会议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于是,主任会议分担了很大部分“听取报告”的任务,并提出审议意见,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根据法律规定,主任会议只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本身并不具备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常委会拥有的法定职权。监督法规定的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而非主任会议。因此,由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办理,于法无据。但从设立主任会议的初衷来说,我以为,一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协助常委会解决审议内容多而繁杂的问题,也可算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以提高常委会工作效率。二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多为常委会党组成员,多为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政治阅历的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在加紧探索,做好常委会的“会后文章”或“闭会文章”,提高主任会议的实效性,这也从另一层面印证了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客观需求。笔者认为,一旦法律条件成熟,修改相应法律,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将完全可能。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吕春燕
主任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笔者认为,所谓审议意见,一般是指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表达。有的在会议结束前,对办事机构综合的审议意见当场进行集体审查;有的虽然在会后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但那主要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提出的,并不意味着是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因此,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就意味着代替了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做法不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可在闭会期间提名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决定议案是否交常委会审议,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时间、方式等职责,主要行使程序性权力,基本不涉及实体性问题。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虽然是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但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任会议并不是常委会领导机构。因此,主任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实体性职权,也无权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
主任会议无权提出审议意见
首先,从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后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检察院研究处理的表述看,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综合,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决议、决定。而在现行所有法律中,没有任何地方有所谓“主任会议审议意见”的表述,主任会议怎么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呢?
其次,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个工作处理机构,只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不具备人大常委会所具有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权力。所以,我们不应把主任会议当作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对待,更不宜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对外发布审议意见。
再次,从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看,尽管主任会议的地位突出,但也无权提出审议意见。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专委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所以,不能把主任会议当成“小常委会”,更不能代替行使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的特定权力。在监督法实施后,仍有“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或单位研究落实,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
可提意见建议但不能提审议意见
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做法有越俎代庖之嫌。审议意见属于常委会会议职权范围,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某项议题所进行的发言,经过整理后形成的综合意见。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常委会决议、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就此提出意见、建议,但这些意见、建议同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相比,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一是法律效力不同。常委会审议意见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认真落实,并需在一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做出反馈;而主任会议意见、建议则只是作为“一府两院”重要参考,除非主任会议有特别的要求,“一府两院”不必对这些意见、建议最终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做出反馈。二是形成过程不同。常委会审议意见最终形成经过了会前、会中、会后多道程序的磨合,集中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是常委会会议重要成果,是被监督法认可的行之有效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而主任会议意见、建议,则相对局限于一个较小范围,除了主任会议成员外,最多还吸纳一些专职委员的意见、建议,这与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相比,不在同一个层次。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将这些意见、建议上升为审议意见甚至是决议、决定的,就必须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下期话题
最近,一些地方人火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也有人认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至于表决时受到影响,只能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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