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惊现一起史上最牛仲裁案
2009-12-25陈青瑜刘子昌
陈青瑜 刘子昌
2009年4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发生了一起堪称史上最牛的仲裁案件。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朱会俊,在庭审期间竟然弄丢了仲裁申请人的7万元原件收据,导致被申请人用手机邀约来以外号“江总”为首的10多名“江湖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围攻仲裁庭,并上演了一出由“江总”上庭取代仲裁员审案的惊天闹剧。
2009年7月上句,记者专程赴连云港市采访了这起事件的有关当事人。
仲裁委立案开庭一波三折
陶懿,男,33岁,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建港路33号,是这起仲裁案的申请人。
2008年12月26日陶懿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交纳了仲裁费13124元。立案以后,没有想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案子进入仲裁委以后,迟迟不见动静,经到仲裁委查询,仲裁委的吴莲告之:“你诉的对方杭薇宁找不到,无法送达通知书。”而事实上仲裁申请书上被申请人杭薇宁的住址、电话号码写得清清楚楚。后来按吴要求陶亲自带着他们指认了被申请人杭薇宁的住址,几经周折,受理通知总算送达了。
2009年3月3日,连云港市仲裁委给陶下发了第一个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是2009年3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开庭前几天仲裁委的吴莲电话告之:“因仲裁员生病,延期开庭。”
2009年3月24日,连云港市仲裁委又下发了第二次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是2009年4月1日下午2点30分。
陶和代理人准时出庭等候,仲裁员朱会俊迟到半个多小时;又过了一会,仲裁委的吴莲进来告之:“因被申请人杭薇宁所给的地址不对,所以没有通知到,宣布开庭延期。”
2009年4月1日,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下发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是2009年4月17日下午3点。
举证“收据”被仲裁员当庭丢失
这次,被申请人杭薇宁总算露面了。开庭前,杭薇宁就对陶进行侮辱和漫骂,开庭审理中杭继续侮辱漫骂陶,陶的代理人发言也遭到杭的侮辱、漫骂,仲裁员朱会俊对被申请人杭薇宁大闹仲裁庭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
在漫骂声中,被申请人杭薇宁对申请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予以认可,对她卖房收取申请人5万元定金,2万元购房款和自己违约没有交房给申请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实都予以承认。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还7万元。按理来讲,此案已经审理完毕。然而,仲裁员朱会俊却宣布还要再开庭,并要杭薇宁继续举证。对此申请人和代理人表示反对。但是奇怪的事情又发生了,在朱会俊交给被申请人杭薇宁质证的过程中,申请人交给仲裁员朱会俊的7万元原件收据的原件却不见了。
“江湖人”越殂代疱乱审案
陶懿的代理律师江苏鸿园律师事务所房之勇律师提起此事气愤地告诉记者:“发生如此事件。实属胆大妄为。”据房律师回忆,4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庭审进入质证阶段,按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代理人将有关证据交由首席仲裁朱会俊,并由朱会俊将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再交给被申请人杭某质证。按程序质证后,原始证据应该由仲裁庭保管,但朱会俊却示意吴将所有证据交还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的代理人之一张绍云在接到证据时发现7万元原件收据不见了。双方为此发生僵持。杭薇宁见状急忙叫来10多个“江湖人”冲进仲裁庭。其中一个叫“江总”的以命令的口气说:“现在我来审案”,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核查。对此,身为仲裁员的朱会俊不但没有制止,还上前说:“人家都已经答应给付7万元了,他们还要什么双倍返还呢?”更为甚者,“江总”竟发话说:“案件已经明了,现在是你们违约,这个官司你们输了。”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代理人被迫拨打“110”电话求助,一直等到半个小时后,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海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才将事态平息。
仲裁员枉法办案令人心惊
陶懿的另一个代理人张绍云对记者说,她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仲裁员朱会俊庭审期间弄丢申请人原始证据,这是严重的枉法行为。她说,当他们遭到被申请人和一伙“社会上的人”的围攻辱骂时,严正地向仲裁员朱会俊提出要求予以制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此,朱会俊说:“仲裁庭没有法警,仲裁时律师被打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我们管不着。”张绍云说这是一次令人心惊的历险!令张绍云感到一丝安慰的是,最后在连云港市新海派出所干警的干预下,朱会俊给申请人提供的7万元原件收据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仲裁庭“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予以认可。
陶懿接受记者补充采访时告诉记者,按照仲裁员朱会俊的旨意,2009年5月7日,继续开庭,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出示什么新的证据。令他不明白的是。对于杭薇宁收取他购房定金5万元,购房款2万元,违约不交房,不办理过户,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仲裁委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他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连云港市仲裁委枉法办案一事。
陶懿的另一代理人一一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孙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仲裁员朱会俊曾亲口告诉他,要申请人陶懿撤诉,否则裁决结果对其不利。
仲裁委有话要说
2009年7月7日下午,记者就案件进展情况采访了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一位肖姓主任。据肖主任向记者介绍,那天开庭情况大致了解。证据丢失是双方质证时发生。与仲裁员无关。并辩称,仲裁员只对有疑议的证据才看。就“江湖人”审案情况肖主任称不知情,并辩称,仲裁是协调双方矛盾,发生争吵是难免。并告诉记者,被申请人杭薇宁开庭那天邀约“江湖人”闹庭也属实。他在楼上曾看到杭在庭外的楼梯口打电话,不一会儿“江湖人”就到庭了。对于报警处置情况,肖主任证实确有此事。结束采访时,肖主任递给记者一份(2008)连仲裁字第415号《裁决书》。记者看到,该裁决书标注日期为2009年7月1日,但并没有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