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2009-12-23熊靓
熊 靓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庭审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和作用
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法官和当事人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以澄清无关的争点,直至保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真正有争执的事实争点带入审判。通过审前准备程序,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知情后作出的和解。审判只占据诉讼周期的一部分,如果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得很成功,那么争点就会被澄清,而且无须审判,纠纷就会得到解决。确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念是,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准备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争点才会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受理以后,案件并不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以及当事人都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3)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 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二、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特点
第一,争点无法在审前准备阶段形成。美国、德国的审前准备程序都有争点的形成功能。美国通过审前会议形式固定争点,德国通过交换书状或者早期听审来固定争点。在我国,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不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如果不答辩,双方的争点无法形成。法律也没有规定审前会议之类的准备程序,法院也不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争点整理。
第二,在审前准备阶段,证据无法固定。就证据的提出时间而言,我国立法采用的是随时提出主义,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理解,所谓“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在言辞辩论终结之前,随时可以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不受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在我国,不仅在一审的法庭辩论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提出证据,到了二审,甚至到了再审阶段,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证据。现行法律也不要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同时也没有规定逾期提出的证据的失权效果,因此,在庭审前,证据材料无法固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应当提出而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要求当事人在下次庭审中提出,这就导致了庭审的拖沓。
第三,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审核证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庭审准备阶段,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前,长期采取“四部曲”的做法,即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法官审阅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后,找原被告双方谈话以了解案情;在同当事人谈话以后,法院开始调查收集证据,并审核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积极地进行调解,并说服当事人双方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进入开庭审理。事实上,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早已把案件的事实弄清了,开庭只是走个形式。这样,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实际上完成了庭审过程中应做的事情。
三、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建设的构想
综上所述,改革和完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应当成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谈谈本人对我国民
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一些构想。
(一)审前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该条规定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落实却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审前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审前准备程序由审前准备法官主持,审前准备法官仅有程序性审查权,不进行实体审查,这有助于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庭审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这里的庭审法官与审前准备法官的分离,不仅指形式的分离,而且指实质上的分离,不仅不能同为一人,而且禁止两者之间互换意见,以保障庭审法官排除预断。
(二)审前准备程序应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诉辩举证指导,并指定第一次举证期限。我国现行民诉法在立案阶段仅要求原告方提交立案证据,而不要求提交胜诉证据。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原告在15天内提交全部证据(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在立案时提出)。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向其送达原告己提交的所有证据,要求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并提出相应证据,但这一期限并不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仅为第二阶段的证据交换打下基础。鉴于我国公民目前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律师服务又不普遍的现状,审前准备法官应对当事人举证作适当指导。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
2.证据交换,并指定第二次举证期限。准备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论,确定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被告的管辖异议、保全异议,双方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追加、减少,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在这一阶段提出。很大一部分的简单案件经过证据交换,即可以得到解决。
对于部分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在这次证据交换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再次举证。举证期限也以15天为宜。两次举证期限共为30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交换结束前,确定审前会议的时间、地点。
3.审前会议。此为开庭前的正式会议,由审前准备法官主持。在当事人新一轮的举证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必须参加,否则将产生证据失权的效力。在会议上确定所有将在法庭上审理的争点。没有在审前会议上出示的证据,不得进入庭审。在审前会议上,应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确定审理的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名单,并送达开庭传票。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