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9-12-21范满志
范满志
摘 要:从2008年开始,陆续推行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这是在原商业银行负责兑付的基础上增加的又一个兑付通道。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既解决了无记名国债兑付难问题,又拓宽了人民银行服务领域。文章对国债兑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无记名国债 兑付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219-01
从2008年开始,陆续推行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这是在原商业银行负责兑付的基础上增加的又一个兑付通道。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既解决了无记名国债兑付难问题,又拓宽了人民银行服务领域。但是在兑付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国债兑付业务的开展。
一、存在的问题
1.无记名实物券残券兑换标准执行文件的影响。目前对残币券兑换标准的依据是按照198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的[1985]银发字第471号《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来执行的,执行时间长达23年,期间也未进行修改,与实际兑付标准执行存在很大差异,如文件规定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现由人民银行开始办理,存在执行主体无法律依据问题。文件对残破污损券的兑换、交存、复点等操作步骤没有明确,也存在操作漏洞,影响兑付业务的开展。
2.无记名实物券入库保管与代保管的影响。一是人总行下发的无记名实物券保管规定与发行部门代保管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造成执行上的不一致,存在潜在的风险。银办发[2007]249号文件规定已兑付无记名实物券要及时入发行库保管,货币金银部门要逐张清点查验实物券,并及时登记代保管品(已兑付国家债券)库存登记簿,而发行部门2007年下发的《发行库管理办法》中有关代保管品的相关内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代保管品所属单位或部门,应将代保管品封装,同时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管库员对代保管品包装内实物的真实性、数量和质量,不负查验的责任。两个部门文件规定的不一致,为已兑付实物券的入库保管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国库券代保管安全系数低。兑付文件规定无发行库的要求设国库券保管员进行代保管,但从某市现有支行的实际情况来看,4家支行有3家支行无发行库,只能设国库券保管员进行代保管,其安全系数远远低于发行库保管系数,这也制约着无记名兑付业务的开展。
3.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假的影响。一是国债经办人员反假能力弱。以前无记名国债的兑付是由各商业银行国债常年兑付点来办理,并按银发[2004]89号文件要求,无记名实物券真假识别主要依靠兑付网点和货币金银部门进行。现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意味着国库部门要承担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别的责任,直接面临着接收假券的风险。从国库部门的实际情况看,对实物券的接触少,对国库券真伪的鉴别最常用的是依靠视觉和手感,因此现有的国债经办人员并不真正具备对国库券的反假识别能力。二是无记名实物券种类繁多反假识假难度加大。从1981年到1997年发行的无记名实物券有86个版别,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等,如此多的种类和大面额的实物券让反假识假工作难度加大,风险增加。三是国债票样少。目前,对假券识别的主要途径只能依靠国债票样来比对识别,但在2001年国家债券票样已按银发[2001]269号文件要求被上级行收回,如某市全市仅中心支行留有1套票样,其余使用的《国家债券票样册》均为影印版,在实物券兑付中,存在无防伪功能核对,影印与实物券颜色存在差异,存在反假识别风险。
4.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兼岗,资金安全受到影响。一人多岗现象普遍存在。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兑付业务,无专门统一的操作程序,只能通过手工计付利息,存在利息计付错误的风险,无论是兑付质量、效率都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能体现央行高效、快捷的服务职能。
5.单一兑付结算方式不便于民。人民银行办理直接兑付只能办理转账而不能办理提现,持券人至少需要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四个步骤来完成。即:一是持券人到人民银行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国债经办员清点持券人的票面金额,查验实物券真伪,无误后,向持券人开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证明(为了保证兑付资金及时到账对资金实时跟踪);二是持券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三是持券人回到人民银行并填制一式三联“无记名国债兑付清单”办理兑付业务;四是持券人到商业银行查询兑付资金是否到账。再从办理兑付业务涉及的岗位来说,商业银行实行综合柜员制,只需一个人就能完成兑付业务,而人民银行办理则至少需要国债岗、明细岗、资金岗几个岗位来完成。由于无记国债兑付本息金额较小,多数为几十元,且持券人多为城乡老年人,这种只办理转账而不能兑付现金的结算方式以及繁琐的手续给持券人兑付带来很多不便。
二、相关建议
1.建议重新修订完善《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删除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的条款,规定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国债兑付点均能办理该项业务。细化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的操作规程,明确并统一残券兑换、交存、复点等操作步骤,减少污损券兑付风险。
2.建议统一无记名实物券保管入库规定,保证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无记名实物券的特殊性,建议统一无记名实物券保管入库规定,将无记名实物券视同人民币一样进行管理,明确货币金银部门为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假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无记名实物券兑付业务的顺利开展。
3.加强国债反假防伪工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一是举办反假培训班。通过组织培训,聘请专业人土如上级部门的有反假经验的国债管理人员或货币金银部门的反假人员讲授反假知识,系统掌握反假知识。二是持证上岗,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借鉴人民币反假中的一些好的做法,明确只有持有反假国库券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三是配备假券鉴别仪,点验钞等机具,改善反假设备设施。四是向商业银行的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学习多年兑付经验,努力将国债兑付风险降到最低点。
4.建议统一下发无记名国债兑付操作程序,降低兑付风险,向社会公众真正展示中央银行高效、快捷的服务。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包头市郊区支行 内蒙古包头 014030)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