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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

2009-12-21汪思婕

新闻世界 2009年12期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明星

汪思婕 杨 璞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危机。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不够健全,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报道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网络媒介为例,探讨媒介披露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寻求媒介报道权、公众知情权和明星隐私权三者间的平衡。

【关键词】明星 隐私权 网络 媒介报道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本文中所提到的明星,特指演艺领域中的知名人物,包括演员、歌手、导演、主持人等等。他们是生活镁光灯下的群体,一举一动都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其隐私权同媒介报道的冲突素来有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近几年来,明星隐私曝光于网络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网络时代的明星隐私危机

是什么造成明星们的隐私成为网络“把玩”的道具?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即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乏力。

(一)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在信息传递手段、表现方式上更加多样,具有自由性、虚拟性、开放性几个显著特点。在传统媒介中,媒体从业人员和普通受众界限分明,在信息筛选、过滤和取舍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专业的媒体工作者。互联网上,人们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没有地域限制。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提供者,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的角色可以不断转换。把关人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隐私在网上泄露,网络恶意攻击,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等情况不容乐观。而明星的隐私更容易得到关注。因此,在互联网上明星们的隐私权显得格外脆弱。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足

网络隐私权更多地体现为网民对个人资料和信息的支配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这一新问题,虽已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但法律规定十分简单。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05年6月初,某网站发帖公布了包括赵薇、陈凯歌、韩红、濮存昕等近600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继而这篇帖子被各网站疯狂转载。此事给演艺界带巨大影响,当事明星不仅饱受电话滋扰,更担心有人利用他们的电话号码作非法活动。然而,尽管引发如此大的骚动,并没有哪位明星或是某个组织出面起诉该网站。有律师分析道,明星是可以起诉网站的,不过不一定能追究到其责任,“尽管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为例,若要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和普通人并不会因名气大小不同而在法律上受到区别对待。而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界定不够明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因如此,明星在隐私权受到网络侵害时,很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忍气吞声,消极回避。

(三)如何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行业正处于飞速发展期,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应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环境的优化。当“传者”在BBS发布消息或文章时,可以使用笔名,但是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确认身份。如果一旦发生损毁他人名誉等问题时,就可以追根溯源,确认作者的身份。这对规范网民的行为,预防网上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适合国情的网络隐私保护制度。其次,政府应当支持、组织网络用户成立自治组织,教育网络用户进行自我保护和自律,该组织可以接受网络用户投诉,代表用户同网络服务商沟通、谈判或交涉,参与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制定与修改,维护声明内容的公平、公正,起到教育和保护网络用户的作用。

二、明星隐私与媒介报道的合理界限

网络上明星的隐私频频被披露,一些空穴来风,没有事实根据的报道屡屡出现。在这类事件中,媒体的报道底线究竟在哪里?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一)明星隐私报道:媒体的短暂利益追逐

2009年4月,台湾艺人贾静雯的婚变夺女风波吸引了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特别是网络媒体。

某网站做了一期专题,名为《贾静雯豪门婚姻破裂,孰是孰非上演口水战》。专题不仅回顾了整件事情的全过程,还有最新消息的跟进,甚至还有相关的视频和图片作为辅证,以供受众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最新动态。不可否认,明星隐私可以吸引相当部分受众的眼球,媒体也能借此占领更大的市场。报道明星隐私所引起的一时轰动可能会使媒体赢得发行量、收视(听)率及点击率,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都是暂时的。从长远来看,带来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媒介自身品牌的树立。如果一个媒体长期以这种报道为主,它的美誉度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媒体披露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

在涉及明星隐私上,笔者认为,此类报道应遵循以下五条规则。

1、从报道目的而言,公益先行,态度端正。大众传播是具有很强公共性与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媒体应在其传播活动中坚守真实、准确、客观以及服务于公众等专业标准。如刘德华自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媒体的报道方向就不应是他的病史,而是他作为红十字会乙肝防治宣传大使所带来的积极社会影响。

2、就新闻事件来说,媒体报道的明星隐私一般应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及公共利益相关。除此之外,纯属个人私生活内容的隐私,媒体不宜报道。

3、从媒体报道的对象说,应仅限于明星本人,明星的家人、朋友在未得到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曝光。2006年李亚鹏、王菲夫妇生下女儿之后,各媒体对其女儿兔唇缺陷进行长篇累牍地报道,不仅严重侵犯了王菲一家人的隐私权,同时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规定。

4、从媒体报道的手段来说,要避免或少用隐性采访手段。隐性采访对披露事实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要注意把握“度”,否则容易构成侵权。

5、在写作手法上,应全面、客观地报道事实,探寻真相。多些健康积极,少些低俗负面的内容。

(作者:汪思婕,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8级传播学研究生;杨璞,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08级新闻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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