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学思考
2009-12-21沈玲
沈 玲
【摘要】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频发,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属于一种非常态的信息传播现象。本文从传播学的角度,浅析群体性事件中非常态的信息及其传播模式,并探讨该如何减少群体性事件运行和降低群体性事件的烈度与破坏性。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非常态传播 强制性与匿名性 信息管理
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①。
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危害及其发生原因
笔者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暴力性和非暴力性两种。
(1)暴力性群体事件:指事件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人们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它的爆发力极强、破坏性极大。比如“贵州瓮安事件”。起因是一个普通女生溺水身亡,其家属对公安机关“自杀”鉴定结果有异议并游行,接下来事态不断扩大,愤怒的群众围堵县政府,并最终导致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这种导致严重后果的暴力事件还有“甘肃陇南事件”、拉萨“3·14”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石首群体事件、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等等。
(2)非暴力性群体事件:指诉求者(利益受损或相关的弱势群体、同情者等)采取“非暴力不合作”和舆论抨击(尤其是网络舆论)等形式进行抗议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难以维持的事件,破坏性比暴力性群体事件稍弱。比如“重庆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2008年底,出租车司机因板板钱(份子钱)过高、黑车泛滥、罚款多、加气难以及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重庆爆发大规模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紧接着,荆州、三亚、甘肃、汕头等地相继响应,严重影响市民出行与群众生活。再如“躲猫猫”事件。云南一在押嫌犯在看守所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在未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宣布其在儿童游戏“躲猫猫”中不慎死亡,各方的质疑蜂拥而至,并迅速引发网络舆论抨击热潮。无数的网友、专家学者、官员对这件新鲜事投以极大的关注。类似事件还有“湖北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杭州飙车撞人事件”以及“河南民办教师集体上访”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某些特定的具体矛盾所引发,是积累起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口。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大众传播渠道的“不畅通”、信息流通的不及时、信息暧昧状况的增加,使得群体性事件也不断的升温、升级。
二、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的方式与特点
(1)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传播者与受众往往合为一体
首先,作为参与者,具有以下两个特点:①无组织性——参与者缺乏明确的自我意识与自我约束,因而不能作为一个主体而自主行动,群体事件中的过激行为主要是在外部力量的刺激与动员下形成的;②同质性——参与者有同一的舆论与行为倾向,因而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操作和影响。
其次,作为传播者的特点有:①人数多且异常活跃。群体性事件爆发力极强,短时间内参与者动辄成百上千,而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成为特定信息的传播者,面对多人进行传播,信息传播速度快。②群体压力下的趋同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传播者趋向与大多数人或多数意见保持一致,然而大多数人和多数意见并非正确,加之传播者对“多数”缺乏理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群体压力可能带来错误的判断。而这种错误判断又在“沉默螺旋”作用下不断扩大。
然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无论何种身份的参与者,都具有以下两点共性:①非理性。群体性事件中的传播者多为无意识的个人,受当时特定的环境与气氛的影响,处于亢奋、激动的精神状态,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而盲从;②情绪性。在群体性事件中,人们往往普遍具有同情弱势群体、仇富仇腐倾向。
(2)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是一种特殊信息
之所以说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属于特殊信息,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传播者与受众往往都只是道听途说,传播和接收的内容只是正常信息的碎片或者片段,并且被多次重复。因为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和没有可靠、权威的信源,使每一个传播者与受众都只能“被迫”地接受这些不完全信息。第二,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主要信息形式是一种无法得到确认的、信源不明的消息或言论——流言(小道消息等)。传播速度异常迅速,且往往在传播的过程中,被添油加醋导致面目全非,形成恶性循环。第三,大量有意凭空捏造的谣言的存在。在拉萨“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民族分裂分子与反华势力利用参与者的昂奋情绪与巨大能量,散布大量的谣言操控人群,并不断把他们的行为影响扩大,直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第四,传播的信息带有情绪性,并使得接受信息的人也具有同样的情绪,或同情或愤怒等。而危机状态下的情绪刺激又会形成并加剧某种传染,从而使这种情绪性信息迅速成为整个群体的主导意识,加剧破坏性。
(3)群体性事件中信息传播过程简单且带有强制性
首先,在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信息混乱、“梗阻”而又缺乏可靠的信息源,群体性事件中的受众只能“被迫”接受这些“特殊的”、“不完全的”信息或片段。其次,缺少“把关”环节,尤其在群体性事件的早期,因为对信息缺乏“筛选”、“把关”,导致传播者将不完全信息到处传播,而不明真相的受众接收到信息以后,又将接收到的信息简单的复制传达给其他受众。第三,“反馈”失效。在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过程中,每一个传播者都是受众,每一个受众都是传播者,如果信息回流到传播者,要么因为信息的增值,使其无法辨认原貌,而被其当做新的信息传播出去;要么也因为缺乏真实、准确的信息参照,使得反馈到他身上的信息无法得到纠正,从而“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4)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行为具有匿名性
据调查显示:在群体性事件中,那些破坏性事件的参与者并不都是劣迹斑斑的“打砸抢”分子,相反,其中不少人是平时循规蹈矩的常人。比如在新疆“7·5事件”后,有362人主动投案自首,表示很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他们之所以作出种种越轨行为,是因为在群体性事件中,他们淹没在人群中,处于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这种状态使他们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作出种种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
三、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管理
笔者认为,近年来一些重大群体事件看似突然爆发,但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并非不可逆转和无法预先控制。作为社会主流信息的提供者,当前政府信息传播应遵循传播规律,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信源的可信性——取信于民。同一内容的信息,不同的传播者讲出来,人们对他的接受程度不一。这是基于人们对信源的可信性的判断。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政府及主流媒体形象的建设,提高他们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另外要重视“中坚人物”和“意见领袖”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并充分发挥其功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提高信息开放度,加强舆论引导,消除“噪音”的干扰——谣言止于真相。在某些群体性事件(如躲猫猫事件)的早期,由于特殊外力的干扰作用,大众传播媒介信息“闭塞”或集体“沉默”,等到群体性事件逐渐恶化,相关部门却对信息的传播不能有效引导,导致群体性事件中流言满天飞、谣言四起,从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鉴于此,笔者认为,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应当是真正实行政府信息的公开:①及时、准确的发布最新的动态信息,让群众了解事情的最新进展;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③注意措辞,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表意模糊的词语。
第三,保持政府主流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以政府信息传播替代人际和群体的信息传播。在群体性事件中,由于来自正式渠道的有证据的信息不足,人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会通过其他渠道寻求信息,导致“小道消息”横行、流言甚至谣言不绝于耳。尤其在规模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的自然灾害突然发生的时候,保持政府主流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显得尤为重要。现在政府已注意到这一点。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汶川大地震发生,20分钟后,新华社的消息已经通过网络、手机传遍全世界;随即就是24小时的滚动报道和24小时的电视直播——媒体传播渠道畅通无阻且报道快过“小道消息”、流言、谣言、假新闻等等。并且我们注意到7天中,汶川地震的震级修正了3次——7.6——7.8——8,但没有人因此质疑政府隐瞒真相。因为信息公布及时快速,避免了“小道消息”等到处传播,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群众的不安情绪与紧张心理,使得大规模破坏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没有了可能。
注释
①王天敏,《企业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预防》,《集团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向明,《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与管理》,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三期
(3)张鸣,《管制的思路可不可以换换?》,东方早报,2009.06
(4)项宁一,《互联网时代突发事件的传播应对》,新闻实践,2006年第二期
(5)徐贲,《“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10688,2007.09
(6)孙立平,《换一种脑筋看群体性事件》,http://www.bjd.com.cn
(作者: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08级研究生)
责任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