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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2009-12-21丁锐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德治公平正义诚信

丁锐华

[摘要]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重法律轻道德,还是中国封建社会重道德轻法律,都使社会弊病层出不穷。当今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德法兼治的重要治国方略。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德治

纵观古今中外发展的历史,治理国家从来都离不开严峻的法治和良好的德治,很少出现过纯粹的“法治”状态和“德治”景象,只不过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或轻或重,或偏或倚。如今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德法兼治的治国方略。

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民主法治是在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之中居于首要位置和最高层次的重要元素,对于和谐社会整个总要求具有统领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根据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民主可以界定为多数人决定的制度。所谓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指法律(尤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和生活状态。近现代的政治发展已经表明法治与民主之间存在内在的亲缘关系。民主是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在法治社会,从法的制定、实施到最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民主。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式,民主必须建筑于法律之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就是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就是把行政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依法办事的政府,就是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作为归宿的政府。

不可否认,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但法律并非万能,再详细缜密也必有疏漏之处,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盲区。而道德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自律,引导人们在广泛的社会领域自觉地遵循社会行为规范,往往能够起到“法治”所不能有的潜移默化的作用。若仅有法治而无德治,人类社会“绝对不是一幅完美的图像,甚至还可能表现出某种异化的、冰冷的面貌”。中国古代秦朝的覆灭、“文革”时期对传统道德的破坏都从反面证明了道德对维系社会的重要意义。因此,如果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言“善良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

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和重要标志,也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制等“显性”制度资源,还需要公民道德、社会伦理、精神心理等“隐性”制度资源的有效供应。正如麦金太尔先生在《追寻美德》一书中所说,对于一个没有正义德性的人来说,即使是再完备合理的正义规则也等于零。在和谐社会面临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这些主要矛盾冲突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与人的利益冲突,而道德是以调节人们的个人利益同他人利益或社会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人与人之间一旦形成利益共同体,就能达成共识,每个人都内在地尊重道德法则。社会实行德治,人人成就德性,都遵循怀正义之心、扬正义之气、做正义之人这样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谐社会的到来便指日可待了。

构建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基石,和谐社会所有目标的实现都需要以此为基础。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共同前进。

诚信友爱本身是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真正的法治离不开诚信,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与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要使社会有良好的诚信秩序,首先就要把诚信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并制定具体规范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诚信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是最基本的原则,往往被称作“帝王条款”,法律中的情势变迁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暴利禁止原则、一般恶意之抗辩、禁止反言等一系列原则均源于诚信原则。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得以虚假、欺诈的方法来缔结契约、履行义务。合同法更是确保诚信、维护诚信、恢复诚信的法律。有诚信作为基础,各项法律才能得到切实执行。另外,在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执法者缺乏诚信意识。

和谐社会也是一个道德化的社会,在人类所有的高尚道德中诚心与爱心是道德建设的突破口,正如古人所言:诚心与爱心为人的道德之心。“同仁堂”等一些老字号企业就是因其主人独具特色的经营活动取得了顾客的长期信任而成为讲诚信、重商德的“百年老店”。如今,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和精神内核,它不仅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和立足之本,而且是人生重要的美德之首,也是现代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对国家、民族、政府、企业、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充满活力,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更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需要建立科学的机制来加以保证,而“法律便能够促使潜存于社会体中的富有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渠道”@。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

充满活力同时也是道德调节所要达到的“功能状态”,因此,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社会道德的支持,还必须建立在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基础之上,加强道德文化的建设。试想,在一个道德缺失、诚信全无、秩序混乱、犯罪频仍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活力的激发又从何谈起。这样一来,社会活力也就必然遭到压抑和摧残。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扶弱济贫、互相关爱等等良好的传统美德都为中国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做好了铺垫,只有建立起良好的道德氛围,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才有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

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安定有序本身又是道德协调整合社会关系所致力于实现的相对优化的人伦秩序,也是道德所要追求和实现的基本价值目标。不过,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以大多数人对道德信念和原则的信奉与坚持为前提。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缺乏道德信念,不坚持道德原则,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紊乱。因此,在解决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德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道德建设越来越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必要调控手段。

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必须德法兼治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基石。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其中生态良好是基础。因而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进而把保护自然环境、节约资源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去制裁各种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行为,实现作为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法治,才能为维护和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治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就是要在人们心目中建立起生态文明的伦理道德。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上对政府的依赖意识偏重,自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的途径不多,方式也比较单一,同世界上一些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只有大力培育全民族的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才能解决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劝导力及社会舆论的引导来规范、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是他律,道德约束是自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用,实行德法兼治,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能使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朝着健康、正常的轨迹发展,才能把我们的社会真正引入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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