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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理邻近性看“深港创新圈”建设

2009-12-21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
关键词:深港两地深圳

邱 宣

[摘要]“深港创新圈”是两地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都市圈建设的先导工程,也是两地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竞争压力和探索区域共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为有效推进“深港创新圈”建设,还应该在体制机制、合作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深港一体化探索有效路径。

[关键词]深港创新圈区域建设地理邻近性

为促进深港合作向更宽更广方向发展,深港政府于2007年正式签署《“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深圳与香港地理位置接壤,两地的自然与社会要素接近,建立区域创新体系有着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而两地经济与文化交流频繁、科技及产业条件互补、以及长期积淀的广泛和深入的民间合作基础,又预示着“深港创新圈”建设不仅对两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而且对提升深港区域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产生重大影响。

地理邻近性与区域创新的关系

传统空间经济学对于地理邻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空间的位置始终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经济主体会从与同行、顾客、竞争对手的邻近所产生的正的外部性中受益。随着创新经济学的发展,地理邻近性在区域创新体系的分析框架中又得到了重视。由于知识的根植性和默会性、区域发展要素的本地依赖以及区域创新本身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和地方化特征,地理邻近性在区域创新的研究中特别是关于产业集群、工业区等对空间感兴趣的研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由资本、劳动和技术推动的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一经济一技术过程,而且必然受到时代背景和区域条件的制约和塑造①,在区域研究上越来越多地向创新的视角渗透和转向,重视区域发展中各种因素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区域创新是创新在区域层次上的体现,其最本质的含义在于一个区域是否形成了一种有利于知识流动和创造的制度体系,是否形成了一种与技术进步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距离知识源近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比那些远的有更好的创新绩效。例如,那些准备进行海外扩张的大型零售商往往首先选择与母国I临近的市场作为海外扩张的第一步。法国在西班牙市场进行了大量的海外扩张活动,德国在奥地利寻求发展,荷兰向比利时扩张,英国将爱尔兰作为国际化的首选。这种选择不仅仅是因为费用,重要的是相互邻近,因为基于区域内共享的语言、规范和习惯、态度、价值、预期产生了信任,可以使重要的、隐性的、所有人共有的知识得以流动,给学习和创新带来便利。

地理邻近性与“深港创新圈”形成

深港合作具有历史基础。历史上,深港本一体,两地居民同种同源同文。长期以来,香港市场上的禽、蛋、鱼、肉、菜以及鲜奶等主要来自深圳。每年经深圳水库供港的东江水达11亿多立方米;大亚湾核电站输电到香港;港资一直是深圳最主要投资来源,占外商在深实际投资金额的70%以上;深圳多家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深港之间的合作也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特别是2003年深圳皇岗口岸24小时通关以及CEPA出台以来,深港合作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合作获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位于深圳湾口岸深圳一方的香港边境检查站实行口岸管理(“一地两检”),更是对“一国两制”下深港两地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今后两地更紧密的合作提供良好基础。

“深港创新圈”建设是现实需要。深港在过去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发展奇迹。在短短的28年里,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2008年人均GDP13153美元,位居中国大陆城市第一,创造了世界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奇迹。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是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长期以来,香港以其高度发达的商贸、金融、咨询等第三产业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一系列外部环境的急剧变迁和自身发展瓶颈,深港经济不断面对新的危机和挑战。一方面深圳凸显产业层次、资源环境、原创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约,重建竞争力新优势的压力驱使深圳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香港凸显发展空间不足、经济腹地较小、运作成本过高等方面的制约,重建持续发展能力的压力也在增加。同时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速也使深港都面临竞争与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为应对新挑战,深港双方不断探索合作共赢新途径,思考区域战略纵深发展等问题。因此,深港联合发展是一种趋势也是现实需要。

更为重要的是,服务香港和维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不仅是深圳自身发展的要求更是国家赋予深圳的特殊任务。2005年7月深圳市政府提出了“深港创新圈”概念;2006年1月“深港创新圈”战略写入深圳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2006年8月深港双方多次沟通、协商、研讨和论证,共同起草《“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2007年3月《“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经广东省政府、国务院港澳办正式批准;2007年5月21日深港两地政府在香港正式签署《“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

“深港创新圈”是推动深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切入点。深圳四届三次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深港创新圈”有明确定义,即“深港创新圈”是指深港两地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促成的,由两地城市创新系统、产业链以及创新资源互动、有机连接而形成的跨城市、高聚集、高密度的区域创新体系及产业聚集带。由此可见,“深港创新圈”以科技合作为核心,以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为目标,从两地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的合作,逐步建立与加强科技信息、教育、科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而发展到科技、经济、教育、商贸的融合,是推动深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最佳切入点。

“深港创新圈”构建策略

“深港创新圈”建设面临问题。“深港创新圈”是深港两地经济合作深入的必然结果,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符合全球化背景下区域一体化、增强竞争力的实际要求,但这一过程在时间序列、空间落实、宏观环境、中观把握、微观操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制度和文化差异性。一是“一国两制”下的合作机制问题。深港合作模式应体现“一国两制”原则和两地发展趋势与合作特征,“深港创新圈”要在“一国两制”前提下推进。然而,由于深港两地社会制度不同,政治和经济体制不同,又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因此在经济科技合作和建设创新圈的过程中,政策法规上的差异影响了两地同城战略的规划和协同发展的进程,两地政府进一步沟通也有一定困难。如教育资源的整合仍然有障碍,香港高校目前仍不可以在深圳独立办学,即使是与内地高校合作办学,招生名额有限制,合作办学地点很难落在深圳。香港高校属境外高校,港资视为外资,因此,香港高校的教师、资金、项目、资质管理等方面不能享受

内地高校和机构待遇,即不能独立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教学设备不能免税,港校资金出入境管理严格,港籍身份的人士在内地工作超过183天需全额按境内方法及税赋纳税(目前香港个人所得税采用15%的标准税率或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内地个人所得税采用5%~45%的累进税率),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地科教资源的整合和流动。二是社会文化与发展环境差异需要磨合。深港两地各个层面在彼此区域整合、区域重新定位方面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发展规划缺乏适当的磋商和协调;文化和环境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双方的交流、合作与沟通。三是两个城市间区域落差需要协调。深港城市间区域落差主要反映在人才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等方面:如深港两地高层次人才的互访和流动还不够畅顺,深港两地物流特别是用于研发、测试的产品、设备、样品等均存在通关限制,两地口岸通关检查还存在适用法规不同等情况,两地资金特别是政府用于支持创新合作活动的资金的异地流动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深港之间也还缺乏一个比较便利和互信的信息互动平台。因此,在“深港创新圈”的建设过程中,应特别考虑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特别是对区域合作与发展不利的影响,要重视政策的可行性研究,同时也需要双方在交流中磨合,在互动中达到共识,从而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深港创新圈”建设对策建议

“深港创新圈”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辛的工程,有效推进需要两地在体制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在操作环节充分沟通,在项目落实加强配合,只有这样,“深港创新圈”建设才会取得实际成果,进而推动深港全方位、宽领域的区域合作。

继续深化合作机制。《“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第一条就是“双方政府成立港深创新科技合作督导会议,由香港经济及商务局局长和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共同担任主席,进行高层协商与沟通,双方高层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会议,统筹及督导两地各有关机构在港深合作上的安排”。督导会议是一种制度,能够促进政府层面的沟通与运行。督导会议的成立为“深港创新圈”的建设和项目实施奠定的基础和构建了对话平台,但督导会议的定位及功能有待进一步的明确,若干专职小组的成立也应该纳入议事日程。督导会议还应该联络双方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影响双方创新要素流动的各种制度性问题,并跟踪监督深港两地机构现有科技合作协议及计划的推进和落实情况,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阻碍。

尝试制度适当放宽。《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近日获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家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圳将做到“四个先行先试”,其中之一是“对国家加强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的重要事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在全国形成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新鲜经验。香港已经回归祖国12年,不宜简单和笼统地将香港事务参照国外境外办理,深港科技合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在CEPA框架下有较大突破空间。深港创新圈以深港科技产业合作为核心,而科技产业合作对人才资源具有明确需求,这也是合作的先决条件以及合作成功与否的基本保障。因此建议首先在开放和整合两地人才资源方面尝试制度适当放宽:一是简化各类高端人才进入香港的签注手续。目前深圳户籍人口往返港深的“自由行”政策已经实现,但非深户籍(深圳非深户籍人是深圳户籍人的4.6倍)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及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赴港手续仍然繁琐,而这部分人占的比重大,可以考虑对这部分人员优先发放“通行证”,并尝试“一地两检”的通关方式,既是促进“深港创新圈”建设的促进举措,也为后续大规模的人员往来积累实际经验。二是引进香港高端人才给予专项政策。2008年深圳出台了创新性城市建设(1+6)政策及措施,在《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打破人才的身份限制和地域限制,促进人才自由有序流动,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境外专家和专才,但香港专家来深工作和香港高校毕业生来深创业还有一些政策障碍,现阶段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专家和专才自由多次往返深圳,可以考虑对获得“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人员给予津贴,抵扣相应税额。此外对香港高校毕业生来深创业和就业也可考虑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比照留学生待遇给予创业和就业资助,比照高层次人才待遇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等。三是深化深港高等教育合作。在香港高校与内地高校合作办学方面,可考虑将合作办学地址可设在深圳,由所合作的高校深圳研究院管理(内地有36所名校设立了深圳研究院);香港高校深圳研究院可以考虑认定为内地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使其享受内地教育机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待遇,并可以独立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资助资金;香港高校入境开展科教工作的“港资”可以考虑视为“中资”,其资金出入境和结汇问题适当放宽,可在使用过程加强监管;四是率先探索引进香港名校在深独立办学。借助香港拥有国际认受度高的优质教育资源,解决深圳高速发展形成对教育的迫切需求,建议香港名校以“分校”的形式到深圳办学,但发挥的是“校区”的作用,与内地名校在深设立分支机构不同,香港名校在深圳设立“分校”,实际运作上是香港高校有两个校区,分别在香港和深圳,相隔只有一小时左右的车程,完全可以视为同一所高校,同一位教师可以分别在两个校区授课,同一个学生可以分别在两个校区就读,两个校区的资源可以统一协调和分配,此举培养既熟悉内地事务又了解国际惯例的复合型人才,为区域创新国际化发展服务。

逐步扩展合作领域。目前,“深港创新圈”建设的策略是以具体科技项目合作带动整个合作体系的建立,其主要思路一是选择深港对接优势项目优先激活发展,如信息技术领域和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二是梳理深港现有项目重点扶持发展,如数字电视、数字家庭、多媒体产品、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和生物医药等;三是确立深港应对挑战项目超前部署发展,如新能源、环境保护等。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要考虑逐步扩展合作领域。一方面是项目领域本身需要扩展,如在动漫、创意等文化产业和物流管理方面深港有良好的合作前景,应树立“大科技”概念,以高新技术提升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关注合作项目的外溢效应,如对两地产学研合作、市场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和推广,对两地技术转移、公共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场地、中介服务的需求,以及通过项目合作带动多层次创新活动的开展、多领域创新环境的营造和多形式合作模式的探索等,旨在通过单一领域的合作扩展到众多行业和领域的制度安排,使深港间要素流动、制度对接和城际融合,为深港区域合作探索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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