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责劝酒者的社会警示意义
2009-12-18牛凯
牛 凯
据悉,为进一步加大酒后驾驶打击力度,南京市相关部门将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其中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近来,各地纷纷出台措施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广大群众无不对此拍手称快,但同时也对酒后驾车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和查禁行动能否取得实效表示疑问。
酒后驾车的危害不言而喻,各级部门打击酒后驾车的决心也毋庸置疑,但为何酒后驾车行为虽三令五申仍屡见不鲜?有人认为是因为查禁力度不够,但因警力有限,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要求交警部门做到时时查、处处查。也有人认为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大,但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法执法,目前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说比较恰当,各地近期出台的措施也大都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和强调。其实,除了驾车人员自身对相关规定的漠视和抵触外,面对劝酒时的不情愿和不得已也是造成酒后驾车的重要原因。
酒后驾车者大都有类似经历,本来赴宴准备不喝酒或以驾车为由推脱喝酒,但往往受气氛、心情、场合、脸面和劝酒者劝说的影响虽再三推辞但仍不得不喝。虽然有的是浅尝辄止,有的是恰到好处,但从性质上说都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所以我们便经常看到酒后驾车者被查住时,大都会以“不好意思”“没办法”来解释喝酒的原因。
曾有一则报道,讲述一位中国留美学生应大学老师之邀去吃饭,席间他为感谢师恩便喝了几杯啤酒。餐毕,该留学生在驾车回家途中被警察查出是酒后驾车,随后警察又调查了请他吃饭的老师。最后留学生被罚200美元,老师则被罚300美元。在美国,这样的处罚被认为天经地义。不劝开车人喝酒,这既符合做朋友之道,也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而我们身边一些劝酒之人的做法不仅伤害了朋友,也违反了一名公民的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
南京市将对劝酒者予以责任追究,但劝酒者的劝说和喝酒者的喝酒有着怎样的必然联系并不好确定,也不易举证,而对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者的认定,则更有些过于理想化。
治理酒后驾车行为能否取得实效并不在于查禁和处罚力度的大小,而在于能否真正认识到该行为所隐藏和潜在的现实危害。近期各地开展对此类行为的“严打”,是基于前阶段全国发生了几起因酒后驾车发生的恶性事件。酒后驾车导致鲜活生命的逝去令人痛惜,而对社会公德和道德程序的强大破坏更令人深思。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应该标本兼治,对于酒后驾车行为来说,“标”是驾车人酒后驾车行为,“本”则包含了这种行为背后的诸多内容,包括劝酒者的劝说、酒友们的纵容、执法者的弹性和社会舆论的失声等。“标”在明处而“本”在暗处,所以治“标”容易治“本”难,我们既可以通过治“标”来警示“本”,也可以通过“本”的好转来促进“标”的转变。
但无论怎样,酒后驾车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该行为的实施者、参与者和受害者,我们应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反思,也应该使全社会受到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