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核算的重要准则
2009-12-17吴卫军
吴卫军
39号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严格分类,不允许金融企业可以“挑樱桃”般地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中换仓划转,它现在是、将来也是影响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最重要的准则
2008年11月15日,20国集团“金融市场与世界经济峰会”通过了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华盛顿声明》。
声明提出了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问责制的中期行动计划,包括:全球主要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应朝着建立一套单一的高质量准则的目标努力工作;监管者和会计准则制定者应与私营部门共同努力,持续提升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一致应用和贯彻执行;金融机构应在其报告中提供经改进的风险披露,与国际最佳做法保持一致。监管者应敦促保障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全部、正确和及时地反映企业(包括表外业务活动)的实际业务情况,定期一致向市场报告。
在这一行动计划的指引下,我们对当前应用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下称39号)应加深认识。根据对2007年12月31日全球十多家大型国际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分析,按照39号准则核算覆盖的金融资产约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95%。中国金融机构的情形亦大体相当。因此,39号现在是、将来也是影响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最重要的准则。
规范核算
39号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工具的核算,把金融工具的分类作为会计核算最重要的基础来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设定了后续计量方法,即不同分类的金融工具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或按摊余成本计量。39号仍然采用了双重计量模式。
在39号以前,金融机构通常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交易类资产”和“投资类资产”,在银行中通常称为“交易账本”和“银行账本”。交易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类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但是,在划分“交易类资产”和“投资类资产”方面没有严格的准则要求。许多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经常按照其业绩考核需要在两类资产之间划转(换仓)。这种做法,就是金融企业中最有名的粉饰门面的“挑樱桃”会计。
39号将金融资产清晰地分为四类,即(1)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及应收款;及(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重要的是,金融资产各个类别之间的转换需要遵守严格的准则要求。
在会计报告日,四类资产中的第一类和第四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二类及第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第一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第四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所以,在双重计量会计模式下,金融资产的分类问题是最重要的,它决定了公允价值变动的去向。
按照39号的要求,金融企业依据其意图和能力,在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初始确认指的是,当且仅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企业就应在其财务状况表中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也就是说,在金融企业购买或发行了金融工具的最初始时点,企业应按照管理层对持有该金融工具的意图和该企业的财务能力,决定金融工具的分类。
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任何企业在支配其资源的时候,管理层的意图都应该十分明确。而且,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要求是一种市场纪律,一旦决定,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就开始适用。企业不能为了调节财务业绩的目的更改金融工具的分类。管理层必须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政策,决定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前线业务人员根据这种组合管理的要求,在购买金融资产时即决定它们的组合归属。企业采用透明公开的会计政策,对每一类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组合,按照39号的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和核算。而且,对于公允价值计量需要独立的价格验证,通常这项功能被直接报告给公司的财务总监,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这种做法,推动了企业使用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的发展,确定了企业的会计责任不仅是会计人员的,更重要的是前线业务人员的。
根据39号和其姊妹篇——国际会计准则7号,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对金融工具分类和核算管理的原则和做法。这种披露,一方面可以反映企业管理及业绩衡量的做法和水平,更重要的是,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了解企业对金融工具分类和核算的原则基础。通过分析和阅读相关原则基础,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看透企业是否涉嫌粉饰门面的“挑樱桃”会计。
39号对金融工具核算最彻底的要求,也体现在对衍生金融工具上。在39号前,会计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没有统一的准则,很多企业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不涉及即时的现金流量,没有初始投资,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表外业务列示。从39号发布开始,所有衍生金融产品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将表外业务的经济风险和后果直接呈报在会计报表上。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必须通过公允价值计量,从表外业务挪入表内计量,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负债列报这一会计上的做法,无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监管者对此都没有异议。因为这不仅是会计核算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企业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相反,许多特殊目的实体和特殊投资实体,因为发起者的设计和规避而留在表外,没有合并入发起者的会计报表中。这被认为是会计准则的一大漏洞。而39号对衍生金融产品的严格处理态度是值得借鉴的。
自由度之争
目前,国际会计界关于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存在争论,但考虑到计量方法的前提是决定金融工具的分类,争论的焦点,实质上是关于金融资产分类和分类后调整及类别转换的自由度。
2003年修订39号时,允许企业可以有指定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的资产分类选择权,且附加条件有限——按照规定,第一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类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在初始确认时,企业指定这些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及“为交易持有的金融资产”——这种资产分类选择权广为金融界接受,并认为这是修订后的39号的最优点。
当时,有些监管者不认同给予企业如此自由度,因为他们担心,金融企业对无法独立验证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选择公允价值计量,会造成利润表的波动。但是,今天许多金融机构(以部分欧洲银行为主导),因为要突破遵守金融资产分类的会计准则的严肃性,以批评“公允价值计量”为借口,给准则制定者施加压力,希望回到不受39号约束,由管理层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分类或调整、自由操控银行业绩的老路上。
2008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39号进行了紧急修订。应该注意到,修订的内容是“金融资产重分类”,并不是公允价值计量。
修订前,按39号规定,企业不可以将金融工具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的金融工具类别转出,也不可以将其他类别的金融工具转入到这个类别中。
修订后,如果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不再是为了出售或者在短期内重新买入,企业可以在极少数情形下,将该等金融资产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的金融工具类别转出。转出后,该等金融资产即不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不需要直接在利润表中反映。
对39号的修订,为部分金融企业在金融工具分类调整和转换方面开了扇“小窗户”。但是,目前有部分国际金融机构对39号的修订仍然不满,因为39号对利用指定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类别的选择权,进行初始确认及分类后,企业不能再对这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划入或转出。部分金融企业要求的,就是要对这一类别金融工具划入和转出的自由度。
不难看出,这种自由度的后果还是“挑樱桃”会计。
遏制“挑樱桃”会计
遏制“挑樱桃”会计,一直是会计准则制定者关注的重点,本文“附录”中列示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相关历史经验,反映了会计准则针对这一问题的演变,最终是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调整进行把关。
对金融资产分类最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是39号关于持有至到期类资产的“沾污”条款。只有企业对金融资产投资有积极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而且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支持,企业才能将这种投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类投资。
因为这类投资是按摊余成本(减值准备)计量的,有时候这些投资可能存有大量的未实现的公允价值收益。如果金融企业将其出售,实现部分这样的公允价值收益,那么“挑樱桃”会计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39号要求,如果金融企业对其分类为持有至到期类的债券在持有至到期日前提前出售,而且出售的金额相对该类别债券的金额占比不小,那么39号就指明这一投资组合被“沾污”,该企业必须将该类债券全部从“持有至到期”类投资中转出,按公允价值计量,最低标准也应按可供出售类债券计量。
出现这样的情况后,在两个财务年度内不能再将任何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类投资,迫使企业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即使按可供出售类债券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在权益表中暂挂,39号也要求将这种公允价值变化作为“其他全面综合收益”列报,以全面遏制“挑樱桃”会计。
中国的部分金融企业,是全球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早的企业。目前,它们没有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提出意见。这与它们的金融业务比较简单有关。
如果中国的金融企业在未来执行39号时产生矛盾,那么管理层和董事会应该学习和理解39号的真谛,掌握《华盛顿声明》行动计划的原则,确保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企业的财务能力,充分向信息使用者披露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看透了都不是会计问题,而是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问题。这正是我们须加深理解39号和支持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独立性的原因。■
注 1:指如不进行重分类调整,在三季度需要计入利润表的公允价值亏损。
2:德国Commerzbank 的分类调整日期是2008 年9 月30 日;其他银行的分类调整日期均为2008 年7 月1 日。
3:在法国,Societe General 和Credit Agricole 均在其三季度报告中声明,会在2008 年10 月采用国际会计准则39 号修订给予的重分类机会。
在瑞士,UBS 也表示正在评估2008 年四季度采用金融资产重分类选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银行2008 年三季度报告整理
作者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借调在英国金融监管局工作
美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经验
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前,美国没有强制的会计准则。企业选择会计准则和做法的自由度很高。有证据表明,企业对资产计量采用“现值”和“评估价值”计量基础的情况非常普遍。资产负债表中包括对房产、设备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
1938年前,针对监管目的,银行对其证券投资组合需要按市场价值计量。但因为美国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对市值会计影响银行财务业绩和投资决策的担忧,在1938年,这种为监管接受的会计做法被取消。
“大萧条”后,美国开始采用稳健的会计做法,基本放弃“现值”和“评估价值”计量基础,转而采用“历史成本”会计,包括在上市过程中也慎用评估价值。
1940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做法基本绝迹。
1973年及1974年间,许多证券的价值剧烈下跌。但这种价值的减少,大部分没有被反映在会计报表中。而到1975年市场价值回升时,会计准则对原先减值的证券是否可以回调到减值前的账面价值这一做法没有具体的指引。为此,1975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第12号准则,要求对可出售证券采用按“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计量。
上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银行及储蓄机构和贷款危机。原因之一,是历史成本会计掩盖了资产质量问题,允许资产损失逐步在净利息收入中消化。当时,美元利率的波动性很高。许多金融机构持有的大量金融工具的市值,与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按历史成本计量)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管理人员“挑樱桃”般地选择出售资产或结清负债,在不同的会计周期实现收益或亏损。管理层因而掌握了一种调节利润的强有力的工具。更有甚者,对那些缺乏基础资本的银行,它们选择出售优良资产、实现收益来加强其资本基础,但仍然把那些不良资产放在资产负债表上,隐藏着大额的未实现亏损。
因此,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要求在金融企业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呼声很高。此外,在上世纪80年代前,许多银行都没有采用动态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许多银行在到期日前,很少出售其持有的金融工具。但随着利率体系的改革和自由化,金融机构的证券组合的交易量越来越多。因此,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开始一项一项地应付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如制定关于汇率折算的财务会计准则第52号和对期货合约核算的第80号准则等,要求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因为对上世纪80年代银行及储蓄机构和贷款危机的反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识到对全部金融工具都制定合适的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准则的必要性。1991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的第107号会计准则,这是全球首次系统地要求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
为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的经济决策信息,杜绝“挑樱桃”会计,解决历史成本和市价孰低会计原则带来的不公平性,于1994年问世的美国第115号会计准则,即对债务和权益类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的准则,要求将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类、可供出售类或持有至到期类组合,并根据分类的基础,采用不同的会计后续计量模式。这种分类在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作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一经确定,金融工具的分类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