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市场正当时
2009-12-17娄刚
娄刚
市场低迷时,是监管发力的良机,对危害金融业诚信基石的证券违法,司法应全面介入,从重从严惩治
中国人搞了十几年股市,走完了人家上百年的历程,不能不说是个了不起的成就。可在监管方面,尽管努力多年,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法治环境。当前的危机,实际上对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和有效监管是一个警告。要稳定当前股票市场运行,除了出台“利好”政策,还必须净化和完善其市场功能,才能稳定市场信心。
市场低迷的时候,由于资金链紧张,各类非法证券活动更容易暴露,是监管者发力的好时机,比任何救市措施都更能稳定投资者信心。此举更可以为下一轮经济加速以后的牛市行情做个好的铺垫,更好地促进市场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证券违法实质恶劣
证券违法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以及部分证券投资者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公众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狭义地理解,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更广义的角度和本质上来看,证券犯罪,尤其是形形色色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犯罪,是一种高级的,有预谋、有组织的,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大规模盗窃、诈骗和抢劫。虽然包着“斯文”的外套,其“杀人不见血”的实质却非常恶劣。
传统的犯罪,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和原因而杀人、抢劫、偷盗,都为天理国法所不容。然而,当这些行为换个形式,被“斯文的读书人”不动声色地运用到面向广大投资者的证券市场的时候,其危害往往被低估。其量刑也往往会被从宽。孔乙己有句名言:“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中国人对读书人的宽容体现得淋漓尽致。好像罪行到了斯斯文文、手无缚鸡之力的读书人身上,就应该被美化一番,反正不会造成太大伤害。
但今天和证券行业打交道的“读书人”,绝不是手无缚鸡之力。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些“劳心者”一旦动起了歪脑筋,其能力可比那些一时头脑发热、持刀抢劫的莽汉厉害得多。试想,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晚上连连犯案,偷取了几万个人价值几千万元的财产,应该是多大的罪行呢?而这样的案子,一个普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就可以轻松地做到。
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石就是诚信。证券犯罪对诚信义务的违背,就是对这个基石的破坏。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绝对不是可以用非法获利的财务数量衡量的。杀人抢劫者固然罪无可逭,但还不至于影响经济建设。证券犯罪则小到对资本市场建设,大到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信和公允制度,有着比普通刑事和民事犯罪更大的破坏力,因此也必须全面围剿。
信用制度要健全
防微杜渐,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信用制度虽然看上去和证券违法没什么关系,其实信用是金融业的基石,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至关重要。
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违法的商业代价是无法挽回的。在一个信用系统和信用纪录技术手段非常发达的国家,违法纪录就会让违法者永久丧失平等缔约权,违法的成本就不只是单次违法被惩罚,还包括今后丧失所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在竞争中永远处于绝对劣势。对于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来说,这个惩罚往往要比罚款和牢狱更严厉。试想,如果无论是公司、证券从业人员还是投资者,只要在系统里输入身份证号码或企业名称,就能被查询到是否有违法或不良行为纪录,这是多么大的威慑?这就是抵御证券违法的第一道防线。
中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显然落后,这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成本。人民银行的征信服务中心虽然已经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但是由于运作欠商业化,网络功能欠发达,使用不方便,其普及度及被依赖的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金融社会的必需产品的程度。各地方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企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就更是没有系统地建立。显然,这给信用犯罪,尤其是证券犯罪提供了滋生的便利。同样的罪犯,同样的手段,有的时候连身份都不改,就能骗了东家骗西家。这在资信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遗憾,一个悲哀。
就像我们普通人体检很容易就可以验血一样,现代金融社会的信用记录检查应该是个非常普及、易用的服务产品。无论是哪个部门负责,全面的信用制度、信用系统和信用记录共享建设必须尽快完成。
监管不止是立法
证券犯罪的一个特点是高智商犯罪。行为人往往受过高等教育,对行业和市场规则了如指掌。往往通过伪造几份文件,甚至打几个电话、敲几下键盘就完成了犯罪的全过程。事前监管和事后侦查,审理的难度都很高,定罪的几率相比传统犯罪较低。仅仅靠监管者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事先预防。国际上通常的解决方案就是四管齐下:行业自律、公众和媒体监督、监管威慑加司法全面跟进。正因为如此,多数国家对获罪的证券罪犯,即使是对那些配合办案、有悔改之意的,都是从严量刑,提高威慑力,以儆效尤。
近年,中国的证券监管快速迈向全方位。除了行业协会自律体制日渐完备,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也逐渐到位。“进谏”“揭黑”媒体群逐渐成熟壮大,成为立体监管中重要的公众力量。
然而,中国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虽然有很大提高,却有着“严监管、松量刑”的特点。对当事人的惩罚多以罚款、免职、行业禁入和纪律处分等行政处罚为主。多数被定罪者因为没有被刑事起诉,最终可以逃过牢狱之灾。个人认为,这样的威慑力显然不足,增加了日后证券犯罪的几率和监管的难度,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笔者以为,立法已经不是中国打击证券犯罪的瓶颈。除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还有一系列的证券法规可以依据。瓶颈在于侦查、定罪和量刑的执法环节。
司法宜全面跟进
2003年12月,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正式成立,并且同时在公安系统内首次布阵全国,向北京、大连、上海、武汉、成都和深圳六地派驻直属机构。发展至今,虽然没有公开的资料,但估计总编制也只是公安部的一个零头。这和证券犯罪如此之大的破坏力是不成比例的。
证监会下设的稽查一、二局虽然专司调查证券非法活动,手段已经非常专业,但是,其一,稽查局不是全国性的办案机构,只能择重而办,不可能负担整个国家的证券犯罪调查;其二,由于证监会不是检察机关,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移交案件到检察机关。遗憾的是,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方面,只有涵盖很广的经济庭,并没有设置针对证券犯罪的全国性专门分支机构。专业的、负责调查的人士不能直接起诉,给本来定罪难度就很高的证券犯罪增加了司法办理难度。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解“近渴”,就要临时赋予证监会起诉权,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向法院发起刑事诉讼。长远的解决方案就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整个包括公、检、法的司法体系针对证券犯罪的编制,全面跟进对证券犯罪的侦查、起诉、定罪、量刑的全过程。
定罪全面 量刑从严
在欧美法系国家,一桩证券罪案往往可以被控几项甚至几十项罪名,看起来非常吓人。但细想想很有道理。一个人如果因为偷了东西而杀了人,当然也要处罚他杀人的罪过。证券犯罪除了非法获利,必须对其犯罪的全过程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数罪并控,数罪并罚。以一桩内幕交易案来说,很容易就可以被控虚假陈述、伪造文书、操纵市场、不当获利、欺诈等多项罪名。但是,这样有威慑力的定罪,只有在检察院和法院具备了专业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才有希望达成。仅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显然力度不够。
中国虽然有行业禁入规则,但是仅限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控制。很多曾经有过证券犯罪纪录的“大鳄”,往往刚刚被处罚没几年就“东山再起”,召集旧部,再搞个私募基金什么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因为他向中国这个法制社会证明了证券犯罪的成本是很低的。
所以,对于证券犯罪,不应该只停留在对触犯证券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处罚。除不知法犯法,主观上不构成非法获利动机的少数情况,大多数情况都应该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以非法获利金额为尺度,按盗窃和诈骗罪量刑。只有对大多数证券犯罪在刑事方面全面定罪,才有足够的司法威慑力。
而且,证券犯罪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罪过甚重,而《证券法》本身对证券犯罪量刑就偏松。要弥补这一点,必须数罪并罚,从《刑法》和《公司法》中寻找依据,按盗窃和欺诈从严定罪。
惟此,方能净化证券市场,使其运转健康、有效,利于经济。■
作者为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兼中国策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