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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姓名权

2009-12-17孟俊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姓名权绰号姓名

孟俊红

案例再现

年仅15岁的北京市某中学学生祁某,参加了北京市一潜能教育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开办的潜能开发学习。有一天,她发现,研究所在其宣传材料上刊登了一则消息称,中学生祁某某次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经过55天强化训练后,成绩有了显著提高,在该材料旁还列表显示了祁某的姓名、入学成绩、综合测评分、中考考试分数等。而在另一份宣传材料上,则印有祁某数学测试成绩统计、祁某姓名、学校名称、入学分数、综测分数、中考分数等。祁某看到,研究所将这两份材料发放给前来了解该所教学情况的学生家长。当祁某将此情况告诉父亲后,其父非常生气,在与研究所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祁某与父亲以侵害姓名权为由,将研究所告上法庭。

一、问题的提出

该案例中,研究所与学生的看法不一。学生认为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姓名写在广告中,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研究所则认为,自己印制的材料是教学内部资料,内容是介绍教学理念,仅供学生家长参考。其资料内容引用的教学数据只是教学的参考数据,不宜认定为广告,不能认定为侵害学生姓名权的行为。类似的情况在学校教学中是比较常见的。学校在对外宣传中对于快速进步的典型能否使用真实姓名?教师在作学术论文时使用学生的姓名是否侵权?姓名是每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对于名字的使用大家已经司空见惯。给学生起绰号、利用名字的谐音开玩笑、未经同意在不当场合使用学生名字……教师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在教育教学中经常要与学生的姓名权打交道,很多教师往往从教育教学的角度、从爱心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合适。但事实上,不知不觉中很可能已经侵害了学生的姓名权。那么,教师该怎样做才能既较好地行使教育教学权、又不侵害学生的姓名权呢?

二、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问题的分析

要做到不侵害学生的姓名权,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姓名权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侵害姓名权的具体情形。

(一)我国法律关于学生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对于学生的姓名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这实际上规定了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一些地方法规对学生的姓名权作了强化规定,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姓名权实际上包含三项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笔名、艺名、化名(当然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正式名字的场合除外)。姓名使用权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姓名权人有权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歪曲自己的姓名,更不得恶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侵害姓名权的情况

我国民法规定了侵害姓名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了侵犯姓名权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和姓名权的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假冒、盗用、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

1.假冒、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的情况,如假冒他人姓名上学等。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实施某种活动或实施不利于本人、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如谎称某某人是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等。盗用与假冒非常接近,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盗用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行为人并不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这种侵害姓名的行为,往往是用他人的姓名借以抬高或帮助自己,以达到某种目的,造成影响。姓名使用人的全部活动并不全部及于姓名权人,而是及于自己和姓名权人,因而,损害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假冒姓名是冒名顶替,姓名使用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这样,假冒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全部及于姓名权人,损害的范围比盗用姓名行为大得多。

2.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是指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决定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改名、不准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等。

3.不当使用姓名权是指不正确使用别人的姓名,如故意给他人取本人不愿意的绰号、故意歪曲别人的姓名读音、以危害公序良俗的方法使用他人的姓名(如故意以别人的名字命名自己的晚辈、宠物)等。

三、教师侵害学生姓名权常见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权时,有可能侵害到学生的姓名权,但假冒、盗用的情形极为罕见,大多数场合应该是不当使用学生姓名造成的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随意给学生起绰号的行为

传统教育特别强调师道尊严,学生在背后给老师起绰号的情况会有发生,但是老师给学生起绰号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但是在现当代教育环境中,师生关系融洽,许多教师觉得老师不应该天天板着脸,应当多与学生亲近,所以不但欣然接受学生起的绰号,而且给学生也起绰号。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喜欢绰号,也并不是所有的场合都适合称呼绰号。如果以不雅的身体特征给学生起绰号,或者在正规场合随意称呼学生的绰号,都有可能侵害学生的姓名权。

(二)故意利用名字谐音

家长给学生起名字时,都赋予了名字美好的含义,寄予了很高的希望。但是由于中国汉字的谐音现象,很好的名字谐音处理往往会产生搞笑的、甚至不好的含义。教师如果不是故意利用谐音,一般不构成侵害学生姓名权。但如果故意利用谐音取得所谓的喜剧效果,而不正确地使用学生姓名,蓄意利用音近、形近或其他字替代学生姓名中的字来嘲讽学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不用学生姓名而用其他字代替构成侵权与否,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同时还要结合替代的音近、形近字是否客观上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来确定。

(三)以编号代替学生姓名

有些老师喜欢用学号或者成绩的排名号称呼学生。这与班级规模的扩大有很大关系。目前的超大班额现象严重,重名的几率大大增加,有时班里可能有好几个重名的情况。老师为了区分,可能直接给学生编号,或者运用成绩排名号,或者在名字后加数字来区分。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学生心理上不能接受,就有可能侵害学生的姓名权。

(四)不当场合使用学生姓名

主要是指涉及营利性或者学生隐私权的场合,教师没有经过学生同意,擅自使用学生姓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形。如对外宣传教学效果等场合使用学生的姓名,文章开头的案例即是。

(五)擅自改名

擅自改名是指教师擅自给学生改名,主要发生在幼儿园、小学阶段。中国姓名文化传统中,有故意取难听的“贱名”以使孩子好养的情况,有些老师就给孩子改名,本意是好的,但实际上也侵害学生的姓名权。

(六)非法使用学生姓名

主要是指假冒、盗用学生姓名,往往是教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自己假冒、盗用或者为他人假冒、盗用提供便利的情况。如假冒学生的姓名参与禁止教师参与的活动,让他人假冒学生姓名冒名顶替上学等,山东齐玉苓案件就是典型。

上述侵害姓名权的情形,擅自改名、非法使用学生姓名是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案件,另外四类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最主要要看教师的主观心态和造成的客观后果,不太好认定。很多教师不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认真追究起来,教师侵害学生姓名权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与重视。

四、教师教育教学权与学生姓名权的协调

不少教师觉得行使教育教学权有多种方法,过分强调学生的姓名权会阻碍教育教学权的行使。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就大部分学生而言,老师正确称呼学生的姓名就是对学生的尊重,能比较好地协调二者的关系。名字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学生都希望能够引起老师的注意和尊重,很在意自己在老师心目中的地位。正确称呼学生的姓名在学生看来就是对自己姓名权的尊重。特别是在当前超大班额的情况下,如果教师能够准确叫出学生的名字,往往会引起学生的共鸣,认为老师尊重自己的姓名权,从而能较好地维护学生的自尊,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戴尔·卡耐基说过:一种简单但又最重要的获得好感的方法,就是牢记别人的姓名。所以,协调教育教学权与姓名权最好的方法是正确称呼学生的姓名,而不是给学生起绰号等。

五、提醒与建议

首先,姓名是学生的法律标志,姓名权是学生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称呼学生的姓名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

其次,学生的姓名权与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冲突,尊重学生的姓名权有可能激发学生的自尊心,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权的实施。

再次,非法使用学生姓名、擅自更改学生姓名违法,用绰号、谐音、编号称呼学生也不可取,不但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的,而且有可能伤害学生,严重的话还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责 编 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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