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
2009-12-17张新惠李杰辉
张新惠 李杰辉
摘要本文简要的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含义,并就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作了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 公民 利率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263-01
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只保护国家规定的利率,超出的利率部分不予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一样受国家保护。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分析发现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借款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金额一般在100万元以内,借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并且对资金需求非常急切,希望在2-3日内拿到款项解决问题。而这些融资需求走正规的银行渠道显然较难,故民间借贷得以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多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既然是合同,就和其他借款合同一样是单务合同,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出借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也是比较常用的担保方式):抵押、保证和质押等。民间借贷也不例外。根据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从以上介绍可以发现,在民间借贷的整个运作过程中,担保公司获取了担保费收入,出资人获取稳定利息收益,借款人快速获得资金,解了燃眉之急,最终实现三方共赢。因此国家不反对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向好的方面发展。
二、民间借贷何以迅猛发展
不得不承认,民间借贷自古就有,但象今天这样大规模、大范围的也就是近些年才出现的,分析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第一,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规范贷款市场,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第二,虽然金融机构加大了发放贷款的力度,但社会仍然反映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没有相应的抵押物品,在金融机构得不到资金支持,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
第三,借款人特点的多种多样性(企业和个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济实力强企业和经济实力弱企业等)决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能更快更方便的得到所需资金。
三、民间借贷业务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是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交易的日渐活跃,资金需求成了中小业主遇到的最头疼的问题。而民间借贷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赢得了资金需求者的青睐。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2006年下半年以来,本地区民间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从最初的外地来成立分公司的一家,到如今的几十家,发展势头可见一斑。
尽管民间借贷发展迅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够;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强;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以上种种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规范,才能减少风险因素。
四、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减少风险因素
第一,积极对借款人、出借人做好普法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使各方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民间的借贷应采取书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大家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比如可以提高成立担保公司的门槛,向资金监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使真正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同时,促使公民重视借入资金方的信用状况,增加保证抵押的保护措施。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且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看出,公证机关可为借据进行公证,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有效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