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2009-12-17相悦丽郝俊峰薛继婷
相悦丽 郝俊峰 薛继婷
21世纪是中国物流业的春天,我国现代物流业正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物流事业迅猛发展。需要建立高效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落后于物流事业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构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物流法律法规。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框架,进而最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物流法,建立一个专业性强又赋有前瞻性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势在必行。现代物流事业的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物流业。只有健全物流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它才能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1物流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物流事业的发展,面对方兴未艾的现代物流业,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构建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1.1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物流是伴随着商品流通发展起来的。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信息、金融、保险、物流……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物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第一次写进了政府报告中,这足以说明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物流业在国家规划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回顾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现状及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代物流法律体系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1.1.1层次低、效力差、难协调。由于我国物流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差,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层次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具体运用起来缺乏普遍适用性,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具有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这就使物流法律难以得到落实。
1.1.2专门性、系统性、全面性差。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无以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而且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况且这些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而这些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进而导致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这将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物流法律体系化就更谈不上了。所谓物流法律体系化是要使现行的和未来的物流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物流法律的体系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就是必须建立起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2我国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物流法律体系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2.1完善的内容是物流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石
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对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物流法律体系的内容应含盖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仓储法律制度、流通加工法律制度、运输法律制度和信息法律制度。
2.2合理的层次结构需要物流法律体系之间的融合
目前应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以及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合乎逻辑的脉络;构建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物流法。
2.2.1疏通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
目前,物流立法相对落后,仍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在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中,要在认真清理、修订内容过时而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在物流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尚缺少基本的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整合的及时进行整合;该规范的及时规范;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补充的及时补充和完善,使其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
2.2.2科学地、系统地加强立法工作
中国加入WTO,国内物流企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或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在建立统一性的物流立法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地方可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下一步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提供参考依据和积累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同时,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立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物流体系的相对滞后。因此,应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两方面进行联合,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的一个发展趋势,在现代物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要从中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独特性出发,切实反映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律,进而保障我国经济利益,同时努力把它推广为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法律准则。创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法律体系。这个配套体系必须有针对性地帮助克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障碍,构建良好的物流法律环境。既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要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从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