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三定” 全方位加强网络经济监管
2009-12-15陶利军
陶利军
2008年7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新三定”)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监管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必然涉及经营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因此,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是“新三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在网络经济中的延伸,应该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工商机关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是当前网络经济监管的薄弱环节。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包含准入登记和网站身份认证。准人登记是明确网络中哪些经营主体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网站身份认证是对已经办理准入登记的网络经营主体,在其所经营的网站或网页上加注工商标识和电子版工商营业执照。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又是打造网络诚信环境的客观要求。
2、监管网络经营客体。主要包括:(1)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的管理。网上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对于需要经过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工商、公安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广告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性网站上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应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食品安全法》生效后,网络经营食品也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对网上交易商品质量的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监管网上经营行为。当前,网络经济中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照经营、违法拍卖和促销、网络传销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坚持打击与规范并举的方针,努力建立网络经营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制止减少各类违法行为。
4、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管是在有形市场,还是在网络市场中发生交易,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网络消费侵权案件应积极受理。
5、扶持培育网络市场。按照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结合的理念,积极推进有形专业市场发展网上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放宽准入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促进企业流通方式创新。加快网上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网上经营和服务的诚信水平。积极组织网上市场举办者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其法律和商务等方面知识。推进网络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6、监管电子合同。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合同法》在制定时已注意到了电子合同这种新的合同形式,并明确电子合同的管辖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合同法》,努力掌握电子信息技术,熟悉电子合同的形态和形成过程,以电子合同监管为切入口,切实有效地实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7、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当前一些知名企业商标和字号被抢注为网站中文域名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企业名称专有权和商标专用权实施保护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这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相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经济监管职责来说,目前整个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对滞后。其中在推进网络经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方面,主要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对网络经济现状和工商网络监管职能了解不够,导致法规规章建设相对缓慢。网络经济监管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特别是掌握现代网络技术和了解网络市场现状,又熟悉工商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缺少。工商网络经济监管职能的舆论宣传不够到位,导致社会上对工商网店办照等工作存在许多误解。在现有工商基本职能履行方面,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权工作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办法,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有效举措,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电子合同监管举步艰难,整个工作跟不上网络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这些,都需要我们全方位加强网络经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