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009-12-11闫俊宏

商情 2009年28期
关键词:标志法律制度

闫俊宏

[摘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研究长期以来都是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入世以来,认识地理标志及其相关概念,以及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理论界对涉及地理标志的相关概念上存在很大争议,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冲突。本文肯定了地理标志的私权(知识产权)属性,介绍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指出了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概述

人类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埃及砖石上的工匠标记、中世纪欧洲的行会标记。19世纪后期,伴随着资本主义贸易的全球扩张,一些欧洲国家开始认识到地理标志作为国家遗产的重要性,它们建立了一个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这个体系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1919年法国率先制定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创了以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先河。1891年《马德里协定》、1958年《里斯本协定》等,均对地理标志问题作了相应的保护规定。1994年底缔结的《TRIPS协议》,正式将地理标志列为一章,与商标、版权、专利等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在WTO的协议中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加强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力度。而在新一轮的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地理标志又被列入讨论的议题。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地理标志的定义曾有很多种表述,在未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之前,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一般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地理标志标识的是一个地方、区域或国家的地理名称。第二,地理标志表现为名称、标志或其它识别性符号。第三,地理标志体现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第四,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品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商品的地理来源。第五,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第六,必须为商业性使用。结合地理标志的要素,可以对地理标志作出如下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的加工、制造或生产来源于某个地方或国家,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品质、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取决于该地理区域的地理环境,包括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商业识别标志。

关于地理标志的特征问题,学术界分歧很大。虽然学界对地理标志定义各有不同,然而主流观点对于地理标志的特征却有很多相似之处:地理标志与商品及商品原产地有关,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财产,地理标志不属于某一个人所有。本文认为地理标志有三个的特征:第一,客观性;第二,保护的永久性;第三,不可转让性。

三、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其分歧

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初,各国主要根据本国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由于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地理标志所属国,也可能发生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所属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于是在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主导下,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制度就出现了。

在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态度反差巨大,主要是美国和欧盟存在严重分歧,而发展中国家则依据各国国情归属于美国与欧盟两大阵营。由于各国存在巨大分歧,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关于该问题的进程陷入停滞。在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上存在的分歧成为地理标志保护达成统一规定的主要障碍。

四、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8年2月起,我国运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我国形成了由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保护的法律体系。立法模式设计的缺陷使得三种保护制度运行难以协调,管理地理标志的三部门存在管理错位、缺位现象,也使公众对我国现行保护制度无所适从。

五、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

对于我国选择何种立法模式,有关部门和学者尚未取得共识。国家工商局主张运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主张运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在设计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本文认为在设计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一要立足国情。二要应保尽保。三要确保保护地理标志的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四要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选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时,可以借鉴普通法系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比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的立法建议,运用商标法律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在实际操作中,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为辅。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六、结语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某个地理标志要在WTO成员国获得保护,首先必须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因此,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仅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还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并且有利于在地理标志国际谈判中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这就急切需要我国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合理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监督和管理,提高全社会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使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1.

[2]金多才.试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06,(9): 86.

猜你喜欢

标志法律制度
多功能标志杆的使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首都的标志是只熊
为什么奥林匹克以五环为标志?
某些单位的制度
政治法律
论制度安排的后发优势
“人世”与我国法律观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