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及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
2009-12-11陶海东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白俄罗斯自独立以来推行的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收到了成效,国家政治、经济平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升级,白俄罗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期望利用外国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带动经济发展。其中最引入注目的就是税收政策的调整。然而,在调整过程中出现了税收体系不稳定、增值税税率过重等问题,极大地挫伤了外商投资积极性。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白俄罗斯 税收体系改革 吸引外资
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高效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承认和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并以市场供需原则为基础调整价格制度。要实现这些目标,一个很重要的工具是通过改革税收制度,调整国家税收政策,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变。
白俄罗斯税收法律的演变
白俄罗斯新的税收体系和税收法规是在其独立后的1992年1月1日开始建立和实施的。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加强巩固了白俄罗斯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经济自主性,同时也标志着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开始。
从总体上来看,新税收体系被赋予了以下目标:新税收体系必须满足当时复杂的经济形势;为国家财政提供可靠的收入保障;推动社会经济向新制度的转变;实现财政资源在新制度中的合理分配;促进国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平等发展;拉近税收体系与国际标准的差距,特别是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保障国家更快地融入国际市场分工体系中。
当时的新税收体系包括了23种基本税种,其中15种分别置于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之下,同时还有8种预算外基金项目收入。在税种设置上,除了国际通用的税种以外(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能源税、土地税、关税等),还特别加入了有白俄罗斯特色的税种。这主要包括:切尔诺贝利事故区特别税、运输工具使用税、公路税、运输工具维修税;在地方税收中还加入了儿童学前教育税等。
新税收体系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据统计,1992年税收收入占GDP的44%,这其中32%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12%来源于预算外基金项目收入。虽然新税收制度的实行为市场经济的确立标明了方向,但白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结构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见表1)。
由表1 可以看出,白俄罗斯和经合组织国家之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上。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白俄罗斯人均收入不高;税收体系还不够完善;税务支付缺乏有效监督;以企业为主要的税收来源;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等。
最初的税收法律源自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税法》的修订,这部税法中主要包括了纳税主体范围,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以及税种、纳税日期等方面的规定。从1993年开始,加入了与其它税法协调的解释(如企业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在1994年,又添加了关于纳税主体在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的说明;并于同年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税务监察法》。
1992年,白俄罗斯共有税种23种,1993年增加为28种,截止目前,白俄罗斯共有24种税种,其中包括15种中央税种和9种地方性税种。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就是税负不断下降,其中降幅最大的当属增值税:从1992年的28%降低到1993年的25%、1994年的20%、2004年的18%,到2007年的20%。同时,对于农业经济生产者还实施优惠的增值税税率,从1992年的14%降低到2007年的10%。除此以外,白俄罗斯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减税措施:将不动产税从1992年的5%逐步调低到1%;紧急情况税由1992年的18%降低到4%等。
通过这些减税措施,白俄罗斯税收在GDP中的比重达到或接近了世界平均水平。从1993年的49.6%降低到了2002年的39.7%,而同期欧盟国家这一指标平均为40.8%,经合组织国家为38.4%,美国、澳大利亚为30%,德国、比利时为42%-45%,丹麦、法国、瑞士为55%-60%。
白俄罗斯和大多数独联体国家一样,都经历了解体之初的全面衰退,特别是在税负较重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了投资积极性和GDP增长双双下降的局面。在减税效果较为明显的1995-1997年,这两个指标实现了快速复苏,但随之而来的1998-1999年的金融危机,由于受到俄罗斯的波及,投资急剧下降,同时拉低了GDP的增长速度。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消退,低税赋的作用又开始显现了,而GDP与固定资产投资恢复了平稳增长(见表2、图1)。
新一轮的税收改革起源于2004年1月1日,新《税务法典》的基本部分开始付诸实施。这一轮改革的亮点在于降低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例如,增值税税率重新调整到20%,支付流转税由4.5%降低到4.15%。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利用外国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白俄罗斯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典》第91条作出如下规定:
在外资企业宣布盈利当年开始计算,免除其三年的企业利润税。但外资企业中,外国资本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外资参股的生产企业产品在白俄占据重要地位,在报请白俄部长会议批准以后,可在三年免税期满后,再享受三年的减半优惠;外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工具等,免征进口关税;外资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制成品等,免征进口关税。
为鼓励外商投资白俄罗斯高科技产业,根据2000年7月8日第244号总统令中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对于运用和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外资公司,免征五年的国内税和关税;降低高科技企业的利润税、增值税;免除或降低高科技产品消费税;免除或降低投资回收期内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关税;免除或降低原材料、半制成品、机械设备的进口关税;给那些向外资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税收上的优惠。
同时,为吸引外资,白俄罗斯效仿国外先进经验陆续设立了6个以各州首府为基础的自由经济区,区内企业在税收上享有幅度更大的优惠:企业利润税为12%(区外24%),免征土地使用税、能源税、自然资源保护基金税等。
白俄罗斯税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纵观白俄罗斯施行税收制度改革的种种措施,其目的非常明确,即拉近与目前国际税收制度的差距,同时为外商投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白俄罗斯税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收体系不稳定
新税收体系的实施给白俄罗斯经济带来了正面效应,但其中还存在着不少欠缺的地方。比如,有太多的对税收体系的解释性文件以及大量凌驾于税法之上的“条例”、“总统令”。虽然在必要的时候对新税收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非常重要,但也同时造成了税收体系以及税法的不稳定性。这样做的结果直接增加了纳税人的应税难度,也使税收管理机关疲于执行新条例,导致纳税人、征税者无所适从。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92年到2002年,对新税法的修改、补充就不少于10次。这样的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到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例如,1996年白俄罗斯—比利时联合企业“达米娜-MPC”暂停了其在白俄罗斯兴建四星级宾馆“欧罗巴”的计划,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白俄罗斯进口关税税率的突然改变。
在投资开始阶段的1993年,所有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进口或者全免关税、或者按照其价值的10%征收。在1995-1996年,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对个别商品突然提高到了商品价值的50%-60%,投资环境因税率的改变而急剧恶化。同时,白俄罗斯卢布的大幅度贬值造成投资成本加大。据统计,在1996年初,“达米娜-MPC”在白俄罗斯海关等待通关的原材料、设备等价值约为8.7万美元,而其要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竟然达到了4.4万美元。结果是“达米娜-MPC”紧急终止了清关任务,并迅速停止了整个投资计划。
这种突然改变税率的做法很明显违反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典》中第79条和第91条的规定。在第91条第2款“税收、税收优惠与关税支付”中,对于获得税收及关税优惠有如下规定,“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在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应当享有国内税收、关税税收所规定的优惠待遇”。根据此案例,“达米娜-MPC”兴建宾馆的活动毫无疑问属于在白俄罗斯境内的合法投资行为,其最终目的也是将外国资本以固定资产的形式保留在白俄罗斯境内,所以,其进口原材料、设备理应享受《投资法典》中所规定的优惠待遇,而不应受到税率临时调整的影响。在第79条“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中也规定,“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资产所有制形式,否则将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根据“达米娜-MPC”的发展计划,并没有改变其投资目的和企业股权,所以应当享受原有的优惠税收政策。
白俄罗斯政府这样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使外商对白俄罗斯的投资前景产生了疑虑。同时,高额的进口关税使得白俄罗斯投资环境急剧恶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引进,以及生产技术现代化的升级,白俄罗斯部长会议于2003年2月5日通过了第140号文件《关于技术设备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关税降低到0%的临时规定》,全面免除了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及其设备的进口关税。
(二)增值税税率过重
除了不稳定因素以外,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的不足之处还体现在增值税过重的问题上。虽然根据新税收改革的指示,增值税平均税率降低到了20%,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较重(见表3)。
高额的增值税使得企业不得不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此造成了产品销售价格居高不下,直接导致了居民主要消费品,特别是食品类的消费能力下降或增长缓慢(见表4)。
(三)缺乏对企业利润再投资的鼓励措施
大多数独联体国家,由于担心外资的涌入会对国内关键性行业形成垄断,因此其税收政策都倾向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完全一样,例如俄罗斯、格鲁吉亚、塔吉克斯坦等。在这一点上,白俄罗斯对外商的优惠还是很大的。
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缺乏对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鼓励措施。例如,俄罗斯在其《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中规定,对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额在10%以上、并用所获得的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完全享受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反观白俄罗斯,由于缺乏对利润再投资的鼓励,将不利于外资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也不利于将外资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境内。
(四)纳税成本居高不下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的另一个缺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兴建之初缺乏盈利能力,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对外资企业投资初期的帮助不大,其主要原因是白俄罗斯纳税成本居高不下。根据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2月联合公布的一份关于全球纳税成本(包括税率、税目数量、缴税耗时)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175个国家(地区)中,白俄罗斯成为世界上纳税成本最高的国家。
以一家生产和销售消费品的中型公司为例,在中国香港,公司需要缴纳4项税,共占总利润的29%。缴纳这些税种,公司共需要花费80个小时。而在白俄罗斯,这家公司需要缴纳12项税种,除去各项免税和减税,需要缴纳的税额竟然达到利润的186%。这样的结果不是公司倒闭,就是导致偷税、漏税。同时,把这些税种成文报交时,要耗费1188个小时。在这样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大多数公司会隐瞒账目,最终的结果是白俄罗斯42%的商业活动没有记录。
结论
白俄罗斯自独立以来推行的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收到了成效,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白俄罗斯进行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其税收的改革目的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税收体系,然而,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税收体系不稳定、增值税税率过重、缺乏对企业利润再投资的鼓励措施以及纳税成本居高不下等一系列负面影响。笔者认为,作为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体系不在于它有多完善,而在于其税率的优惠幅度,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方便快捷的纳税方式等。
虽然白俄罗斯在税收改革上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但是由于白俄罗斯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使其成为连接东、西欧市场的重要纽带。白俄罗斯发达的跨国交通网络、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高素质的人才储备将为旨在同时进入这两个市场的外资企业提供潜在的资源优势。只要白俄罗斯政府能够继续深化税收体系改革、减少其负面影响,可以预见,外商直接对白投资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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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海东,Tarasav. V.I.在国民经济中的外国资本[M].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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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陶海东,男,1979年生,1998-2008年留学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200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7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留学期间在独联体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11篇,另有5篇被独联体国家学术研讨会录用,学术专著《在国民经济中的外国资本》(俄文)一书被白俄罗斯国家图书馆、总统办公厅等部门收录。现为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