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问题分析
2009-12-11米文通
米文通
摘要: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主体包括三方面: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自律性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市场发行主体和交易主体。一个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应是三方面都能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要达到这种效果,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机构的内部治理;提高自律性组织自律监管能力,理清权责关系等。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6-0072-05
鉴于市场失灵原因,各国政府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但随之发现政府也存在失灵问题,各国因此先后发展自律监管体系来应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刚完成“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才能更好地实施“国际化”。但目前世界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中国要把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意味着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而国际化要求证券市场拥有高效、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比如欧美等世界金融中心均是这样。在这种背景下,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加快改革,即从目前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由于历史原因非常强势的监管体系,要逐步变为政府监管为适度监管,与完善的自律监管共同应对市场问题的体系,与国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接轨。
一、国内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主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自律性组织;二是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三是市场发行主体和交易主体。
(一)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现状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自律监管组织,其自律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独立性,依赖政府过度。这体现在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范围除依照证券法规定之外,首先取决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不是直接来源于会员的现实需要。再者,协会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也主要由行政机关或由行政编制人员兼任,协会因此失去了相对独立性,背离了民间性本质,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
2未能充分彰显成员利益,缺乏对会员的吸引力。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向成员凸显它的集体利益性。但实际状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忽视为成员创造利益的功能;成员单位也极少借助证券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使会员单位与协会的关系渐渐疏远,结果对成员失去吸引力,丧失进行自律监管的基础。
3缺乏自律性管理手段。《证券法》虽明确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权,但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惩戒力,没有哪些权力能真正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其自律流于形式,难以在行业中树立真正的威信。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在实践中,证券交易所仍难以有效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交易所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严重。与英美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来自官方规划和筹办,比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证监会提名。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总经理的设置也由证监会决定,即高层无不处于证监会的控制之下。政府直接介入交易所内部组织,使其无法真正建立会员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会员利益无法体现,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自律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证券交易所监管范围不明。依照《证券法》,交易所多了很多自主权,比如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授权不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有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但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规定,这极易造成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或监管措施的重复实施。
(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自律监管现状
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具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中国上市公司所有必须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中介机构的重新认定,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但如果中介机构不遵守制度,不但不及时有效地披露业已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潜在或隐藏的风险,反而帮助上市公司作假,那将必然导致证券市场信用危机。中国许多证券市场违规事件都与中介机构的渎职有关,比如琼民源事件、郑百文、银广夏、科龙电器等都与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有关。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可以说沪深股市中,“恶意圈钱”、“虚假包装”、“虚假重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能够大行其道与某些贪婪的中介机构助纣为虐关系极大。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就是一合谋。现在假设即使中介机构有能力获得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它也有可能出于种种考虑和上市公司合谋做不公正准确的信息发布而从中获利。合谋的原因有许多,概括起来看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利益直接来自于被监督的对象——上市公司。这样一来,中介机构的所作所为必然要顾及上市公司的利益,自然不可能做出公正准确的信息披露。而中介机构敢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外部监管不够,处罚成本过低;再者是其内部治理机构不够完善,没有起到自律约束作用(2004,沈林、王鹏)。
(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现状
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中国上市公司规模逐步发展壮大,不仅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成为中国众多企业中的先行者,而且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排头兵。但它在自律方面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首先是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够全面,表现在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以及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不充分等。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收益率多少,风险程度如何均未做相应说明,尤其是2007年证券行情火爆,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均呈现大幅增长,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此类信息往往是公开程度较低的。
其次是披露信息不够及时。中国监管部门有关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中对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如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鉴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