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型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的思考
2009-12-11武义青刘孟山
武义青 刘孟山
摘要:农村30年改革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培养了市场机制,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为建立新型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初步制度保证。中国工业化社会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农耕文明的烙印,展望中国三农工作的未来,需要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土地适度有序流转,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设起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占主导地位的和谐新农村。
关键词:农耕文明;新型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有序流转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6-0005-04
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30年来农村改革取得的最大的成果,是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农村改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粮食问题,更为深远的意义还在于,它为推进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构建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占主导地位的和谐稳定新农村奠定了微观经济基础。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推进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壮大新型自耕农群体,是扩大全社会中等收入者比例的必然要求,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传统的中华文明总体上属于农耕文明,历史上民不聊生而能长治久安的政权从未存在,凡是“盛世”,必定是农民生存有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稳定的时期。而在这种兴衰交替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则是自耕农主导的农业生产体系的稳固与否。
所谓自耕农是指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和较为完整的农业生产工具(如耕牛、运输工具及其它农具等)的农户,他们生产经验丰富,自己耕种土地,或以自己耕种为主而伴有少量雇工,生产率较高,有较多的农业剩余。由于能够使劳动和土地直接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而且能够较好地实现同当时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劳动与土地的均衡,在中国传统农耕社会里,自耕农一直是最有效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有恒产者有恒心。自耕农比较重视现有稳定的生活,而且其行为方式比较理性,其心理倾向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这样,就容易沟通并达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共识。而且,由于他们介于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客观上形成十分有效的缓冲力量,有助于缓解种种可能的紧张和冲突。因此,当自耕农占据主导位置的时候,整个社会就出现和谐稳定趋势,一旦这样的生产体系遭到破坏,整个社会也就由兴盛走向衰亡。
中国历史上大凡强盛一时的朝代,如汉唐明清,大体上都重复着同样的循环轨迹。开朝初期,统治阶级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推行均田制和鼓励垦荒、轻徭薄赋等休养生息政策,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自耕农主导的农业生产体系逐渐形成。农业兴百业旺,农村稳天下安,国家由此迈入“盛世”。总体上讲这个时期呈现出土地、劳动和产出平衡增长的趋势,这和斯密描述的“黄金时代”基本相符。但是人口日益增多,而可供开垦的土地资源逐渐枯竭,又由于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非常缓慢,如直到建国前中国农业生产技术仍基本停留在汉代的铁犁牛耕技术水平上。这样马尔萨斯的“沉闷的科学”所预言的劳动边际产出率下降,导致劳动收入降低只能维持生存的状况出现了。由于农业生产非常脆弱和不稳定,天灾人祸常常导致农民破产,土地兼并随即产生,社会分化和矛盾日趋尖锐。受土地财富观的驱使,官僚资本和工商资本也纷纷加入掠夺土地财富的行列,进一步加快和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进度与程度。历史上往往与“盛世”相伴而来的是统治者为追求“武功”而进行的对外凿边拓土战争,与此同时统治者穷奢极欲的腐朽生活也达到极致。横征暴敛和沉重的徭役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民因负担加重而破产,土地兼并激化,自耕制农业生产体系遭到破坏,农业生产率严重下降。历代统治者大都过分重本轻末,工商业发展受到严重限制,破产农民由于无法转移到新的产业而变成流民,当饥荒不期而至的时候,他们很容易受到蛊惑,于是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内忧与外患是孪生子,早已存有觊觎之心的外敌趁机乘虚而入。在内外夹击之下,一个王朝顷刻土崩瓦解。
自耕农主导的农业生产体系是农耕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但受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的限制,传统自耕农表现得十分脆弱,处于被经常分化的边缘。虽然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也采取抑制兼并、改革税赋等保护措施,但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传统农耕社会里,由于农业是最主要的税赋来源,加之阶级本性局限,统治者不可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因而自耕农主导的农业生产体系无法逃脱由兴而衰的历史宿命,其后果是导致中国历史上朝代更替频繁。
紧紧抓住农民这个根本问题,适应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因此不断取得成功。农村30年改革,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培养了市场机制,确立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为建立新型自耕农主导的农业生产体系提供了初步制度保证。
中国的问题根本上就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实质就是土地问题。毛泽东同志在20世纪中国变幻动荡的时局中独树一帜,敏锐地抓住了中国社会这个根本矛盾,形成独特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方式,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谁能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谁就是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者,历史再次作出证明。
建国前后,全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实现了祖祖辈辈所盼望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极大地激发了生产积极性,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这是中国解放初期能够迅速战胜困难,恢复经济,并顺利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最重要因素。但1953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随之而来的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将农民刚刚得到的土地、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都收归集体,充满活力的家庭经营被低效率的集体生产所替代。由于农业生产关系严重脱离生产力发展实际,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农民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农业发展缓慢,甚至一度出现了停滞。截至1978年,全国还有2.5亿的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1978年,在中国命运又一次面临重大转折的关头,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再一次敏锐地抓住了中国社会的根本矛盾,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改革从农村率先突破,并迅速推向全国,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实践中,这个制度不断巩固和完善。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法》,在法律的层面上规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同年,国家将家庭经营制度写进了宪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中以农地为核心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作出了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
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中央的“三农”政策深受农民的拥护和赞扬,“三农”工作年年有新进展、年年有新成效。
概括来讲,农村30年的改革取得三项伟大成就:一是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微观经营主体;二是培养了市场机制,促进了农产品和农村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三是21世纪初开始确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客观地讲,这三项成就已初步形成了构建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占主导地位的和谐稳定新农村的制度框架。首先,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等权益,为新型自耕农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市场机制的确立,为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开辟了道路。改革之初,土地基本上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户,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家庭经营的规模过于狭小,与自耕农形成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依法、有偿、规范流转。随着乡镇企业异军崛起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一部分农民由于已到城市定居或转入非农产业而产生流转土地的要求。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理论上的可能变成现实。当然,它与封建社会以农民破产为前提的土地兼并有着本质区别;历史上,自耕农生产体系由于得不到有效保护而陷入由兴而衰的恶性循环,统筹城乡发展基本方略的确立为打破这种循环提供了制度保证。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生产实行直接补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医合制度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户农业生产和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
中国工业化社会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农耕文明的烙印。展望中国三农工作的未来,需要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土地适度有序流转,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建设起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占主导地位的和谐新农村。
中国已进人工业化中期阶段,但城市化水平仅43%,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这种特殊现象既同中国社会传统有关,也受中国人口过于庞大的客观因素制约。无论是国外的大城市病,还是中国的小城镇病都还提醒我们不可盲目追求城市化率。这就证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将有别于其他国家,中国农村人口将会始终保持在相当高的水平上。也就是说中国工业化社会将带有农耕文明的某些特征。中国正处于建立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和谐稳定社会的转型时期,这种社会结构的最终形成须以农村相应的社会结构的建立为前提。根据历史经验,从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出发,推进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农村社会结构也许是最佳的选择。与传统自耕农相比,新型自耕农应具备“小规模、严保护、高社保”等社会特征:以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实行精耕细作土地集约化生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政府调控,自耕农生产体系不受土地兼并的摧残。农业生产得到政府的支持与保护,资本广化和技术进步停滞现象被有效克服,农民收入不因此而降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户不会由于天灾人祸而破产,自耕农生产队伍日益稳固。
我们也赞成许多同志主张的规模经营模式,但笼统地讲规模经营并没有实际意义。比如,通过雇工有些地方出现数公顷经营规模的农户,这种土地粗放经营模式是否具备普遍意义很值得怀疑。所以我们认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以农户自耕制为前提。所谓自耕制适度经营的规模,一是要能够实现农户家庭劳动力同土地规模的大体均衡,土地效率优先,兼顾劳动效率。二是要保证农户能够获得当地(县域)社会平均收入。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十分不平衡,家庭也有大小之分,各地的自耕制适度经营的规模自然也有差距。我们不妨以属于中等发展水平的冀南平原地区为例来进行讨论,该地区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农户,大都是四五口之家,作为主要劳动力其男女主人一般在40-60岁之间,要是能种上2公顷(约30亩)左右的土地,就俨然小康了。而对于那些半耕半工农户,即有多种经营项目(比如养殖、农产品加工与贩运、建筑、运输、餐饮、商店、小作坊等),或夫妻有1人常年在当地企业打工的农户,他们若是拥有1公顷(约15亩)左右的土地,亦然殷实之家。与其他同志主张的规模经营相比,上述自耕制适度经营的规模要小得多,这也是“小规模”的用意所在。这样的家庭就属于农村的中等收入者,是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中坚力量。根据国际经验,这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比例如果普遍能达到40%,就基本上实现了建立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橄榄型”农村社会结构的要求。目前全国共有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平均每个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耕种4.0687公顷(6.1亩)土地。如果再用二十几年时间继续转移2亿左右的劳动力的目标能够实现,那么中国从事农作物种植业的劳动力有望降至两亿以下,若能保持1.2006亿公顷(约18亿亩)耕地的底线不被突破,则平均每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面积可以实现翻番,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完全有可能实现上述自耕制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
目前,中国农村已出现利益群体分化趋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日益活跃。需要因势利导加以调控和规范,使之朝着有利于建设以新型自耕农为代表的农村中等收入者占主导地位的和谐新农村的方向发展。建立土地永续使用权制度。在承包长期化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统一。消除因承包期和权能残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适度有序流转。鼓励已到城市定居创业的农户卖出土地和住宅,鼓励外出打工的农户以出租、入股等形式让渡土地使用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种田能手就近打工或开展多种经营,造就更多新型自耕农经营主体。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数量和方向,土地使用权限制在本集体经济内部流转,数量不应超过自耕农的适宜规模,不提倡大量雇工生产;引导与规范社会资本以适宜的形式投资适宜的农业生产领域,限制闲散社会资本简单地介入农业直接生产过程,防止社会资本通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而形成土地兼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坚持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和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的原则,不断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制,大力推广适用农业技术,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探索建立粮食综合直接补贴制度,提高支农资金效果;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技术等领域搞好对农民的服务。通过统一购销,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收入。通过统一提供服务,统一技术标准,形成统一品牌,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城乡—体化建设。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使农民能够象城市人一样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过上都市化生活。完善农村养老、低保和新医合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稳定农村种田能手队伍,为保证中国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