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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制化的民主政治与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

2009-12-09郭秋娟

商情 2009年25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益

郭秋娟

【摘 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法制建设,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化水平,以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人民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民主政治 权益 公平正义

一、法制化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权益关系协调

1.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统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动活泼、安定有序的民主政治局面。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阐明了民主政治建设只能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的原则,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指明了方向。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实行法制。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我们没有注意到法制的作用,以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践踏民主的历史事件,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使“人治”倾向不断抬头。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如今我国已通过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无法可依的局面。与此同时,党和政府也通过一系列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使法律成为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2.公民权益关系协调的保障机制

在当前,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促进群众参与的扩大,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

第一,以构建和谐信访为目标,构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和谐信访平台,在维护和保障公民信访权,及其宪法赋予的这种特殊的政治权利的同时,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的“信访工作是为人民排扰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性工作”的讲话精神,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使人民群众把意见和一些不满情绪借助于信访释放出来,也避免不良情绪积淀和爆发。

第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指向,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代表人民群众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的功能,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逐步扩大社会公民参政、议政的机会,使他们的声音能够进入政治场域,并对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此来消除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以避免不稳定因素聚集对现有宪政秩序带来的冲击。

第三,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契机,围绕公民权益保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侵害群众利益、践踏公民权益的行为。

二、制度化的公平正义与强弱关系协调的平衡机制

1.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当前,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要求围绕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保证,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有保障的条件下才能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因此,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具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每个人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2.制度化建设中的强弱关系协调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表现在公民在上享有的民主权利,法律上享有的司法公正、文化上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更为基础的是在经济上具有的发展权利。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制度化建设进程相对滞后,实出现了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尤其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尚不到位,使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形成了特定的高收入的强势群体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的对立。这种贫富悬殊的矛盾对立,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缓冲或达到某种平衡,势必会加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弱势群体是那些在社会上处于边缘状态的人群,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处于一种被剥夺的境地。而强势集团借助占有的权利和资源,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政府决策过程,并主导社会资源的分配,使之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分配给社会上的各个集团。弱势群体在这个分配过程中由于难以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入政府决策之中,因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势集团所安排的分配份额,也正是由于弱势群体往往是利益受损者,他们也无法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3.强弱关系协调的平衡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下的强弱关系协调的平衡机制的逐步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思考。

第一,用政策和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大社会调节和再分配力度,缓解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其中政府推出的社会政策要公正地反映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合理协调不同地区和城乡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形成不同利益主体和睦相处的利益协调与兼顾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社会利益多方不同群体的承受能力,合理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努力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逐步建立一个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又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因社会分配不公、正义不张所产生的社会不满和对立情绪。

第二,加快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重点是对那些由于自然、社会或自身原因而陷入弱势地位的人群进行保障,改善他们处于弱势的处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使这些因改革在利益上受损、社会地位下降的特定群体,同社会其他群体一样共同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实现这种保障不仅有助于弥合弱势群体受创心理,而且也是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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