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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2009-12-09李文成牛凌峰冯云虎等

蓝盾 2009年11期
关键词:赃物动产养父母

李文成 牛凌峰 冯云虎等

自家承包种植的林木能否随意砍伐?

编辑同志:

10年前,我承包了村上的300亩荒地植树。承包合同规定,收益的70%归我自己。经过辛勤劳动,精心管理,现在大部分林木已经成材,我打算将属于自己的70%林木砍伐出售。请问。我能否自行砍伐?

读者李新志

李新志读者!

林木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制止盗窃、滥伐林木现象,我国《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有关林木方面的犯罪。其中。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承包人擅自砍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构成盗窃行为;若擅自砍伐依法归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则属于滥伐林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指在林区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0株以上。尽管你所砍伐的林木是自己承包经营、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但是这部分林木同样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因此,你应该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砍伐,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

购买赃物不知情是否还要退还失主?

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张某夫妇在镇上开了一家木材收购店。今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邻村的夏某用机动三轮车拉了7根大小不等的桐木到他的店里出售,张某按市场价付给夏某2640元。时隔3天,镇派出所干警找到张某,告知张某,夏某出售的桐木是盗窃所得,要依法追缴退还失主。张某认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而且已按市场价购买,属于善意取得,这7根桐木应归其所有。不同意退还失主。后派出所干警依法强制予以追缴。请问:张某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赃物要不要退还失主?

读者张华平

张华平读者:

张某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赃物要不要退还失主的问题,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干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从你的来信中得知,张某在不知道实情的情况下收购了夏某盗窃的木材,且按市场价支付了货款,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其次,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由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赃款赃物的追缴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公安机关追缴张某收购的木材,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由夏某予以赔偿。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法官牛凌峰

因养子不孝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吗?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为了老有所依,就于1970年8月,从一远房亲戚家,收养了一个不满三月的男孩。我夫妻二人辛辛苦苦将他抚养成人,供他上了大学,安排了工作,并操办了婚事。可婚后,他不尽赡养义务,一年到头不见人,对我们不管不问。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两个月前,他竟然对外宣称和我们解除了收养关系。我夫妻二人年岁已大,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对他已失去信心,便想与他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我们所支出的费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读者李良

李良读者: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的养子成年后,对你们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上述规定,你夫妻二人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可以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协议不成,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除与他的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他支付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

冯云虎姬晓

火车站安检时行李丢失,旅客该如何获得赔偿?

编辑同志:

2009年春节,我购买了火车票准备乘火车回家过年,进入火车站后我按要求将行李放在安全输送带上进行安全检查。由于车站内旅客很多,我被挤在了后面,等我拿到自己的行李时,发现我的手提电脑不翼而飞,车站内的监控录像也未监测到偷盗电脑的人。我找到火车站要求进行索赔,但遭到拒绝。请问,我是在进行安检时手提电脑被盗,火车站是不是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张明

张明读者:

首先您要明确运输过程即运输期间这一概念。《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而您尚未检票进站,还未进入到运输过程。与火车站之间尚未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另外,《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也规定:“承运人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损毁的予以赔偿。”可见,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是在运送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旅客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予以赔偿。您是在尚未检票进站,即在未进入运送期间时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丢失,您与火车站之间没有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火车站也没有过错,所以火车站不负赔偿责任。您可以向车站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忙解决。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李国祥李庆一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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