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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载反腐脚步铿锵

2009-12-09曾亚波

蓝盾 2009年11期
关键词:建设工作

曾亚波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反腐之路尽管并不平坦,但脚步铿锵,决心从未动摇,而且也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回顾以往,面对现实,展望未来,我们更感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反腐之路任重而道远。

60年反腐思想之定位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一直是党、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一直是党放在突出位置上重点要抓好的紧迫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由浅入深,由粗而精。定位逐渐明晰。成效也日益显著。

第一次: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坚持反腐倡廉的根本出发点

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尽快改变旧中国的落后面貌,改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条件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开始从革命战争年代的为人民大众夺取政权,转变到建设一个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政权上来。针对日渐显现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等问题。展开了非常朴实、脚踏实地的反腐倡廉工作。

初始定位——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作了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强调加强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点成为毛泽东反腐倡廉的根本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干部队伍中产生争名誉、争地位的现象。毛泽东一再提醒党的各级干部:我们的权力是工人阶级给的。是广大农民给的,是占人口95%以上的劳动群众给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争名誉、争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对共产党人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使反腐倡廉有了明确的方向。

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主席为了确保党风的纯洁和中国革命的健康前行。又特别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二次:提出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中心

时代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改革开放、全面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政治路线。邓小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创导者和总设计师,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反腐倡廉思想的精髓,在总结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形形色色的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批判,形成了体系比较完整、内容十分丰富的反腐倡廉思想,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重新定位——邓小平通过对历史教训的深刻思考后,对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他在确立反腐败斗争的策略时反复强调: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它将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共同存在,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始终。反腐倡廉是全党的重要任务,必须把它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能偏离这个中心。一旦偏离,反腐倡廉就失去了最本质的内容。失去了正确的方向。也只有把经济建设搞好了,才能为彻底清除腐败提供坚实的基础。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整个八十年代主要是要做好三件大事,其核心是现代化建设(经济建设)。又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它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邓小平在总结整党的经验教训时,进一步提出要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一方面,中国还是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全党的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重点,必须扭住这个中心不动摇。另一方面。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的角度来对待反腐败问题,要摆正二者的关系。认为反腐败会妨碍经济建设的观点是错误的,为反腐败而放弃经济建设工作也是错误的。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

第三次:提出反腐败是严重政治斗争的定性

时代背景——江泽民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的反腐倡廉思想。结合新的实践。从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格局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举措,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和部署,初步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

全新定位——江泽民同志1997年在中央纪委八次全会上第一次郑重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这一思想,他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表述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他从多方面论述了这个问题。一是重申反腐败是政治问题。“现在有些领导干部。脑子里政治这根弦可以说比较松了,有的甚至到了是非不辨、美丑不分的地步。”二是阐明腐败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同任何腐败根本不相容。三是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对人民群众根本态度的政治问题。反腐败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必要条件。我们的高级干部,首先是省委书记、省长和部长。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一定要讲政治。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是“严重政治斗争”的定性,是对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的高度概括,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

第四次: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时代背景——跨入21世纪,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特别是在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有所滋长和蔓延,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国家仍处于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期,反腐败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党中央认识到。如果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就会使党受到致命伤害。

精准定位——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尤其是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号召全党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强调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形成了新世纪新阶段反腐倡廉的基本思路。从严治吏。铁腕反腐。一批批贪官被挑落马下,广大人民群众无不为之拍手称快。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用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阐述。十七大报告把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定位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反腐败工作指导思想的一次次定位,实际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现了我党一脉相承的政治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战略思想,以及科学发展的工作态度。说明党对反腐败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越走越宽广。

60年反腐机构之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反腐败领导机构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除1966~1976年“文革”中法制建设陷于完全瘫痪外。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一刻也没有放松。并在不同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向制度反腐全面迈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回顾我国反腐败领导机构的建设与变迁,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坚强领导和决心。

第一阶段(1949-1955年):初显轮廓。纪检监察功不可没

1949年11月9日,为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克服官僚主义和军阀主义。打击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现象,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中央和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中产生,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一任书记由朱德担任。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了谭平山为主任的人民监察委员会,随后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也相继成立。1950年10月,中央又颁布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监督方式。为进一步增强监察效果,扩大监察范围,政务院在1952年7月31日建立并实行了监察通讯员制度。规定各级监委可在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和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广泛征集民意和举报线索。到1953年底。全国建立了3586个监察机关,共有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18000多人。

第二阶段(1956~1966年):曲折前行,廉政体制艰难创新

1956年,中共八大对党内监察进行了进一步探索,会议产生了由董必武任书记的21人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在党政机构内同时设有监察机关,并有党政监察机构的内部运行规则和程序。这一时期党的监察机关试行双重领导体制,不仅受同级党委会领导,还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对同级党委会和一般党员实行监督,

50年代末期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取消了行政机构。试行“政社合一”,开始了党的一元化领导。这就使得行政监督很难发挥其作用。党的监督机构本来可以监督同级党委。此时同级党委除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都难于对其进行监督。1959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布取消监察部,各级行政监察机构也跟着取消。致使政权体系中缺少了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成为行政监督中的空白。司法方面,检察机关也被完全取消。由党委直接判案。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很难行使。

60年代初,面对日益严重的不正之风,中央及时恢复和创新了一些廉政制度。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从四个方面加强党的监察机关:增加监察委员名额以充实机构;各级党委会加强同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定期讨论监察工作;各级监委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党员的监督,大量增派监察组和监察员:扩大了上诉权限。各级监委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察委员会直至党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从八大至“文革”爆发前的十年,除50年代末期监察工作一度有所削弱外,廉政建设总体还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的颁布。对于发挥廉政机构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全面恢复。领导体制不断加强

全面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纪检机构,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26日。党中央为保障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根据同年4月下发的《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党的各级纪委也相继建立和健全。

体制升格一党的十二大对中纪委进行了换届选举,陈云当选为书记。十二大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机构的设置作出调整,把设置机构规定纳入到新党章中。中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组和纪律检查员,实行双重领导。地方各级纪委的建制也是一样,纪检干部的编制大大增加。根据党章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称为纪检书记。纪律检查组主要负责人称为纪检组长。其级别相当于同级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必须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纪检组长应是同级党组成员。1983年,中央要求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继而要求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曹克明于是成为首位省委副书记兼任省纪委书记。提高了专职反腐的纪委书记的权位。2001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指出要“逐步做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江苏曹克明模式”开始在全国推行。这种级别、职务一直维持到中共十六大。

双重领导——中共十二大以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纪委于1980年举行的二次会议上向中央提出建议。改变纪委领导体制,由同级党委领导纪委,改为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共同领导,有关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建议很快获得中央批准,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今。

合署办公——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决定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行政监察法》对监察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行政监察工作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党政监察机关分开设置。在工作中会出现重复调查、重复核查、重复检查和重复设置机构、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协调的问题。1993年1月,廉政机构又作重大调整,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履行党纪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纪检、监察两部门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办公以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机构、人员相对减少的情况下。为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了大量繁重的工作。显示出明显的整体优势。

司法跟进——1995年11月10日,根据党中央批准的高检院机构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步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轨道。反贪局的成立,使检察院由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变成了三大廉政机构之一,并和纪委、监察局工作衔接更加紧密。

健全机构——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标志着预防成为反腐败重要战略。2007年1月11日结束的中纪委七次全会重申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国家开始酝酿成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也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三位一体——党的十六大以后,纪检系统逐渐形成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巡视制和中央提名地方纪委书记制“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

为在党内形成有效的反腐败机制,自2002年中纪委监察部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进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到2004年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全面直辖。中纪委监察部对派驻人员的工作实行统一部署。派驻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不再受制于所派往部门,监督者处于相对独立地位。2006年2月,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也全部完成。在十七大前夕的党委换届中,纪委书记不再兼任副书记,改任同级党委常委。省级纪委书记普遍出现由中央派任的趋势。到2008年。已有10个省份的省纪委书记由外地调任,垂直领导力度显著增强,

同时,为落实上下级监督,2003年6月,中央巡视组开始运作,地方巡视组也相继成立。2005年8月,中央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中央共设有6个地方巡视组、4个企业金融巡视组和2个国家机关巡视组。近年来查处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原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等贪腐大案,都是由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至2009年7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巡视工作的组织、人员和法规体系基本搭建完成。

60年反腐立法之建设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廉_政建设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制约,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都要以国家法律为最终保证。通过完善立法。形成一整套内容详实、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廉政法制建设努力的方向。

第一阶段:从配合运动反腐向初建法律框架过渡

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有关制度不完善,在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部门中滋长着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不仅给经济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从政治和思想上严重地腐蚀了少数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1951年11月30日,根据当年秋季全国工农业战线开展的爱国增产运动中揭发出的大量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中央向全党指出: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的贪污行为,注意发现、揭发和惩处。12月1日。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作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普遍检查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12月8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此后,全国规模性的“三反”运动普遍展开。

立法实践——1952年4月,为配合“三反”运动的核实定案和处理,中央相继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决定》。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首次将贪污罪定义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产,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对贪污数额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旧币)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送收“回扣”者,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从而首次为司法机关惩处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时期,国家缺乏法制、缺乏系统的刑法规范,在治理措施上。特点是宽口径、低门槛、规范不够清晰。

第二阶段:从与行政立法并行向独立反腐立法过渡

时代背景——1985年,邓小平明确指出,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问题,主要通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再次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他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立法实践——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廉政立法工作是和行政立法一起进行的。是为了保障拨乱反正和廉政制度的实施。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修订后的《宪法》,均对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提出要求。1979年2月,新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半个月内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反腐败立法。但这些法律就国家政权的运作形式作出了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作出了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至1982年底,全国人大又陆续出台和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等大约300个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其中前者是对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加大了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处罚力度。后者扩大了贪污、受贿的范围,新增有关单位行贿、受贿和非法所得的量刑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法。1988年1月21日。为深入打击腐败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的补充规定》。1982年以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相关条例等。

这一阶段。我国开始不断依据犯罪的复杂性对罪种进行分流设计,如新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这一时期的党政纪规章制度也取得了较大成就。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比较

完备的有关党风党纪的法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主要是党纪条规与立法的衔接:1983年中纪委制定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共产党员经济犯罪的党纪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中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这一时期。有关政纪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第三阶段:从党纪国法衔接向法律体系系统化过渡

时代背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加快立法进程,并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

立法实践——2005年初,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表明党中央已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2007年5月底,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上述《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到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低买高卖”房屋汽车。情妇“挂名”拿薪酬,干股未登记,离职后收请托人财物和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多种“间接受贿”形式。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进一步织密了反腐败法网。

2008年4N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突出强调了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7月。中纪委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11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罪名覆盖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进一步明确刑法中“其他单位”范围等。

进入2009年。我国反腐立法又有了新发展。全面规划和部署反腐倡廉法规工作要点,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少见的。这不仅有助于完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更显示了我们党在执政认识、执政经验上的进步和成熟。年内将起草、修订出台16件反腐法规。积极做好26件反腐法规的起草修订,并择机出台。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同时还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行为的惩处规定,条文细化、复杂。7月初,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到来之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稍后还将出台多项反腐法规。

60年来,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廉政立法仍显分散、粗糙。震慑力亦显不足。反腐败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必须加强反腐败立法体系建设。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党和政府正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其中《廉政法》和《财产申报法》,全国人大和中央纪委已组织进行专门的调研。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还需深化,但反腐倡廉违法必究,究必严办则更为重要,如此,腐败分子必将无处藏身!

(责编: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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