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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买官者的刑事责任

2009-12-09吴学安

蓝盾 2009年11期
关键词:行贿罪行贿者行贿人

吴学安

安徽阜阳颍泉区“白宫书记”张治安因买官后大肆卖官遭查处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买官者仍然稳坐买来的官位上,在舆论的步步紧逼之下,张治安案件中13名买官者的“乌纱帽”终于被摘除。日前安徽阜阳市研究决定免去向张治安送钱涉嫌谋取职务的13名干部职务,包括5名县处级干部和8名颍泉区科级干部。

但这似乎并未能平息民愤,不少人认为,这不算是依法惩处,送钱买官属于典型的行贿犯罪行为,对行贿犯罪的处置,难道仅以免职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明文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这13名掏钱买官者的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但他们在被免职之后,并未受到法律追究。

事实上,只要你稍微留心近年来披露出的一些卖官鬻爵案。就会发现,作为行贿人的买官者很少受到司法追究。对行贿官员的处罚更多的仅是“免职”了事,更有甚者竟保留行贿者的“乌纱帽”。每年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受贿案件和行贿案件数,也严重不成比例,前者远远高于后者。这一严打受贿、宽纵行贿的司法现状,被形象地称为“开着水龙头拖地”。受贿者判了,行贿者毫发无损,贿赂照样发生。

受贿与行贿是一组对偶性的犯罪。之所以出现“严打”受贿而“宽纵”行贿的现状,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偏差。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行贿受贿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特殊时期的必然产物,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关系,称“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让一方来承担”,这个观点的潜台词无非认为,行贿是大环境使然,如果违法必究,多少有不公正之嫌。这类观点,或多或少地贬低刑罚在打击贿赂犯罪中的作用。

诚然,一个国家的总体法治水准,不可能脱离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综合的现实条件。绝不宽纵行贿犯罪,这是国际社会共同理想,并且在一些国家已逐渐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能力马上实现。对目前的贿赂犯罪,既要有较为客观的认识,更不能脱离国情。就目前而言,中国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尚待全面理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要求司法机关做到行贿受贿一视同仁,似乎只是一种苛责。因为,行贿者只有获得轻度处罚甚至不处罚的保证,才有可能滴水不漏地检举揭发,从而让受贿者难逃法律制裁,从法理意义上,严惩利用公权力的受贿犯罪,稍稍宽纵与之相应的行贿犯罪。或许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得已而为之的策略。

不可否认,就目前情况来说,受贿犯罪的查处确有其难点。为了使性质更恶劣的受贿案件能够查实定案,司法机关往往以“宽纵行贿”换取行贿人的配合,但这种诉辩交易并不都是有法可依的。刑法第390条只是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行贿人是在受贿者东窗事发、罪迹败露,甚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虽说这种被动式的“交代”,给予“可以减轻处罚”的司法优待是必要的。但对这种既遂的行贿犯罪,只是“在被追诉前”才“被动”交代也“可以免除处罚”,实际上给了捡控方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此“宽纵行贿”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很简单的逻辑,“宽纵行贿”的潜规则让行贿者丝毫无损,能让他们对行贿犯罪无所畏惧,也让后来者趋之若骛、前赴后继。由此看来,有罪不诉、违法不究,极易助长行贿之风大行其道。

尽管“宽纵行贿”的规定能最大限度地帮助贿赂犯罪的破获,但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贿之风大涨,受贿行为必定水涨船高。对于“宽纵行贿”的潜规则如不做出更正,受贿行贿极易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宽纵行贿”只能是权宜之计。随着国家对于贪贿行为的不断打压,腐败也向着更为隐蔽的方式转变,从过去明目张胆追求短期效益向远期收益转变,卖官买官就是典型的期权交易。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法律不能保持步步紧逼,就会让少数耍小聪明的腐败分子钻了空子,甚至形成选择性执法的局面,其最终后果是,人们都看到了腐败的发生,但人们都以为类似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纵,这对良好政治风气的形成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守株待兔固然消极,揠苗助长也非良策。有鉴于此,为实现对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均衡打击,对行贿者不能有罪不诉或违法不究,删改甚至取消刑法第390条里的“免除处罚”条款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这种情况理应加以改变,对行贿罪的宽纵程度足以成为衡量法治水准的一个指标。随着反腐底线的不断下沉,走出“宽纵行贿”的怪圈,必然会形成这样一个局面。那就是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对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氛围,避免步入反腐败的“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执法”。凡是权钱交易都无疑是犯罪行为,凡是贪贿,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的社会风气得以形成,反腐就能在更为深入和宽阔的空间里展开,卖官买官、权钱交易等群体性腐败就不会再轻易出现。那时,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将拥有更为乐观的政治生态基础,我们的社会才会向更加和谐转变。

(责编: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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