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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保障罢工权的必要性

2009-12-08温晶峰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0期
关键词:必要性途径现状

温晶峰

摘要:从历史来看,罢工权是工人阶级在斗争中逐步获得的宝贵权利。但当前在我国,各个层次的法律中都没有对罢工权的明确规定,法律不主张也不保护劳动者采用罢工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保障罢工权的必要性,并列出了其可能的途径选择。

关键词:罢工权 历史由来 现状 必要性 途径

一、罢工权的历史由来

所谓罢工,是指一个企业中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为了使雇主撤销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决定、维持劳动者原有权益及争取更佳的劳动条件和工作保障而有组织进行的集体停止工作甚至在必要时阻止他人工作的行为。

罢工权就是指罢工的自由,即罢工的自由权利。罢工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原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在欧洲各国取得统治地位,18世纪中叶以后,工人罢工运动也逐步兴起和发展。早期资本家对工人的罢工运动进行了血腥的镇压,而政府也站在资本家的立场,颁布禁止工人罢工的法律。但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彭光华副教授所说:“镇压只能购买仇恨。”资本家和政府的血腥镇压非但没能抑制住工人罢工运动的发展,反正进一步激起了工人阶级的反抗意识。在工人阶级坚持不懈的努力下,随着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即法国里昂工人运动、英国的宪章运动以及德意志西里西亚的纺织工人运动,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宝贵的罢工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罢工权逐渐被作为一种道德权利,进而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定权利被世界所公认。

二、我国罢工权的现状

当前我国各个层次的法律中都没有对罢工权的明确规定,法律不主张也不保护劳动者采用罢工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目前我国工人的罢工权是得不到保障的,换句话说,我国的工人实际上是没有罢工权的。这一点可以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安排中看出,如《家乐福员工手册中》中将“蓄意策划及参与罢工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并规定“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无正当理由,公司将立即辞退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在《家乐福员工手册》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条款:“如员工对工作不满意或对上级的任何指示、决定不服,可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意见,但是员工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等等。

罢工权在我国的实际性缺失使我们有必要从法律上切实地保障工人的罢工权。

三、我国法律保障罢工权的必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这种国家性质下,工人的罢工权于情于理都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对工人罢工权的保障最根本的要从法律层面上入手。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我国法律保障罢工权的必要性

(1)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罢工权应视为劳动者、受雇者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罢工是劳动者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是当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反抗资方侵害的重要手段。有法律保障的罢工权能使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得以更好的实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自身生存的所必需的条件。

(2)罢工权能够平衡劳资地位,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追求是不一致的,资方总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已任,而劳动者总是要追求更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这种利益的不一致性导致了劳资冲突的必然性。在劳资双方的较量中,资方明显占据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明显处于弱势。有法律保障的罢工权能够平衡这种不对等的劳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罢工权的确立能够使劳资双方自发解决某些劳动争议,保障协商和调解等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没有罢工权,工人就没有与资方进行对抗的资本,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争议机制的缺失。赋予工人合法的罢工权利,使劳动者有与资方进行对抗的机会,能够使劳资双方在对抗过程中不断地接触和协商,并最终根据各自的利益衡量来达成妥协,形成合意,化解矛盾。

可以说,有法律保障的罢工权实际为劳资双方自发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一种可能。

(4)法律保障罢工权其实也是对罢工行为的一种规范。罢工是一种极具对抗性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极有可能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因为罢工,雇主势必会蒙受损失,如果罢工规模甚大,还可能会对整个地区、国家的经济运行带来巨大的不利冲击。同时,对于每个单个劳动者来说,在罢工过程中无法获得原有的工资,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日常生活。因此,法律在保障罢工权的同时必须要对罢工行为进行规范,减少其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

(5)由法律保障罢工权是我国的一项国际义务。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当然,罢工权也不排除在外。

我国己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随后的1998年10月5日先后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都有关于罢工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己是WTO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之一,同时,我国又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和理事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应保障工人享有合法的罢工权。

四、法律保障罢工权的的途径选择

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将罢工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罢工权合宪化。罢工权实际上是《宪法》中公民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的延伸,因此,理应将罢工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第二,在相关专门法(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中增加有关罢工权的具体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制定专门的《罢工法》。

第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配套实施,如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各政府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等。

总之,通过以上相关途径,我们要逐步健全完整的罢工权的法律体系。

五、小结

基于我国的国情,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我国应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工人的罢工权。法律保障罢工权的目的并不是鼓励罢工,而是要使罢工行为规范化,使劳动者有与资方进行对抗的资本,最终是要促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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