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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2009-12-08郝雅琦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0期
关键词:管制会计信息监管

郝雅琦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才十几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时间更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尽管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能在短短十几年达到在国外经历相当长时间才能获得的成效,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资本市场,必然有着一定的中国特色。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将国际经验与国情相结合,逐渐探索,使之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历程。

二、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1.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平披露制度

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美国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这两部法律成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最高法律规范,也成了会计准则建设的基本依据。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1933年美国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并授权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会计准则,形成行业自律性规范、准则(制度)、法律制度的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模式,并相继被其它一些国家所借鉴。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成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投资者的信心、维持证券市场稳定秩序的重要基石。

2.加拿大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完全信息披露制度

在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保留了证券发行否决权,但信息披露制度是用来调控证券发行的主要监管技术,并非惟一的监管技术。完全披露制度与实质性审核制度都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体现,只是二者对企业上市的影响方式不同,采用实质性审核理论,一方面可以使投资人受到双重保护,而采用完全披露仅受到单层保护。但是,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市场因缺乏信息的失灵减少;而另一方面则导致直接管制成本增加,以及因管制失灵而引起的市场失灵增加。所以,将两者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则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完全披露制度与实质性审核制度的融合优势。二者的融合具体表现为间接性管制对直接性管制的有效替代,即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FASB等机构的披露管制权威和他们在管制效率和激励方面的优势,避免代价高昂的直接管制方式。

3.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有《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用的是强制披露形式。证券市场的不对称是强制信息披露存在的理由: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将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被引入制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步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同时,上市公司监管也围绕信息披露这个中心,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个强大的证券市场,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了整整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资本市场,为了全面提升资本市场的长期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了发展成为资本市场强国,就必须进一步实质性地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革命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种透明度革命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三大支柱是:一是形成健康、适宜的信息披露文化;而是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对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具有足够威慑力和惩罚力度的执法与监管机制;三是在上市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实践中形成一套完整的最佳做法,包括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程序、问责机制、实施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

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透明度的具体措施上,建议:

(1)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该保持强制性披露与资源性披露的均衡发展,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建设,采取诸如“安全港”等措施,积极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估机制,约束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2)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行为。由于ST类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未来发展前途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导致ST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且,有关ST类公司未来前途的相关信息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力较大,投资者利用此类公司股票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相对较高。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规范与强化ST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ST类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3)制定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指引。通过制定披露指引,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原则、方法、内容框架进行规定,重点应保证上市公司尽可能解释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以及对前瞻性信息,经营计划与已知趋势的披露,并深入分析这些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4)构建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评级制度。由公正独立的机构开发和建立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针体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水平和透明度传递给投资者,这将有利于股票市场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进而使得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借用新闻媒体的“阳光”功能,抑制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应该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发挥积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6)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严格执法,通过增加违规成本,提高惩戒手段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确立监管重点与监管的适度性,加强对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三大类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反复为贵公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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