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9-12-07张建
张 建
摘要动物物种灭绝危机促使人类加强对动物的关注和保护,动物福利越来越引起国内外的重视。动物福利既关系到我国禽农产业贸易,又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动物福利刚刚起步,亟待立法予以确认和加强。
关键词动物动物福利立法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一、动物享有权利还是福利
主张动物享有权利的学者认为,动物虽然不能用语言表达其诉求,做出像人一样的意思表示,但是它的主人或者其他代表人、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对动物的了解,代表动物的要求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动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生物,具有其固有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保护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①”主张动物享有福利而非权利的学者认为,动物的保护是基于人的责任感,而不是动物本身享有得到保护的权利。动物所得到的好处只能是人给予的,对于好处,动物并非通过具有法律意义的诉求来主动要求而是被动接受的,这与“权利”的行使特征是截然不同的。
大陆法系中,只能将人作为权利主体,而物只能作为权利的客体,这种主客两分的思想体系已成共识并沿用至今。由于动物缺乏理性,无法与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沟通交流,动物和人之间不会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理解。如此,动物利益代理人、代表人不能做到对动物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动物还是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应将其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动物在法律上是物,是一种有生命的特殊的物,既然是有生命,就要区分于无生命的物来对待。“动物福利”一词最早由美国人休斯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但是很显然,享有福利的动物远不止于农场动物。就是现在,动物福利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现代汉语辞典》对福利的解释是幸福利益。动物福利大意可以理解为“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②动物福利的内容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广泛接受,其表现为五项内容:一是生理福利,即不受饥渴;二是环境福利,即有适当的居住空间;三是卫生福利,即免受伤病的威胁;四是行为福利,即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五是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的恐惧和焦虑感。
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动物福利的加强。首先动物福利关系到我国禽农产业贸易。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包括动物及其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提高“动物福利”,对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也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WTO 绿色贸易壁垒曾以 “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这对我国的禽农产业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影响。其次动物福利关系到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一个国家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直接反应了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蒸蒸日上,但是随之产生了某些深层伦理道德危机。表现之一即是对动物的虐待,如动物注水、活剥兽皮、吃野生动物和宠物动物、动物残酷表演等。以上做法,对我国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负面影响。另外,现阶段大力倡导的和谐社会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人与动物的和平友善相处是其应有之义,对动物的残暴就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
二、中国动物福利现状
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存在若干法律问题。
1、缺乏动物福利基本法。1822年,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的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虽然当时还没有“动物福利”的提法。“目前, 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一过程中, 动物福利法的权利主体由早期的一部分动物逐渐扩大到所有受人类影响的动物, 内容由单纯防止虐待向着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减少痛苦等基本福利甚至动物的精神福利方面发展。”③而我国对待动物的观念仍停留在保护的层次上。因此严格地说,目前我国动物立法也只是在保护的层面上,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有的立法虽有保护动物的条款,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非直接出于动物保护,如《渔业法》、《动物检疫法》等,法律真正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寥寥无几,更不必说有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了。
2、已有的动物立法缺失动物福利规定,表现为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的狭窄。我国目前除了对野生动物有立法保护,对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从内容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上也主要是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普通野生动物和驯养动物不能得到珍贵、濒危动物类似法律保护,客观上将加剧普通动物种群的濒危速度。法律不仅要保障动物的生存,还应保护动物最低限度的承受痛苦,这是动物福利要求高于动物保护要求的表现所在。
三、完善我国动物福利制度
(一)加强动物福利宣传教育,扩大民众参与程度。
动物福利制度的构建有赖于国民动物福利观念的提升。因此,在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更应该深入开展保护动物的宣传教育, 使人们逐(下接第108页)(上接第41页)渐养成尊重、爱护、善待动物的品性、观念和习惯,饱含人性与善心,逐渐学会与动物们和谐相处、友好共存。扩大民众参与要求动物福利标准的制定要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经常与动物打交道或以动物经营为业的民众的意见,这样的动物福利制度更易被接受,增强动物福利意识。
(二)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和特别法,逐渐形成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1、动物福利立法基本原则。结合西方动物福利先进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应当遵循如下主要原则:动物福利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原则;动物福利与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意识相协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原则。
2、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笔者认为,福利基本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章节:(1)总则部分,其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与法律适用范围、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管理体制等。(2)各类动物的法律保护。其中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普通野生动物或者将此部分主要规定为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落实;对于农场动物应当设置专节规定动物的养殖、运输、屠宰,以有效体现动物福利的要求,减轻农场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伴侣动物的保护要特别规定禁止将其作为食用动物来源、禁止遗弃宠物等。(3)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法律责任相较于现行法律,动物福利法应当加大惩罚力度,附则部分主要对福利动物法中的法律术语进行定义。
3、完善动物福利特别法。各类动物存在差异,需要特别法予以规定。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都可以看作是福利特别法。但这远远不够,尤其是对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的保护上,缺乏法律依据。动物福利立法较先进的英国,与之相关的法令包括《表演动物管理法》、《动物遗弃法》、《动物寄养场所法》等。
(三)加强动物福利法的落实。
1、培养动物福利专业人才。动物福利法对专业性的要求很强,只能由专门从事研究动物的专业人员来做出判断,而不能做出任意判断。而将动物福利由理论探讨更有效的付诸于实践,需要加快对动物福利专业人才的培养,向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
2、加强执法。在我国,执行难是一个令人头疼的司法问题,本文着眼于动物福利,对于司法实践执行问题不作探讨,但是无论怎样,只有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的落实动物福利法,否则一切将形同虚设。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民法)
注释:
①汤姆.睿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②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③孙江.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当代法学.2008年第22卷第6期.
参考文献:
[1]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汤姆.睿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4]孙江.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当代法学.2008年第22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