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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看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

2009-12-04

南北桥 2009年5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理人情

王 迪

摘要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珍贵的史料价值已为学者所认可。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曲文学作品和审判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曲若干特点。并对判决自身的文学特征及其对法律原则的影响作了一些论述。

关键词文学;司法文化;法理:人情;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小说、戏曲、评书、弹词流传甚广。虽说是文艺作品,但从法制角度审视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颇为切合。本文拟对中国古典小说的收入文本和史书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略加探讨。研究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的若干特点。

1轻“法理”重“人情”,判决不拘泥于律条。

冯梦龙的三言二拍之《醒世恒言》第八卷的故事“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是一个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兼备的案例。也反映了中国古代轻“法理”重“人情”的司法审判特点。故事说的是北宋景佑年间,医家刘秉义之子刘璞病重,刘妻欲娶孙寡妇之女冲喜。孙寡妇得知刘璞病重,将儿子玉郎假扮女儿嫁进刘家。玉郎已同善丹青徐雅的女儿定亲。洞房之夜,刘妻命女儿慧娘陪伴“嫂嫂”,二人一见钟情,做了夫妻。刘璞病愈,玉郎与慧娘之事被刘妻识破,掀起风波。隔壁李家又将此事告知了已聘定慧娘的裴家,于是几家扭打至官府。中国古代俗语云:“礼法出于人情,”又说:“人情大于王法。”历代法典虽规定法官依法断狱。定罪量刑。汉律规定:“监临部主,见知故纵”,法官“出罪为故纵,人罪为故不直”。唐律规定了法官审判不得超出诉状所控范围。“诸鞫狱者,皆须以所告状鞫之者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人人罪论”。《宋刑统》明文规定:“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但当人情与律条冲突时,法官往往体顺人情,酌情量度地便宜处罚,判决也不拘泥于律条。如宋代郑克所说:“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按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原则,订婚即已承认婚姻有效,玉郎、慧娘已有定亲对象,构成和奸,触犯刑律。按《宋刑统》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依《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慧娘不守贞节,与玉郎有私情为礼法所不容。裴九老要求官府重惩。乔太守问明原委后,认为按律条慧娘本应断与裴家,但节行已亏。让玉郎还了裴家昔年聘礼,裴家另聘他人,这是体察人情之举。刘家禀明玉郎已经定了徐家之女,乔太守将几对年轻人做了重新搭配,裴家子改聘徐女。并支取了喜缎,教三对夫妻即日完婚。这个看起来荒唐的故事,确实在当时法律环境下最合理的判决。而且乔太守这样的判决也没有违背立法原意。中国古代社会本来就是礼法结合,在“一准乎礼”的原则下,法官可以对法律适用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乔太守与人方便,“人人诵德,个个称贤”,呼为“青天”。另据《初刻拍案惊奇》中的“谢小娥智擒江洋盗”是一个女子复仇题材的故事,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唐宪宗时豫章郡富商谢全一家在浔阳江运货遭遇强贼,翁婿被杀。其独生女儿谢小娥通过李公佐的指点破解了暗含仇人名字的诗谜,从此踏上了艰辛而渺茫的复仇道路。谢小娥女扮男装查访仇人,后混入申家商号,取得申兰信任,替他掌管生意和帐目。一日,趁申氏兄弟酒醉之时。谢小娥手刃申兰为父报仇。又对众邻居讲明全家被害的实情,与大家一起拿了申春见官。张太守查明事情原委,将群盗下狱。又对谢小娥说:“盗情已真,不必说了。只是你不待报官,擅行杀戮,也该一死。”小娥说:“大仇已报,死而无恨。”太守说:“法上虽然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奏朝廷。免你死罪。”后圣旨下。申春等贼人处斩,谢小娥节行异人,准奏免死。元和十三年,李公佐再遇已削发为尼的谢小娥,感叹不已。作传载人《太平广记》,流传后世。这个故事的判决也是法官不拘律条,体察人隋的体现。唐朝时期有两个著名的复仇案例,即张绣与粱悦为父复仇的事例。张绣杀死诬赖其父谋反的仇人,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但裴耀卿、李林甫认为:“国法不可纵容复仇。”唐玄宗认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可见玄宗认为复仇虽为礼法所许,但是违背了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虽值得同情,但是不能赦免。一百多年后的唐宪宗时期,富平县人粱悦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投案自首。唐宪宗认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符合儒家经典。事后投案自首,有一种视死如归的精神,所以从轻发落,流配循州。两个案件都在当时社会引起广泛争议,但是《唐律疏议》这一封建社会的经典法典对复仇这个问题也没做出明确规定。谢小娥案件发生在唐宪宗时期,对比梁悦案,太守奏情朝廷对谢小娥从轻发落也体现了当时社会重“人情”轻“法理”的司法审判特点。

2司法人员非专业化,徇情屈法。

差役是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直接执法者。古代文学作品对其往往持否定态度。把他们描绘成巧取豪夺。鱼肉百姓;制造事端,生事扰民的形象。朱元璋认为:“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薄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此役,鲜有不为民害者。”又规定:“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顾炎武说:“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日乡官,日生员,日吏胥。”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里说:“最为民害者,一日吏,一日官之亲属,一日官之仆隶。”《水浒传》中“误人白虎堂”一节讲的是林冲与高衙内结怨,高太尉设计把林冲骗到白虎节堂,又据此把林冲押送开封府衙,定了“腰悬利刃,误人节堂”的罪名,发配沧州牢城。两个押送差人在行前接受了高太尉的lO两金子要他们结果林冲的性命并许诺事成后再送10两金子。对林冲在押解途中百般虐待,最终在野猪林举起水火棍要害死林冲。20两金子固然有巨大的诱惑力,重要的是高太尉是当朝太师,权势熏天。最终使两个差役敢于循情屈法。宋江得知晁盖等因劫了生辰纲被济南府悬赏捉拿,便在东窗事发之时通风报信。后来宋江因其小妾阎婆惜凭借晁盖写的书信要挟他,一怒之下,杀了阎婆惜,差役朱仝为了兄弟情分机智地为宋江策划逃跑。一年之后宋江被捉拿归案,供招如下:“不合于前年秋间,典赡到阎婆惜为妾,为因不良,一时恃酒争论斗殴,致被误杀身死……”知县和差役们虽都知实情,确知宋江与粱山泊有来往,但是并不依律惩治宋江,“心里也有八分开豁他,当时依准了供状”,作出判决,“脊杖二十,剌配江州牢城”。宋江、朱仝等人都是官府差吏,必然明白强盗和杀人的罪责,但在他们心中私情的份量超过王法的权威,宁愿届法枉情,为欲捕之犯人通风报信甚至掩护逃跑。《红楼梦》中“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贾雨村署理应天府。走马上任就遇到了冯薛两家争买一婢,薛蟠打死人命案。雨村正等发签拿人时,见门子使个眼色,方停了手。这里的门子就是应天府的一个差役,他向雨村递上了护官符,言明了四大家族的权势和关系。打死人的薛蟠是四大家族之一薛家的纨绔公子。并讲明被争买的丫鬟是雨村恩人之女英莲。贾雨村为了自己的功名前途,不顾冯渊的枉死和英莲的命运,昧着良心循情屈法,让薛家赔付了烧埋银子,胡乱了结此案。并修书向贾政,王子腾表功。后文中“判

冤决狱平儿行权”与前文贾雨村判葫芦案相对应,平儿不过是贾府一个的通房丫头,虽然侍奉管家奶奶王熙凤,有些实权,但在贾府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仍旧地位卑微。在小厨房风波中,王夫人丢了玫瑰露,正遇小厨房“政变”。有人挑拨离间,栽赃柳家媳妇和五儿。平儿东奔西走,调查原委,四下调和,为柳家洗刷冤屈,化解了一场贾府社会可能引起的地震,表现出她的公平和才干。在“尤二姐事件”中,风姐叫张华告官,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并花三百两银子打点都察觉院,叫他们虚张声势传贾蓉对词。贾蓉叉花二百两银子打点都察院。都察院两头收了,乐得了事。与平儿“判冤决狱”相比,贾雨村,都察院坐堂等司法官吏的贪赃受贿,循情屈法就被刻画得更淋漓尽致。仵作也是古代狱讼制度一种十分令人费解的角色。仵作相当于现代司法意义上的法医,应是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技术及丰富实践知识的专家,其检验结论,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审理方向。但事实上仵作大多素质低下,技术水平低下。也就是专业化程度不高。仵作不仅社会地位低,而且收入也很低。按说书吏与衙役这个职业因为低收入而无人问津。但事实上在各衙门往往是人数爆满。因为借胥役的实权可以从中牟取巨额的经济利益。清李伯元小说《活地狱》开门见山即称:尽管不能说投有诚实的官员,但却可以说没有善良的书吏和衙役。而书吏衙役的贪婪和衙门的无奈乃至放纵必然导致晚清司法过程中的黑暗乃至冤狱迭出。

3司法依附于行政,地方官以“父母官”自居。

从夏禹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启开始,中国社会开始“家天下。”天子是百姓子民的最高父母。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作为代理人自然成了地方庶民百姓的“父母官”。百姓被视为“子民。”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受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儒家伦理倡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母官”应爱民如子,“子民”应忠孝敬上。父母官凌驾在子民之上。有绝对的权威,可以驯服、教化子民。《乔太守乱点鸳鸯》中乔太守被成为“老爷”、“爷爷”;刘秉义自称为“小人”。对几对新人的重新搭配,尤其是对裴家子与徐家女的搭配,乔太守以“父母官”的权威,擅作婚配。结果是裴九是“怎敢违逆”,徐雅则是“怎敢不依”。《鸳鸯谱》的审理者是乔太守,《水浒传》中林冲案子的直接受理者是开封府尹。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的司法体制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有现象,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这种体制就逐渐形成。特别是地方的州县长官,既是当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司法官员,拥有对全州县的完整的管辖权。而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决定了不管多少次热审、朝审、大审等会审制度。不管会审时多少人参加审讯,都只是为皇帝的最后判决提出建议,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另外,直诉制度,如周朝的路鼓制度,宋朝的登闻鼓制度等,保障了皇帝对一般司法权的直接控制。真正做到了“从来生杀予夺之权操之自上”威柄决不下移,皇帝一人掌握生杀大权。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但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在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不可分。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的安定。司法职能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中,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依附于行政。

4判词文采华丽。有宣传法律的功能。

自隋唐以来,因为科举制度的长足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弥漫着浓厚的文学气息,诗、文、赋、词、戏曲、小说、对联、酒令等等,蔚为壮观。这些经过词章经纶训练的士子一旦经过科举做官,再听讼断狱,多年的文学修养自然会渗透到判决中去。判词是法学与文学交叉的产物,注重辞章雕琢而轻视法理律义。判词引入公案小说。放在小说的最后,是对故事的总结,不仅是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反映了故事的主题思想。如《三言二拍》中“钱秀才错占凤凰俦”的判词“高赞相女配夫,乃其常理;颜俊借人饰己,实出奇闻。东床已招,何惭秉烛云长。风伯为媒,天公作合。佳男配了佳妇。两得其宜;求妻到底无妻,自作之孽。高氏断归钱青,不另作花烛。颜俊既不合设骗局于前,又不合奋老拳于后。事已不谐,姑免罪责。所费聘仪,合助钱青,以赎一击之罪。尤辰往来煽诱,实启衅端,重惩示做。”明朝时期随着社会发展,对法律需求也很大。各种法律文书和案例故事汇编成册,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三言二拍”所含有的法律词条有几百个,判词种类齐全,有骈判、散判、花判、双关判。判词典故多出白儒家经典,骈俪对仗,生动形象。判词在公案小说中大量存在,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文学形式,而且发挥了法律传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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