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
2009-12-04李天香
李天香
【摘要】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人民群众收入也有所增长。各地区、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如何缩小这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是一切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加强法治、完善制度、政策调整,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社会发展;收入提高;差距扩大;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理想和目标。西方社会从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到现代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中国从古代的大同社会的理想,“均贫富,等贵贱”的追求到现代的人民当家作主,其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社会公平思想在内。中国共产党从毛泽东同志提出人民当家作主到邓小平同志提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也集中体现了社会公平思想。由此可见,社会公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
我国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后果是人民群众收入增加,生活好转,贫困人口减少,中国进入小康社会,尽管还只是低水平的小康,但如果考虑到中国十三亿人口这一庞大的数字,那么,谁也无法否认,中国共产党前无古人的伟大成就。
1收入分配的现状与隐忧
1.1人民收入普遍提高。
据中国统计年鉴载,我国居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的收入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农民家庭收入1978年仅为133.6元,2001年达到2366元,20余年的时间增长了17.7倍;城镇居民1978年人均收入为343.4元,2001年达到6860元,收入增长了19.97倍。当然这中间还有物价上涨的因素在内,单仅如此,中国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是举世瞩目的。据香港《财富》论坛称,美国从1870~1930年60年时间,人均收人增长了3.5倍,日本从1951年~1975年用了25年时间,是人们净收人增长了6倍,而中国从1977年-1997年的20年时间内,使13亿人口的人均增长了7倍。与此同时,中国的贫困人口大大减少。1978年中国贫困人口2.5亿,约占当年农村人口的30%。2002年底减少到2800万约占农村人口的4%。不论是上述哪一组统计数字,中国人均增长的幅度都是比较大的
1.2分配差距仍然不可忽视。
这里的差距,首先表现在城乡之间。据有关资料介绍,从1998年到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人分别为5485元、5888元、6316元、686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收人分别为2162元、2210元、2253元、2366元,前者分别为后者的2.52倍、2.66倍、2.80倍、2.899倍。当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阶段时,国际上其他国家城镇居民收人大体是农村居民收入1.7倍,我国这一差距太大。虽然近年来是中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几年,但是城乡收人差距还是不断扩大。200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报显示,2007年,尽管农产品价格上升鞍快,但是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仍快于农民,达到3.32:1。其次,这一差距还表现在不同阶层的人群之间来看。根据2001年《福布斯》最新排名显示,中国最富有的潜50名富豪所有的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这一数字相当于中国5000万农民的一年的纯收入。这种对比虽然有些简单化,但可以看出,我们的贫富差距确实大了些。
1.3 社会公平,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对中国的贫富差距,人们见仁见智,有的认为,这是对计划经济时代收入分配平均主义的一种纠正,应该肯定;有的认为,这是发展市场经济,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后出现的现象,而且事实证明,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的速度也加快了,这是好事;还有人认为,差距的扩大虽然不好,但在当前的形势下,发展是第一位的任务,只有把蛋糕做大,每个人所分的份额也才可能大些。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的这种贫富差距确实是在发展中形成的,如果一开始就不让出现这种差距,说不定就没有今天的发展。
2实现社会公平
2.1加强法治,保护社会公平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国目标,法律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重要武器,在当前要特别重视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而且他是一切行为最终裁判的依据,它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决定了人民作为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也隐含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意思。为此,一是要建立监督裁决机制,就是人大对宪法的解释权外,应该有一个权威机构对国家机关、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二是要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保护人民利益,免除人民群众有法难依之苦。
2.2完善各种制度,保障社会公平。
关于社会公平人们早有议论。从80年代的“造原子弹不如卖茶鸡蛋,拿手术刀不如拿剃头刀”的现实到现在城乡差距,东西差距,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对如何解决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可能必然导致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真正落实按劳分配,真正实现勤劳致富;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活的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
2.3政策调节,维护社会公平。
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应该是国家的基础社会职能,也应该是政府行政改革的基本价值标准,正如前所述,经济的发展不能必然导致社会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也往往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作为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各种政策来调节。
一是切实执行财产收入公开化、透明化政策,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垄断行为人员以及其他高手如人员的收入必须透明化。同时,对职务消费也应公开化,能货币化的尽量货币化。以此来杜绝非法收入,抑制灰色收入。从而唤回人们对社会公平的信念和对政府的信赖。
二是通过税收来进行二次分配。在收入透明化的基础上,进行税收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他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把社会公平的目标化为一定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以此来调节各种分配差距,尽量达到社会公平。目前的问题是要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开设新税种,合理税率完善征收办法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4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在完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也会有人成功,也会有人失败,在当前,首先就要想方设法帮助这些弱势群体获得自立的能力,在政策上对他们作出倾斜。一是对城市中企业因转产或调整经营方向而需裁减人员时,可以从政策上规定企业按照新岗位的要求,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确实无法适应新岗位要求的,企业要向下岗人员另行支付再就业培训经费,以保证他们能尽快就业。二是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要保证这些地区的适龄人群能上学的全部上学,不论是中学,大学还是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保证不让一个人因为贫穷而辍学,从源头帮助他们提高竞争能力,保证他们在竞争中能和别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三是对一些脏、累或危险性高的行业、岗位,实行高工资,吸引就业,以改变当前“有人无业,有业无人”并存的现象。
尽管这些办法从形式上看并不公平,因为它只对一部分人有利,但是,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却可能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