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及防范
2009-12-04徐向慧
徐向慧
中图分类号:G206.2J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117-02
摘要:信用证欺诈是民事欺诈在信用证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原则。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总结出结论,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防范
信用证( L C)是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其成因
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被英国法官们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自信用证制度产生以来,国际上对于何谓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通过不诚实手段剥夺他人的经济利益正是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一个核心特征。信用证欺诈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作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信用证欺诈可以泛指一切涉及信用证交易的欺诈行为;而狭义上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本文对信用证欺诈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理解。
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2.信用证欺诈的成因
从起源来看,信用证的最初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障卖方安全收款,回避结算风险。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信用证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中大量投机商的存在,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来获得暴利,而不是通过诚实贸易来赚钱。同时,信用证欺诈较之贩毒、抢劫等国际上公认的并密切合作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而言,风险要小很多,这也是导致投机商们乐此不疲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造。基于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在印刷技术发达的今天,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以分辨的程度,不是专家很难辨认。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专家,很容易被假单据所蒙骗,这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
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对于货源、市场等信息未必有足够的了解,往往需要借助中间商的帮助完成交易,中间商在经营进口业务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样中间商就可以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从两者的差价中赚取利润。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当然,买方利用中间商欺骗卖方或者中间商欺骗买方或者卖方的情形也有存在,只是相对较少而已。
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和被欺诈人防范意识差、知识缺乏也是信用证欺诈屡屡得手的原因之一。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人一般都是具有比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普通的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第一,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即假冒信用证欺诈和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软条款欺诈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故意设置的某些能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境地,从而达到控制交易进程的目的,开证行可随时自行免责的条款。第二,受益人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受益人实施的欺诈是国际贸易中案发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类信用证欺诈,被认为是信用证欺诈的最主要的情形。第三,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此种欺诈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贷款。这种欺诈在中国出现比较频繁,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借此进行非法融资。此外,还有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是指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欺诈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通知行和受益人对对方的合法身份更加坚信无疑。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因为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性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要有效的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前的防范。
1.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首先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其次应该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最后应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2.受益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第二,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银行的防范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此外,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2002年第1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王文华著:《加拿大与中国经济诈欺犯罪比较》, 2003年7月第1版,中国检查出版社
3.谷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评述[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