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政治行为的域界和耦合机制研究
2009-12-02陈纯柱
陈纯柱
[摘要]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运用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在现代民主中,研究政治行为的运行面临着域界和耦合等重大问题。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庄政治行为也面临着域界的选择;面临着耦合的两个基石——“政治法律根据”和“自由裁量权”;面临着耦合的社会条件等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任务。
[关键词]
村民自治;政治行为;域界;耦合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6-0051-06
目前在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中,“多数研究文献侧重于村庄政治制度的运行和变迁;虽然有部分文献开始关注村庄政治人的行为特征,多数集中于探讨村庄外部因素对主体政治行为的影响。”这些研究都是重要的。但对村庄自治政治行为的研究,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视角是不够的,它必须触击村庄政治行为中权力域界的选择与耦合等重大问题。只有把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以解决,才能保证村民自治得以健康发展。本文就村庄政治行为运作中权力域界与耦合问题作一些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宪政视野下村庄政治行为的域界选择
什么叫域界,这里讲的域界,不是区域、边界,而是政治行为相互作用和合力的代数环。(代数环也就是域,代数环的解,就是域界)。村庄公共权力或村庄政权行为的域界,是指村庄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交互作用合力的效果,即村庄政治权力主体各自从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职责、权限作为政治行为的出发点,经过相互作用即复杂的博弈(具体形式可以是整合、妥协、吸取、兼顾、等等)过程,最后形成合力。这是民主体制下村庄政治行为的发展方向。
在研究村民自治的政治行为时,不少学者既不满意未按民主制度要求进行正确利益分化而造成民主主体不足或缺位状况,同时也对村庄民主制度将使乡村政治过程和结果带来的相互作用与合力结果的历史性变化注意不够,而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庄利益主体的政治分化必然性上,最后使村庄政治行为的研究陷入了误区。我们以为,分析宪政视野下村庄的政治行为,必须研究村庄政治主体如何正确地进行相互作用及其形成合力的过程,这样才能整合村庄的各种政治资源,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在村庄政治权力的运行中,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指向或权力目标都存在结合律、交换律、分配律的问题。权力域界即是这三个规律的“环”或“域”。认真处理好权力域界的“三个规律”,是现代民主在村庄政治行为中整合权力资源的重要方式。
在专制制度下,政治行为的客观出发点是主体自己的利益,其过程是主体间各自利益无法整合而只得血腥地剥夺对立面、甚至是从肉体上消灭对立面,结果只能是更专制的“大一统”或主体与社会分裂。这种专制体制的政治行为不可能整合政治资源。民主制度条件下,政治行为的主体在出发点上固然同非民主制度是一样的,但是民主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在运行中整合不同的利益并保留其可以实现的合理利益,其结果就可以形成合力,整合资源,最后促进社会和政治主体自身的发展。
民主制度下的权力结构是分权而不是集权,所以,权力自身的分配势在必行。多个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的存在,是现代民主制度运作的现实条件。被分配了的、在运作中存在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之间在权力内容和指向上的结合(求同存异或找到结合点后的双赢或多赢)、交换(妥协、让步)现象与事实的存在与理性地促成,是民主制度的普遍现象。目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运行中一些村民矛盾尖锐,村庄现实问题的解决或发展目的目标很难达成共识,其原因不能归咎于村庄社区民主本身,而在于村庄权力运行没有遵循域界原理,即权力主体、客体只有分配,而没有结合和交换。实践证明,在村庄政治行为中,权力分配、权力结合、权力交换这三个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仅要善于把村庄社区民主制度赋予各权力主体的权力正确地分配,还要推动权力主体以自己的合法权力为基础,对权力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指向,进行正确的结合与交换。村庄政治的运作必须遵循政治运作域界的三个规律。
在对中国政治领域的研究中,经常使用以权谋私或者“权力寻租”等词汇,人们对权力交换有一种盲目的反感。实际上,我们这里使用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交换,不是权力寻租意义上的交换,而是权力主体之间合法的权力整合,这种权力交换是以平等地维护权力主体最大的自身利益为前提的。在村庄政治行为中,如果不进行这样的权力交换,权力主体的利益都不能实现。部分的并尽可能地实现权力主体各自的最大利益,是村民自治中村庄政治行为的价值选择。
村庄权力的分配、结合和交换,在现实生活中都是“环”或“域”的区间,不是一个点或标准。所以,无论是政治行为中的强者或弱者,民主制度要求所有的参与方都不能固执、冥顽不化,要有灵活务实的态度。强者固然可以在与村民分配权力、交换、结合权力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但也必须在协调中实现最大的利益。权力运行中的分配、结合、交换律存在的条件必然是权力在民主制度下的互补性。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现代社会的两驾马车,它们相互作用又相对独立地推动着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其实,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存在互补性。在市场经济中卖方与买方利益既差别又互补,是显而易见的。只有买卖双方结合、交换、利益正确分配,社会经济才能正常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实践中,买卖双方双赢甚至多赢地共存共发展,才能实现经济的共同繁荣。
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经济互补性原理,同样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中。民主制度中的权力主体自己的利益常常不是自我满足的,而是相互满足的。比如,在国际政治中,各国外交活动就是国家利益的分配、交换、结合。即或是强国,也只有在正常的分配、交换、结合中遵循实现的规律,因为强国也不能逃离互补性条件的制约。比如,在冷战结束后,美国“一霸独强”事实已存在,美国也企图推行“单边主义”,但是,美国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仍然不能脱离互补性的国际关系原理。美国攻打伊拉克在争取安理会授权中,平时被他瞧不上眼的安理会10个轮执国中的小国,竟成了美国和法、德、俄两大阵营争夺的焦点。虽然美国仍绕开联合国对伊拉克动武并获胜了,但在伊拉克重建中美国仍然不能单独行动到底,围绕撤销对伊制裁的文件上美国又与法、德、俄进行了激烈的外交角力,最后的结果仍是美国作了重大让步,才使决议得到通过。因此,当今世界,“不是一种固定或单一的,而是灵活、高效的‘新多边主义”。关于政治实践中的权力结合、交换、分配,我们要看作是一种合规律的正常现象。合法的政治权力的分配、结合、交换,根本上讲是共同利益所在,对参与各方都是理性的现实选择,最后对参与各方都是有利的。
在宪政视野下,村庄政治实践的问题结症:一是符合村庄社区现代民主要求的权力分化不够;二是符合政治权
力运行客观要求的分配、结合、交换也不够。简而言之,村庄政治的“域界”尚未形成。村庄政治行为域界形成的现实障碍是什么呢?一些学者认为,其原因是村庄的公共领域正在形成之中,由于村庄尚未正式形成公共领域,以致村庄权力自身的结构和运作就无法摆脱传统家族血缘、狭隘乡土的束缚。也就是说,是传统力量制约了现代政治的政治“环”、和“域”及权力的分配、结合、交换律在村民自治中的展开。在现代民主的今天,为什么还有力量在阻碍村民自治按照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展开政治域界呢?这与目前大多数经济落后农村的利益载体狭窄的经济生活条件相关。实践证明,村庄愈落后,村民的利益载体越单一,在我国很多地区村民的利益载体仅仅依靠土地。比如,重庆三峡工程移民中,大部分农村移民安置首要的是保证“口粮田”一亩,就是村民利益载体单一的证明。由于土地承包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划分的,村民利益载体愈依靠土地,家庭在村庄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就日益重要。虽然人口是基础,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家庭的作用总是大于家庭成员个体。对此,有学者指出,村庄社区民主的发展是与村庄从家庭(家族)社会走向公民社会相联系的。只有大力发展村庄经济,村庄经济发展了,村庄利益载体多了,村民依靠村庄多元化的利益载体就可以最后挣脱传统的家族血缘关系束缚,凭借公民化了的村民基础和足以对抗家庭、家族血缘束缚的各种公共领域的政治经济载体支持,村庄政治行为域界的发展才不逆转。
二、村庄政治行为耦合的两个基石——“政治法律根据”和“自由裁量权”
耦合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相互依赖于对方的一个量度,通过紧密配合、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能从一侧向另一侧传输能量的现象。耦合分为非直接耦合、控制耦合和公共耦合等等;把耦合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是指社会活动的不同主体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达到社会资源的整合。
在现代政治中,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的目的不能脱离政治允许的内容来确定。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庄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容是村庄政治的核心。而村庄政治系统的耦合问题是以法律允许的村庄政治的内容来进行的。村庄政治的法律允许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一是国家治权向村庄必须的延伸内容,二是村民自治权的自治内容。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19条和22条,对国家治权必须向村庄延伸的内容和村民自治权的自治内容各规定了五个方面。这是村庄政治行为运行的基石:
第一,关于“农业税”。凡是存在国家,就必然有税赋,村民依法纳税是应尽义务。我国在2006年以前一直存在农业税。税权属于国家,村庄法人中的一切主体对国家赋税只有执行实现义务,无任何自由裁量权(关于这一项义务,我国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里全面取消农业税)。
第二,村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和其他土地资源如山村塘滩的承包和使用)。现在土地法实际上是把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总体上掌握在国家手中的。虽然法律承认村庄集体对土地有所有权,但那是在国家不征用土地情况下集体才有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但是,如果国家要征用集体土地,集体(即村庄法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所以,土地所有权最终在国家。但是,在国家不征用土地的情况下,集体有权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有相当影响。所以,在土地资源上,村庄法人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按照村民自治的权属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第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实行计划生育是包括农民在内的中国公民的义务。农村由于受“多子多福”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影响,实行计划生育历来是一个难点问题。村庄法人的一切主体都必须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而尽所负义务,在此问题上无自由裁量权。
第四,村庄公共和公益事业发展所必须进行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方面,国家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村庄建设的动议权、实施权是村庄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由于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审计等权力不是村庄可以决定的,村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限。
第五,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村庄整体或弱势群体的救济救助、捐赠等钱物管理。这部分内容总的控制、检查、审计权在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到户到人。这时,按照村民自治的权属,村庄有很大的操作权和发挥着实际影响,这些操作权和实际影响也可以视为自由裁量权。
同时,在国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村庄法人的自由裁量权有五项内容:
第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当然,享受误工补贴的人主要是村干部。村干部的职数和补贴标准,是一个敏感问题,又是一个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事务任务来确定的复杂问题。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村干部的待遇和实际权力(特别是经济权力是相当大的。如土地出租、征用,门面和其他公产管理及收入,村办企业管理及收入,都是很复杂和很大的),这些地区的村干部的职数与待遇较落后地区和偏远村庄都多且收入高。不管什么地区村庄干部的职数与待遇,都是由村庄公共收入或村民出资供养的。所以,其自由裁量权力的主体应是村民全体。也就是说,村民大会和组织才有权确定村干部的职数与待遇。如果由村干部自己给自己定职数及待遇(虽常是以村组织或上级名义定的),也难免矛盾较突出。
第二,村庄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庄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村庄社区为发展而积累与为改善村民生活消费的关系问题。这是统筹兼顾的辩证关系。至于一个村庄到底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对村民来说,要反对分光吃光的思想;对于村干部来说,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渐改善人民的生活。每一个村庄的收益中的积累与消费的现实结合点在哪里?要由村庄收入总量、村庄发展机遇与必须投入量、村民生活基数与对积累承受力等合力因素来决定,操作中应把握好村干部的引导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引导村民理性的处理村庄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培育村民具有善于处理村庄积累与消费关系的能力。
第三,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这个问题是属于村庄发展所需经费投入问题。村庄发展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村庄收益积累、村民投资、金融机构贷款。村庄发展的内容又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村庄经济法人发展和村庄公共事业(或公共产品,包括道路、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所需投入)。按照市场经济的投入责任划分,属于企业经营性投入责任在法人单位,村庄作为社区法人主要应承担公共公益事业即公共产品的投入。投入的经费来源是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是一个多元化的组合运筹问题。村庄公共和公益事业投入的筹资决策和投入方向决策及监督是十分重要的,在操作中,村庄公益公共事业投入资金运筹既要遵循经济投资规律,又要坚持操作自由权掌握在村庄法人手里。由于村庄发展中的筹资与投资问题关系重大,应尽可能地实现科学性与村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