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构建分析
2009-12-01刘晓琴
刘晓琴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本文以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驱动力为切入点,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模型,并对驱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和内部各因素进行分析,强调由外生向内生的制度结构演进。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外生动力;内生动力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7-0080-02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沿着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道路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增长方式的弊病也显现出来:一方面,国内人民收入差距拉大、环境恶化以及劳资关系恶化;另一方面,国际上我们廉价的产品被发达国家认为是侵犯劳工权益、牺牲环境的结果。这时,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在中国引起重视。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模式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践中“公平”很大程度上被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所舍弃了,因为企业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所有制度安排基本上是以企业的效益为核心的,其它与企业有关的共同体的利益基本上被忽略掉了。
然而,企业本应是和谐社会的细胞,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处于成长初期,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一些企业不讲社会责任,导致急功近利、过度开发、污染环境、逃避税收、财务欺诈、拖欠工资、忽视安全、坑害顾客,矿难事故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造成了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企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不和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设置了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伦理,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它的伦理观和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结构对社会的和谐有着重大的影响。换句话说企业与相关利益者能否和谐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而且是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因此,针对以前单纯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诸多弊病,我国政府提出了经济与社会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在此背景下,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深化企业对市场经济伦理的认识与建设和谐社会非常契合。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机制构建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明晰了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为了谁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但是,究竟是企业对社会责任主动承担还是社会顺应企业?或者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什么?以及如何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责任研究领域西方学者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从企业角度出发,社会责任不能仅仅是纯道德化诉求,需要有将之落实的具体方法。事实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取决于企业及相关利益各方经济力量相互制约的情况,以及企业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这些决定了应该采取什么机制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卢代富,2002),而一个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创新的空间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诺斯,1990)。将社会责任放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影响企业行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考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脱离企业需要获取经济利益的本质,从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构建一个各利益相关方权利结构均衡的动力机制如下: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性质、结构以及企业外部的经济、社会环境有关,如:国家经济发展所处阶段、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劳动制度等等。基于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经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由外生向内生的演化过程,对比分析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产生背景、演化过程,我国企业目前的状态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生的本土资源的支持不够强大,绝大多数企业仍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是以企业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分配结构,其它利益相关方(除政府作为规制者外)的诉求基本被忽视,导致制度结构的失衡,绩效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环境恶化、劳资关系恶化等等)。与西方强大的社会力量和完善的市场机制相比,作为转型国家的我国市场机制还远未完善,社会力量相对弱小,多层次主体的参与和治理不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生机制薄弱,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就需要作为原初动力的外生力量来推动,变革外在制度。如:加强政府规制和法律约束等等,形成一个由多方主体平等参与并推动的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促使企业由外力推动向自愿承担演化,从而达到企业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均衡。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要素分析
1.外部要素分析。目前我国处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起步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力因素包括政府、法律、社会和各利益相关者。
首先是政府引导和监管。中国自上而下改革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必须由政府来引导。因为我国有着非常强的政府干预传统,所以在重视路径依赖的前提下,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政府以公众利益的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的身份,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对话沟通机制,积极倡导和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同时,政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形成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其次是法律的约束。作为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法律至少在名义上决定了目前的制度分配结构。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受地方利益的干扰,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不能依法实施,法律允诺的基本公平和正义某种程度上无法完全实现,严重影响了企业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权利和利益的初始分配。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通过法律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并使法律能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精神。例如,目前的新《公司法》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法律的完善至少在制度上对企业行为构成约束,从而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是社会压力。社会压力主要指社会公众,包括舆论媒体、工会、消费者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和非政府中介组织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参与和作用。目前,我国公众压力对企业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非政府中介组织等其他群体组织的缺乏使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有限,而社会责任涉及经济伦理,必须要有这样的组织通过非正式制度的安排逐步改变企业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权利的结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需要政府为中介组织创造内生成长的有利环境。由中介组织推出社会责任认证体系,把社会责任作为评价企业的一项量化指标,等等。 通过这些社会力量的介入,促使企业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做出回应,从而迫使企业不得不重视社会责任,并付诸行动。
第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会和政府。如果把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制度安排,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社会责任的需求主体,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的内容、需求的程度以及他们的市场地位的不同,导致社会责任的供给不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一直以来是个舶来品,全球化过程中企业加入国际分工时采购方的压力和国内一些劳资冲突,引起了政府和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但就企业员工而言,相对于资方其力量相当弱小,并且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导致其对社会责任需求不够强烈。 因此,必须加强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教育,增强维权意识,积极主张权利,使其成为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另一个动力。
2.内部要素分析。企业内生动力因素是指来自企业内部的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各种因素,它包括社会责任价值动力和经济绩效动力。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取向是构成企业社会责任内部驱动力的首要因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消耗企业内部资源,增加经营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企业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的获得。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盛行以及外力的驱动,企业需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认识到企业的利益与企业环境、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关系。所以,企业必须要关注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内容,把社会责任价值取向作为企业新的价值取向。例如,2005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推出我国第一个行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已有数十家纺织企业积极进行社会责任认证。尽管这些企业为数不多,但是其行为为其他企业树立了一个示范作用。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是企业内部驱动力形成的另一关键因素。尽管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说明社会责任和企业经济绩效之间是如何联系的,但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并不排斥企业的获利行为。企业应通过增加收入并追求对社会有直接影响的非金钱目标来最大化公司的总福利,以利润最优化取代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的行为准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如环境保护成本、员工福利成本、社会责任认证成本等等。从短期看,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增加,削弱企业的利润,企业内部产生这种动力似乎不太现实,但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有效地建立与维持企业长期的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这些成本的付出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如生产效率的提高,良好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带来的市场占有率的增加,竞争力的增强,并最终改善企业的经济绩效等。因此,在上述外生动力的推动下,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经济效益时,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会驱使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渐形成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驱动力,从而实现由外生动力推动向内生动力驱动的演化,达到各方利益均衡的状态,并最终实现企业绩效和社会绩效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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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