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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轨过程中竞争与管制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2009-11-28

理论导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和谐关系管制竞争

周 健

摘 要:作为政府干预市场手段之一的管制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替代竞争外,更多的是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形态保驾护航。因此,构建我国在转轨过程中竞争与管制之间的和谐关系:一方面是放松计划管制,建立市场管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一些新的规则和制度;另一方面要在对外开放中,建立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制度。

关键词:转轨;竞争;管制;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9-0040-02

一、竞争与管制之间的关系

1.虛拟竞争的管制——替代竞争的管制。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是资源的稀缺性,如何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既定的资源便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国富论》,自由竞争理论在经济学界占据了主导地位。而20世纪30年代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由主义放任政策关于依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市场神话”。自由竞争理论不能解决现实中垄断、外部性经济、信息不对称、失业等难题。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一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密切关注。凯恩斯以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干预作为研究对象,提出国家干预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相应的,一些学者也开始研究政府在微观方面对市场的干预。“凯恩斯革命”之后,许多国家在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管制。在经济学文献中,管制的产生大都是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

尽管自由放任的手段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自由竞争所要达到的理性的结果却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最有效率的。那么,如何才能使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的管制拥有与自由竞争相同的效率呢?这就需要政府管制建立一种“虚拟竞争机制”或“替代竞争机制”,即一种以行政程序代替市场形成机制的制度,是政府用以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代替竞争的治理机制。“虚拟竞争”管制以期在实施管制的领域中,通过人为的手段,来创造出自由竞争机制的提高效率、引导与创新作用。这种管制是越过竞争机制,“直接”以人为方式来实现效率、引导与创新作用,而不是如市场中企业通过相互自由竞争这种“间接”的方式来达成效率、引导与创新作用。虚拟竞争管制用意并非是要建立出一种不同于自由竞争秩序的制度,换言之,竞争机制想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被管制的领域并非弃之不用,只是采取的手段不同而已。[1]

2.以竞争为导向的管制。通过管制来校正市场失灵与确保社会公平并非总是成功的。当政府行为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产生了寻租、腐败等扭曲资源配置行为时,政府将进行管制改革。从西方各国的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可以看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并不意味着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抛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会基础作用的仍然是市场机制,任何以调节经济为目的的手段,最终都必须保证发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作为政府干预市场手段之一的管制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替代竞争外,更多的将是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秩序,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形态保驾护航。在竞争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中,管制不应该表现为对竞争的替代,而是作为“对财产权、民法、契约法等普通法的一种补充”[2],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管制和竞争之间才表现为一种和谐的关系。

在强调以竞争为导向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种极端的倾向:否定管制,用竞争替代管制。管制与竞争都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难以互相替代。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它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的方式,所以应该在更大范围和在更大程度上引入竞争。而管制的优势在于: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具有事先性、具有专业性和信息优势,其存续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有效合理的管制机制,而不是否定管制。

因此,我们要改变了以往将管制和竞争相对立的思想,强调管制和竞争关系的相互依赖性,逐步建立了竞争性的管制框架。竞争性管制的机制设计主要是为建立更有力的竞争环境和秩序,而不是替代竞争,这既是以竞争为导向管制的内涵。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最大范围和在最大限度上引入竞争。第二,在强调引入竞争的同时,政府还必须相应地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与规则,作为完善竞争体系的辅助工具,使其能够“管制”竞争的进入和形成。这就要求:一是清除各种企图阻止市场力量充分发挥作用的障碍;二是清除各种企图压制竞争的障碍;三是矫正市场失灵和竞争失调。

二、我国转轨过程中竞争与管制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

1.在放松计划管制过程中构建管制与竞争的和谐关系。从建国到1978年改革开放这段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社会实行的是普遍而又全面的干预,政府的触角几乎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从经济领域而言,建立什么样的企业、在那里建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出来的产品卖给谁、价格如何等等,微观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由政府来决定,企业几乎没有任何的自主经营权。政府管制的行为集中表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命令和严格控制[3]。从1978年开始,我国一直在探索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会议上明确地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以市场经济的自然秩序——竞争为基础。市场竞争尽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自然秩序”而存在,但市场竞争活力的发挥却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基础之上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竞争是作为一种“自然秩序”存在的,而且市场竞争活力发挥赖以存在的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也较为完善。但在我国的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竞争往往并不是作为一种“自然秩序”的前提存在着,它首先还需要被塑造、培育和发展,才能成为引导经济运行的机制,市场竞争活力发挥赖以存在的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更是存在着巨大缺失。由此可见,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欠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一个本质区别,往往就在于政府是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保证[4]。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阶段,最终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若干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困难。首先,在转轨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一方面适应或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市场主体与客体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和秩序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引入竞争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更多。其次,我国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方面很不完善,许多制度建设都要从头开始,而且特别缺乏可供借鉴的适应转轨时期经济运行要求的制度建设经验,因此,面临转轨过程中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何建立与完善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转轨过程中,为了塑造、培育和发展市场竞争还需要必要的政府管制作为补充。正如斯蒂格利茨和格林沃德的“非分散化定理”所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资源配。”[5]

与此同时,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是我国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中也会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那么,在市场竞争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管制对市场竞争的替代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管制行为既是对以前计划管制的放松,集中体现为打破了原先政府严格控制的坚冰,代之以放松管制的过程,同时,它又是为保证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能够行之有效的运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制定的一些新的规则、制度、相关措施和实行的过程。概而言之,就是以管制的方法放松管制。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6]不能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要重新对它加以规定”。[5]

2.在对外开放中构建管制与竞争的和谐关系。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而市场经济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各种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各种世界贸易协定,逐渐统一了各国贸易规则而成为全球性的贸易规范。这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在于以全球市场为出发点,消除国与国之间的市场交往的障碍,要求国内与国外厂商享有相同的待遇,以促进世界性的自由竞争。为适应这一趋势,世界各国要进一步加快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管制改革。

经济全球化在更深层意义上,代表了国家与经济活动的改变与调整,特别是随着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逐渐成为经济活动基本秩序的框架下,国家有义务重新定位经济活动中国家责任的范围。正是缘于此,国家在介入经济活动时,除了必须具备更强烈的正当利益,更应严守补充性原则,由过去管制的角色朝向扮演起一种服务的角色。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外开放的国策,这是我国在长期封闭之后一次自主寻求对外开放,在这个开放过程中,我国是逐步放开各个领域的,对于许多领域采取的是相对开放,这表现在对于某些领域的严格限制进入,以及隐性化管制手段。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不断走向国际化,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来自全球化的冲击与挑战。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间经济交往迅猛发展的趋势迫切要求拆除政府管制的藩篱。国际贸易、跨国投资、战略联盟等国际合作必须有一个开放、公平、自由的环境。世界各国在经济交流中已在互相让步,彼此开放市场和提供机会。这时,我国不再是相对对外开放,而是走向全面的开放。

我国一直在寻求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参与世界经济,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领域所实行的政府管制使我国许多经济行为存在不透明性,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这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遇到许多阻碍。因此,在走向全面开放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我国必须搭建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平台。

但与此同时,在敞开国门,迎接来自世界各国的激烈竞争中,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将是最大的障碍,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市场经济建设,这一方面要依靠市场经济内在的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府对与微观市场的管制,在两者共同的作用下,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此外,在国际竞争中,我们也要学会合理的利用国际规则维护我国正当的权益,这同样离不开政府管制手段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张玉山、李淳.全球化、自由化与公用事业的再管制架构:以电业为例[C]//.“知识经济与政府施政”学术研讨会,2001.

[2][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1:96-149.

[4]张宇燕.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N].人民日报,2003-06-13.

[5][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69-70.

[6]王红玲.当代西方政府经济理论的演变与借鉴[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254.

[责任编辑:孙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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